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分析
选举制度的完善

选举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选举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的选举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多元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对选举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
一、公平性的完善1. 减少经济影响:当前选举中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问题,这使得竞选者的经济实力成为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可以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设立上限,并严格监管选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2. 宣传平台的平等: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宣传活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避免部分候选人在宣传方面占据不公平的优势,可以建立公共宣传平台,确保所有候选人在宣传资源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
3. 选民信息透明:选民对于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是做出选择的关键。
为了增加选民的参与度和理性选择,可以加强候选人的信息公开,包括对候选人的政见、履历、承诺等方面进行透明化,让选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能力。
二、多元性的完善1. 提倡政党多元:在选举制度中,政党是一个重要的力量。
为了增强选举的多元性,可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政党参与选举,避免少数政党垄断选举权。
同时,对于新兴政党的注册和发展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机制。
2. 增加候选人多样性:为了保证选举结果的代表性,需要鼓励和促进更多不同背景、性别、种族和职业的候选人参选。
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候选人多样性的政策,可以扩大选举的代表性,真正实现广泛参与和民主平等。
三、代表性的完善1. 强化选民参与:选举制度的核心在于代表选民的意愿和利益。
为了增加选民对选举制度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选民意见征集等方式,让选民更好地发表自己的声音,参与到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来。
2. 完善选举规则:选举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选举规则,如候选人资格条件、选民注册和投票程序等,可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浅析_1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浅析发布时间:2021-12-21T02:48:57.921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20期作者:胡健[导读] 在宣布选举权前后,直到 2018 年,选举权经历了五次变化,即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中共织金县委党校 552100摘要:选举制度实行,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了解选举制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更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就以高度的民主制度,管理国家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管理的需求越加需要,每一界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就充分运用管理国家的权力。
收集部分资料,同大家一起学习、共勉。
关键词:选举;选举制度2021 年,恰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换界选举之年。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经过一段艰难的发展时期,到了恢复和适应时期,这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
从 1979 年宣布新的投票权到 2018 年,投票权经历了五次变化,特别是在选民、代表候选人和候选人的登记和投票程序方面,代表和分配。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改革,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提高,参政热情日益高涨,公民积极参与人民代表大会议员选举,在宣布选举权前后,直到 2018 年,选举权经历了五次变化,即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建立初期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劳动生产率一直很低。
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是国家建设第一阶段的基本国情,严重制约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
一个国家很难建立民主代表制度。
当时,选举规定被列入 1949 年的总纲领,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暂时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代表大会的任务也由地方代表大会执行。
土地改革和民权民主改革逐步巩固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选举法》,标志着中国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是指中国政府通过选举方式确定国家和地方各级领导人的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一、普选权的扩大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普选权的扩大。
普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参与选举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对封闭,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参与选举活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扩大了普选权的范围,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选举,实现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
二、选举程序透明化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包括选举程序的透明化。
通过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规范,加强选举监督和公示制度,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提高选举程序的透明度,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增强选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
三、选举候选人的程序公正化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中,对选举候选人的程序也进行了公正化处理。
以前,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过程比较封闭,缺乏透明度。
而现在,我们鼓励多元化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例如通过党派、团体或公民的推荐来确保选举候选人的多元化和平等化。
同时,加强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合规。
四、选民的政治素质提升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选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升。
选民是选举中最重要的参与人群,选民的政治素质将直接影响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和效果。
通过加强选民教育和培训,提高选民的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强化选民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更加理性、客观地参与选举活动,增加选举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选举制度与法治的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与法治的结合。
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其有效运行。
通过制定选举法律法规,强化选举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选举规则和程序,加强选举监督和维权机制,确保选举制度的公平和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进程。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
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II
ABSTRACT
The electoral system as a major democratization of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ig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osi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a bearing on the government, the court officials at a ll levels, democracy is in practice the lifelines of the Department of its power Stability of 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recent years, China's electoral system ha s been greatly the development of C hina's unique form of the socialist electoral syst em.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the election appears certain shortcomings, but also caus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Look at our current electoral system, we found that both the representative body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 or a specific state organs, elec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from the nomination of candidates, and making a form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andidates and so on, are full of relevant laws and organizations , Color management, a deeply marked "power" brand; on the core issue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 the right to vote and stand for election in the operation and security, a lack of off-duty,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it is not Any security provisions, it seems that the electoral system is not the right to security systems, but election-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practice the election, many people simply will elect a activities even as the activities of the personnel. There are a number of local bodies elections, one-side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call for the election of all walks of life when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elected people's deputies. As the hard and fast rules on behalf of the mix, to be designated a constituency singling out specific ethnic, gender, occupation, representatives of political parties, irrespective of this particular person, whether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ency representative. This provides an indicator and "ensure the election" so that voters choose a small room, often a person can not form a non-election situation, so that the elections lost the meaning of democracy.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

2013170013 许晨鹏2013170012 王冠然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摘要: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完善程度。
因此,深入研究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内涵、历史渊源以及现存问题,可以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人大地位,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并经过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1953 年《选举法》确定的选举制度1952 年底,随着全国政权的巩固和农村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的完成,新中国开始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阶段,用普选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1953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这部《选举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它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革命政权建设的理论,结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并吸收了革命根据地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经验,对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的选举制度。
1953 年《选举法》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法规和建国初期的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相比较,有了重大进步,制度比较完备:(1)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年满18 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已经实现了从无选举到有选举,从小范围选举到大范围选举的转变,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制度性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保持稳定和延续优势的前提下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为了实现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反腐斗争的深入推进,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法律框架,明确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首先,应当对选民和被选举人的资格和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明确;其次,应当对候选人报名、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和票数统计等具体环节进行规范和规定;最后,应当建立种类丰富、内容繁多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渠道,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新风正气建设,必须从严治党,坚决整治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选举的基本情况和进程。
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选举全程监督,才能有效地杜绝各种的舞弊和弊端,保障选举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同时增强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任和质疑空间。
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人才素质和专业素养无疑成为选民关注的重点。
因此,我们应当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通过多方面的考察、评判和分析,找出并选拔那些具备优良素质和行为规范的候选人,为选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投票选择平台,同时提高选民的政治目光和理解能力,增强选举制度在提升人才素质方面的作用。
强化选举的依法治理选举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实现的,因此,选举的规范和规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执行。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加强选举的依法治理,依靠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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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如《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如《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大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候选人的提名采用等额方式。
《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等额或差额问题,但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层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此后长期实行等额选举。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模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
然而1953年选举法很多重要内容并不完善,概括性规定较多,很多具体问题要留待实施细则解决。
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在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1953年选举法做了重大的修改。
一是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第二条),但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
其次是规定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第二十七条)。
其他方面的变化还包括:1、在普遍选举方面,选举权的政治资格仅限定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第三条)。
2、在平等选举方面,1979年《选举法》不再详细规定代表名额(因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仅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
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仅作了原则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规定“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第十五条)。
在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方面,《选举法》第十、十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为: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方面,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
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规定“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三十条)4、预选的程序方面,为确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方式: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十八条)。
5、选举程序方面,规定直接选举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此外,还专章规定了罢免和补选制度,强化选民、选举单位、公民或者单位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如《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如《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大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候选人的提名采用等额方式。
《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等额或差额问题,但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层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此后长期实行等额选举。
较之1953年选举法,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是在经济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大转变背景下,基于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严重违背客观规律和历史潮流的教训而进行的。
为清理专制与特权,遏制无政府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恢复久被压制的各项公民自由和权利,当时选取制定《选举法》和其他几个重要法律(包括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从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基本政治生活开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法制秩序。
新的《选举法》保障人民政治权利,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监督而作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1979年《选举法》完善了地方政权体制,以发挥地方积极性。
1979年选举法出台以后,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
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
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方面,修改稿规定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删去了1979年法律中预选的规定。
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提出,将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预选增加了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