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宪法自测习题(四)

宪法自测习题(四)(接续上周)1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15.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16.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下列组织机构中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哪些()?A.全国人大常委会B.江苏省省人大常委会C.苏州市人大常委会D.昆山市(县级市)人大常委会17.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
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赵某B.钱某C.孙某D.3人均不得当选18.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19.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 )A.赵某,刚满15周岁B.钱某,被劳动教养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D.李某,患精神病20.下列选项中,哪些选项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A.科学研究自由B.出版自由C.文艺创作自由D.结社自由2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些是是正确的()?A.年满18周岁的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2.以下对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理解正确的是()A.该权利是一项受益权,享受者不一定具有劳动者的身份B.成为该权利主体的前提是权利的享受者必须对社会作出过贡献C.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成为该权利的主体D.年老的.患有疾病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该权利的主体2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是正确的?(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选举制度

Gerrymander
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
如在广东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的 选区划分中,市委办和市纪委、监察局、 • (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 档案局四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分了3个代 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 表,市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当选。市政 进行。 府办与7个公司划为一个选区,正副市长当 • (2)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选。市长助理为了避免与市长同一个选区, 而分在其主管的局系统当选。其中市委办 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选区只148名选民,选出3名代表,另一只 • (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 要为公司企业的选区2168个选民,才分配 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代表一名,二者相差为43倍。
◆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的优
点之处
我国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规定
乡、镇级和县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 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省级(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 级人大选举产生,即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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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意义
逐步扩大直接选举层面,具有重大意义: 1、更有利于发扬民主,扩大人民群众直接 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调动人民群众管 理国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进一步密切了国家政权组织与群众的关 系; 3、更有利于对代表的监督; 4、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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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民代表选举基本原则
(一) 选举基本原则概述 选举原则或选举基本原则,指选举制 度在各国成器发展过程中,为多数 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 构成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 于宪法的民主精神,决定着选举制 度的民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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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
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选举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
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在平等、公正、自由的基础上行使选举权,维护国家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内涵、原则、实施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选举权利的内涵选举权利是指公民在选举过程中,依法享有参加选举、投票、选举代表等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选举权:公民在法定年龄和条件下,依法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2. 投票权:公民在选举过程中,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
3. 选举代表权:公民有权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4. 表达权:公民在选举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意愿。
5. 选举监督权:公民有权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
三、选举权利的法律原则1. 平等原则: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性别、种族、宗教、财产等因素的影响。
2. 公正原则:选举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选民意愿得到充分体现。
3. 自由原则:选民在选举过程中有权自由表达意愿,不受外界干预。
4. 法定原则: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5. 保护原则: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选举权利的实现。
四、选举权利的法律实施1.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保障选举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
主要包括普选制、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等。
2. 选举机构:选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选举工作。
在我国,选举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
3. 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选举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
主要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环节。
4. 选举监督:选举监督是确保选举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选举监督主要由选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机关等承担。
五、选举权利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国家通过立法,明确选举权利的法律地位,保障公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六章(脚本)

第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充分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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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章关键词汇总
关键词汇总(中英文对照)
1、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它也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工作的基本单位。
7、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是选举权的主体。
8、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它是对每一个具体的选民,予以法律上的认可。
第一,逐步减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代表人数过多,不利于代表机关的活动。
第二,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产生办法。
第三,坚持差额选举,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制度。实行竞选。
第四,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现行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范围,是1979年选举法确定的,而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直接选举,是从1953年开始的。几十年来并无变化。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扩大人民的民主参与与加强政权机关建设的需要。
素材
实现方式
(请教师按需要自行加页)
五、第六章作业自测
题型3
题目
三、名词解释
1、选举制度
2、间接选举
3、选区
4、差额选举
答案
1、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是城市人 口和农村人 口之 间, 这就导致我 国城市人 口和农
这也是被很多选 民代表所忽视的一个 问题 。 选举活动 中选
区划 分 的恰 当 与 否 直接 关 乎 到 选举 权 平 等 原 则 能 否很 好 地
村人 口选举权实 际的不平等 。《 选举法》 2 0 在 0 4年修改 以
或者 歧 视 任 何 选 民对 选 举 权 的 行 使 。 二 、 平 等 原 则 的 分析 对
、
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选举制度 中平等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 后者为
何谓平等 , 何谓平等原则。平等最本质 的内涵是指所
有社 会成 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的根本 目的是 为了使 它 全社会 的每一位成 员都最大程度地享受 自由, 最终在更大 程度 上发展人 的潜在能力 。 平等原则 是选举制度 中一个举 足轻 重的原则 , 它具体是指每个选 民在每 次选举 中只能在
21 0 2年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a f Hub i o r lo e v riyof P ie Unie st ol c
J n. 01 a 2 2 No 1 e. . S rNo. 2 14
第 1 总第 14期 期 2
浅析 我 国选举 制度 中的平等原则
性不仅包 括选举机会 的平等性 , 也包 含着 结果 的平等性 。 然而 , 选举权平等性的内涵在于它实质上的平等 , 而不仅仅 是形式上 的规 定。 具体到我国, 以一定的人 口数为基础 , 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分 均 一 定 的代 表 名 额 。但 不 同 的 是 , 乡 城
从理想 的角度上说 , 选举权 的平等不仅应包括选举机 会平等, 也应包括选举结果平等 。 然而, 国选举活动注重 我 形式上的规 定, 却不太注重实质上的平 等。从 《 选举法》 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 我们可以看 出我 国选举法平等原则还存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53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53(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依据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自由?( )(分数:2.00)A.言论、出版√B.结社、集会√C.游行、示威√D.罢工、迁徙解析:解析: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 )。
(分数:2.00)A.海关总署√B.国家税务总局√C.国家统计局√D.国家林业局√解析:解析: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冠国号的正部级总署,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是不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是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是不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3.严禁酒驾对司机未免太苛刻了。
这一观点( )。
(分数:2.00)A.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B.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C.没有看到公民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权利D.没有看到公民应该先履行义务才能行使权利√解析:解析:司机有喝酒的权利,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只有遵守义务才能保障别人的安全,也是保障别人的权利。
题目中的观点没有看到司机应该承担的义务。
本题选AD。
4.下列有关我国国家副主席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B.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C.不能接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D.年满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解析:解析:《宪法》第82条第2款规定,q-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故应排除C项;该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故应排除D项。
选举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从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总体特点来看,亮点很多。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4条和第16条。
这两条修正案的最主要特点是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
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基本理论来看,这两条修正案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最主要的理论意义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了"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如何在选举实践中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现,其实践意义上可以更好地、科学地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的名额分配制度,使得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构成更加趋向合理化。
但是,在当前的舆论宣传中,有不少文章对《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意义的解读存在误区。
其中最典型的观点就是认为在《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正式生效之前,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农村人口与城乡人口参加选举时依据选举法所享有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每一个农村选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实际上只相当于城市选民的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因此,《选举法(修正案)》使得农村选民与城市选民的"不平等"的选举权变成了"平等"的选举权。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权平等的具体制度规定,在理论上混淆了"选举权平等"或者是"平等选举权"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或"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之间本质的区别。
从选举法理论来看,选举制度是以选举权平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公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求,每一个选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选举权"必须是平等的。
没有选举权的平等,"同票不同权",显然这种选举制度是"虚伪的",没有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一:考点一: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介绍选举程序代表的补选与辞职:1、代表补选当出现代表在任期内调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者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况时,就产生代表缺额必须另行补选的问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在补选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代表辞职:详细内容见选举法52、53条。
我国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1、我国选举权保障制度(1)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在选举中的一切物质设施,由国家提供;(2)我国选举的法律保障:依选举法55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我国选举权救济制度(1)选举罢免制度①直接选举:代表受选民监督。
依选举法47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依选举法50条1款,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注意: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②间接选举: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依选举法4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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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
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五、差额选举的原则
《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法》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