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新实施细则农村选举法最新XX年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措施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措施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措施为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并完善农村基层自我管理机制,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下面就村委换届选举实施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选举实施方案的制定1. 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时间、地点、人数为基础,制定选举时间表和选举计划。
2. 确定选民名单,坚持普选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选举,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选民资格审查制度。
3. 确定人员组成,明确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做好候选人宣传和推介工作,强调普遍参加、竞选协调和大团结、和谐交往。
4. 严格选举纪律,规范相关流程,明确投票标准,定期进行整个过程的监督和审核。
对设立投票站、保证票箱安全、核对选票、计票、审核及宣布选举结果等各个环节都应有具体规定。
二、候选人资格的审查1. 候选人的年龄、户籍、身份证明等资格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宪法规定。
同时,要品行端正、公正廉洁、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排除。
2. 候选人认真阅读选举法和选民手册,及时了解本次选举的规定和流程,遵守村委换届选举有关纪律和规定。
三、宣传推介1. 宣传方式及内容:选举宣传应该通过多种媒体介绍村委工作,呼吁村民积极参与,倡导团结,明确选举的重要性。
2. 推介方式及内容:每个村庄的候选人或组别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推介打广告等方式,让居民了解其背景和优势,以便选民更好地作出正确选择。
四、投票、计票及公告1. 投票:投票过程应坚持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投票站应当保证选举秩序和安全,投票票数需进行实时计票标注。
2. 计票过程:计票应该坚定不移地遵循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显示每个议员的所得票数,确保选民投票的真正意义得到充分体现。
3. 公告:村委换届选举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告,首先要审核投票结果,并经过核实后向选民及相关机关、组织公示,以便有关方面掌握有关情况并做好后续工作。
农村选举实施方案

农村选举实施方案如今,随着中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主选举已经成为了我国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
而在农村地区,农村选举更是成为了农村民主建设和农村治理的重要一环。
那么,针对农村选举的实施方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一、选举委员会的组建在农村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选举委员会的组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业主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人士,不能存在干预选举活动、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
此外,选举委员会应明确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责,确保选举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二、选举程序的规范为保障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要求透明公开,应严格执行选民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依法组织候选人宣传、投票等环节。
在选举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选举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候选人的提名和评选农村选举的候选人提名和评选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候选人的提名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政党、人民团体、群众以及自荐。
提名和评选工作应尽可能地开展多轮,直到产生优秀的候选人为止。
四、投票活动的组织投票是选举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为此,在投票活动中,应加强对选民身份的核实和审查,定期重复确认选民身份,确保选民身份真实可靠。
对于投票活动中的非法行为,应严厉打击,使选举活动得以公正、公平、公正地进行。
五、选举结果的公开与监督在选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公布选举结果的方式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尽量在当地社区和媒体中进行公开,以保证公开透明。
同时,应加强对选举结果的监督,及时处理各类选举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
六、选举后的权力交接选举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权力交接。
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举结果,及时起草和审核权力交接文件,保证交接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加强对新一轮领导班子的培训和考核,为新一轮领导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准备。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镇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七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八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占一定例~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提倡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长期外出本县~一年内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及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5.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户代表会议推选方式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千人至三千人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设五至七人。
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村民委员会的构成应当照顾村落情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支部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选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三)进行村民委员会现任班子状况调查;(四)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受理村民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七)组织检查验收、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选举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2023年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效保证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顺利运行,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下进行,保证换届后村“两委”班子的政治地位。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村民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提高选举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选举的正当性。
(四)公平竞争原则:充分保护选举参选人的平等权利,打破地域、种族、性别的限制,推动选举活动的多元化和积极性。
(五)信息公开原则:加强对选举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选民了解选举事务,提高选举工作的透明度。
三、选举程序与方式(一)选举程序1.征集候选人:各村设立候选人征集站点,公开接受村民推荐候选人,并提供报名材料的办理条件和方式。
2.候选人报名:候选人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报名方式为书面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候选人登记处。
3.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对报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具备选举法规定的条件。
4.候选人公示: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在村级公告栏、电视台、网络等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由村委会统筹组织,将符合选举条件的村民加入选民名单,并及时公示。
6.投票环节:选民可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投票方式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确保选民的投票权。
7.计票与结果公示: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进行计票工作,并及时公示选举结果。
(二)选举方式选举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实名投票方式,根据村情具体决定。
四、选举主体和权责(一)选举主体1.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选民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村级“两委”(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换届选举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基层民主活动,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和村民利益的实现。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组织和选举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个具体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一、选举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举过程应公开透明,选举结果应确保公正公平,任何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不正当行为都应严肃处理。
2. 平等原则:所有符合选举条件的村民均有权参与选举,没有任何特殊身份或背景的村民可以干预或限制其他村民的选举权。
3. 民主原则:选举应尊重村民的意愿和选择,村民代表会议应代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4. 公民权利原则:选举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公民权利,确保选举的自由和公开性。
二、选举程序1. 宣传选举法规和候选人资格要求:在选举前,要通过村级各种媒体宣传选举法规和候选人资格要求,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程序和参选条件。
2. 确定选民名单: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按照户籍簿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工作条例确定选民名单,确保选举权的平等和合法性。
3. 征求候选人提名:征求村民提名候选人,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提名有能力、公正、廉洁和善于为村民服务的候选人。
4. 确定候选人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工作组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确保候选人达到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5. 候选人竞选:候选人在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工作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竞选活动,通过候选人的自我介绍、发言和宣传等方式向村民展示自己。
6. 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 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由选举工作组进行计票,并在选举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三、选举组织1. 村委会选举工作组:由村级组织部门负责组织选举工作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包括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工作组负责选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最新公文】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镇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七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八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占一定例~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提倡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长期外出本县~一年内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及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5.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户代表会议推选方式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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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新实施细则农村选举法最新XX年根据中华人民 __宪法,制定全国人民 __和地方各级人民 __选举法。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中华人民 __选举法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宪法,制定全国人民 __和地方各级人民 __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 __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__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 __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__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 __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 __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 __和地方各级人民 __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 __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 __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 __,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 __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 __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guo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 __和地方各级人民 __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八条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 __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 __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 __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 __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 __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 __代表名额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 __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 __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 __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__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 __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 __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 __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 __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 __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 __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 __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 __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四章全国人民 __代表名额第十五条全国人民 __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__和人民 __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 __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 __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 __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 __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 __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 __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 __代表,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__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 __。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 __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 __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 __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__,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 __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 __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__,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__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__,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__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 __起诉, __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__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 __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 __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 __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__选举上一级人民 __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 __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