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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自从上次联络员会议决定学习《选举法》后,本人通过学习结合这次参与补选工作,认为很有必要,也很有启发,这对于做好明年换届选举也更加增强信心。

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结合庄桥实际说说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1、准备工作要充分。

围绕选民、代表的思想动态,就如何优化代表结构、减少领导干部代表名额、提高代表素质以及选区划分等问题开展调研,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考虑对策措施,力求把换届选举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特别是下界只保留三分之一老代表的情况下,要及早谋划。

2、宣传发动要到位。

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在选举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营造氛围,力求横向到边、丛向到底不留死角,促进选民对选举工作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激发选民参选热情,提高民主意识。

3、组织要周密。

妥善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是面临的一个难题,选区划分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选举工作,近年来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等等原因,人户分离情况比较普遍,如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及早明确是按实际人口数还是户籍人口数来进行计算。

企业选区选民的参与率问题,这次补选中发现很多选民不愿意参加企业选区的选举。

代表名额分配尽量合理、平衡。

根据实际涉及到行政村选举都有金额不等的“选票钱”,由于领导干部年龄和工作调动的原因,要进行补选工作,如果分配不合理将加大基层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据经验,我们庄桥代表团在一届里面至少要进行代表补选1-2名。

在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紧扣代表条件,注意候选人的素质、代表的适当比例及广泛性和代表性,对代表候选人从提出到正式确定,要严格按《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选民对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意见、看法,加强领导,反复协商,严格把关。

4、选举要依法。

选举工作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

要严格执行和规范选举程序。

对那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矛盾、干扰或违法行为要严加防范,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选举工作正常顺利有序地进行。

选举法课件自制3

选举法课件自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乡级选举 委员会工作。
指导:省、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级 选举委员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 级人大常委 会任命。 职责:总体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 投票选举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原则
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三)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三、新《选举法》修改的九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四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 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 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 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 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 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 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 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五)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 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 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 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完善选举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换届选举学习材料

换届选举学习材料

中央严肃换届纪律要求(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五个严禁”纪律要求是:1、严禁拉票贿选。

2、严禁买官卖官。

3、严禁跑官要官。

4、严禁违规用人。

5、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的纪律要求是: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2、不准贿赂代表;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15、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16、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7、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纪律要求是:1、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正(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正(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95年以来一直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实现选举制度现代化,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18年3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次修正的重点内容。

第一,强化选举宣传。

修正案增加了宣传岗位设立,宣传范围更加宽广,宣传内容更加丰富。

特别是在推进互联网技术应用方面,新修正案规定,候选人应当在选举宣传期限内利用互联网公开渠道,提供相关信息,宣传自己的竞选纲领、承诺和主张,为选民投票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

第二,规范候选人选拔程序。

新修正案规定了候选人更加严格的资格和选拔程序,对候选人进行更严格的问责和审查,防止“门阀”资本的侵入和操纵。

在候选人公示期内,公职人员应当正常履行职责,候选人本人不得利用公职或者公共资源进行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对于违反选举法规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完善选民权益保护机制。

修订后的选举法更加重视选民参与和权益保护,强调选民足不出户就能够行使投票权的便利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方便选民行使参与民主活动的权利。

第四,严格执法力度。

新修正案强化了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影响选举公正和竞选平等的行为,设置了禁止参选、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等相应的法律措施,加强选举执法人员的职权,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选举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选举是每个公民行使权利和参与民主活动的重要方式,在此过程中,选举制度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的政治舞台和机会,增强了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因此,我们应该珍视选举制度,积极参与起来,让我们的民主制度越来越成熟、健全!。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欧玉建通过对《选举法》学习,使我认识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

在当前流动人口增多,人户分离突出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民的民主选举权利,确保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现简要谈谈我的一些体会。

一、我认为:应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按企事业单位或居住地登记,目前也主要是采取这两种方式,绝大多数公民的选民登记一般不会出现遗漏。

但在今年乡镇人大代表换届之前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容易漏登的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特别是举家外出而又无亲友代为登记的容易造成遗漏。

目前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信函、电话联系或去打工者集中地登记。

二是人户分离的情况越来越多,如部分农村人口到城镇购房后举家迁出原居住地,或城市居民因成片集中开发而动迁,但户口仍在原居住地未迁出。

这在中等以下城市非常多,选民登记也难于进行二、我认为:合理划分选区。

按《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应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选区。

但过去有的乡镇为省事而划大选区,一个选区选山4-5名代表。

由于选区过大,集中召开选民大会困难,只有设投票点或流动票箱投票,既影响选民的参选热情,也容易造成个别选区出现舞弊的情况。

在今年的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我们坚持按《选举法》的规定合理划分选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我认为:宣传动员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法制宣传不很到位,部分选民不了解其所享有的选举权利,更由于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太好等原因,部分选民有漠视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的倾向,因而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不高。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千方百计加大宣传力度,让选民认识到选好人大代表的重要性,从而积极自觉地参加选举。

四、我认为:尽量召开选举大会。

召开选举大会投票,同设立投票站或流动票箱投票相比较,其优点是程序透明,公开公正,有利于防止循私舞弊,育利于调动选民的选举热情,可以确保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能得到有效行使。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作者:武春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9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了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有一些新的亮点和突破,在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新修改选举法的主要亮点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原来选举法规定,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也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这一修改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得以实现,也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强调基层代表据统计,近几届全国及各地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强调基层代表,不仅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也有利于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利益。

3.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是选举的关键环节。

在以往的实际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由于没有秘密写票处,在众目睽睽下,一些投票者怕不按领导的意图填票,会给自己小鞋穿,或受到有些人的打击报复,只好违心地投选票。

选举法解读 -回复

选举法解读 -回复

选举法解读-回复选举是民主国家中最重要的政治过程之一,它代表着人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选择其代表并参与决策。

选举法是为保障选举公正、透明和有效而设立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重点解读选举法,并一步一步回答与选举法相关的问题。

第一步:什么是选举法?选举法是一套规定选举过程、程序和标准的法律。

选举法的目的是确保选举的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和平和秩序。

选举法应该是立法者对社会和选民承诺的保证,确保选举过程中的公正与合法,为选民提供选择合适代表的机会。

第二步:选举法中的主要原则是什么?选举法中有几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1. 平等原则:选举法应保障每个选民的平等选举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选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2. 公正原则:选举法应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这包括选民的自由表达意愿,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以及选举结果的公平性。

3. 透明原则:选举法需要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使选民能够了解所有候选人的政纲、能力和经验,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步:选举法的基本要素是什么?选举法包含一系列基本要素,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1. 选民资格:选举法规定了参与选举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居住地等。

2. 候选人资格:选举法规定了成为候选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政治背景等。

3. 选举程序: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包括提名阶段、竞选阶段、投票阶段和计票阶段。

4. 选民权利:选举法规定了选民的权利,例如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候选人等。

5. 选举监督:选举法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通过设置选举监管机构和制定选举监管程序,防止选举过程中的操纵与欺诈。

第四步:选举法如何保障选民的权益?选举法通过多种方式保障选民的权益:1. 赋予选民权利:选举法规定了选民的权利,例如公开、自由和无歧视的选举权。

2. 提供选民信息:选举法要求对候选人进行公开审查,并确保选民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选择。

3. 保障选民安全:选举法确保选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安全,例如防止选民遭到威胁、恶意干扰或暴力行为。

学习选举法讲稿

学习选举法讲稿

学习选举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

一、历次修改1979年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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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

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

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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