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选举法全文2017
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

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换届选举内容基层党组织1.呈报换届请示(一般由本届委员会负责,如本届委员会委员缺额较多,应征求本单位党组意见,成立换届筹备小组负责,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1)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
2)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内容包括: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委员会成员及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
2.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上报审批;1)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拟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 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至下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支部可扩大至党小组长)讨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 下级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上报本级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4) 委员会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或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 做好其它会前准备工作。
1) 起草有关会议文件资料:本届党委工作报告(包括纪检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具体日期安排、会议议程以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印制选票。
2) 召开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并修改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研究确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有关材料呈报上级党组织,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3) 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议厅(室),包括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可悬挂党徽,党徽两侧各插5面红旗),主席台上方会议名称横幅,主席台就座人员名签,音响设备(试听《国际歌》等有关歌曲),投标箱和记票板,对会议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二次投票等)的处理预案。
2017最新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策层面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③拓宽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的渠道④保证人大代表平等地行使权利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读漫画《投老张一票给十元!》,回答2—3题。 2.各种选举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 漫画中这种现象的选举方式是( B ) A.等额选举 B.差额选举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3.漫画《投老张一票给十元!》 主要告诉我们( D ) A.我国目前的选举尚无法可依 B.我国要禁止一切竞选活动 C.公民是否积极参加民主选举 影响选举结果 D.应提高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 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的选举办法
6.通过“海选”,村民像从大海里面不受任何 限制地捞取珍珠一样选择自己信任的人。这就要
求村民必须(
D
)
①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②选择与自己关系好,能够给自己带来实惠的当家人
③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 ④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判断 的基础上,审慎投票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2.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在被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同时,差额选 举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
A
A、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 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B、不能产生让选民满意的结果 C、可能造成竞选秩序的混乱,造成恶性竞争 D、导致选民与被选举人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

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会议推举产生,可以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进行。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希望大家喜欢!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一)一、村民小组长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三)热心为本村民小组村民服务。
二、小组长的产生1、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本组选民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
2、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本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当选村民小组长。
得票过半数的超过一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不过半数,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3、本次选举采取选民直接提名的办法选举,每张选票只能填写一人,填写多于一人无效。
填写的选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
填写选票时,有重名的一定要分清楚(填写居住地址)。
姓名写同音不同字的,如果本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无同姓名的村民,如将王铁诚写成“王铁成”,视为有效票,但将李二牛写成“二牛”等视为无效票。
如果写重名未分清居住区域的作废。
4、选民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选票。
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本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的认定以同一户口本为标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5、村民小组长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张榜公布。
6、选举时间为:地点为:2017村民小组长选举法(二)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产生方式,加强组长、代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及长庆示范区选举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经“村两委扩大会”会议反复酝酿、讨论,制定了本届组长换届选举办法,并全会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一、各村民小组设立组长1名、村民代表成员若干名(按组大组小,确定村民代表成员的人数,其中必须有一名妇女代表)。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来源:作者:日期:10-03-16(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国家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目 录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

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和难点,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点评: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
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五)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
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五)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
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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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最新选举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