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选举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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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2.1 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2015最新2.1 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村委会换届选举
居委会换届选举
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投票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宝鸡市人大代表投票
12张选民证按照时间顺序 排列,仿佛一段段过往历 史叠加。
当67岁的北大教师杨富绪 翻箱倒柜终于再次找出1953年 他的第一张选民证时,时光已 悄然走过了半个世纪。当回忆 自己参加选举的历程时,他感 慨地说:“虽然我只是一个普通 选民,但我不认为自己这一票 是可有可无的。投出这一票, 我感觉自己脚下的土地更加坚 实。”
班级代表
优点:降低了组织 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对大家的学习和 工作影响较小 缺点:代表很难表 达每个人的意愿, 容易打击选民的 积极性
选民
间接选举
(一)选举方式的比较
1.从选民的角度看,
直接选举 含义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被选举人的方式
间接选举
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 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 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方式
民 主 选 举 投 出 理 性 的 一 票
国家顺应民 意和时代, 完善选举制 度,了解候 选人的品德 和能力表现, 在理性思考 的基础上审 慎投票
——
三、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重要性:公民只有不断地提高参与民主选举的素 养(态度和能力) ,才能选出代表人民利益和意 志的人,才能更好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如何行使 (1)从态度上讲:
3.采用上述方式选举村委会主任٫其积极意义在于 ( B ) ①能够使每个村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②可以充分考虑 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③有利于开展竞争٫使德才兼备的人才脱 颖而出 ④可能会导致虚假宣传̖ 金钱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第七届选举演示文稿(全市)

第七届选举演示文稿(全市)

第二步 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变更:
1.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选委会成员资格 自行终止。 2.因故使选委会缺额或成员不足5人,由候补委员 递补,递补仍不足,补选。
3.主任出现缺额,由选委会推举。 4.选委会集体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重新 推选产生,其推选方式如前。
2015-4-9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 21
2、推举程序
了解情况:掌握社区居民构成和参选意愿等基本数据。 提出建议:提出选委会建议名单、参选范围和条件的建议案, 征得本社区本市户口的社区居民户代表意见。 通过建议: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选委会成员;参选范围
和条件的建议案,应征得本社区本市户口的社区居
民户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2015-4-9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 19
2015-4-9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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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2015-4-9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
13
第二步 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一、市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二、区县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三、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选举工作指导 机构 四、社区选举工作机构
2015-4-9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 14
第二步 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步 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参加选举的参考条件:
本市农业户口: 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 未在所属村委会参加换届选举; 本人提出参加选举意愿的书面申请。
流动人口: 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持有本市暂住证明; 未在原籍参加基层自治组织换届选举; 本人提出参加选举意愿的书面申请。
2015-4-9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 20
二、经征得本社区本市户口的居民户代表的意见,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居 民参加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参加选举的条件如下:

lecture_选举规则2015

lecture_选举规则2015
数学建模引论
选举规则与席位分配
Tel: 010-62787812 Email: jxie@ /~jxie
谢金星 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 (理科楼A-202)
[法国哲学家、 法国哲学家、科学家、 科学家、数学家] 数学家] 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1596~1650) • 解析几何之父 • 西方现代哲学思想的奠基人、 西方现代哲学思想的奠基人、近代唯物 论的开拓者, 论的开拓者,提出“ 提出“普遍怀疑” 普遍怀疑”主张, 主张, 开拓了所谓“ 开拓了所谓“欧陆理性主义” 欧陆理性主义”哲学 “我思, 我思,故我在。 故我在。” “不能确知是对的事, 不能确知是对的事,不要接受。 不要接受。这就是说, 这就是说,在判断 时谨慎地避免仓促和偏见, 时谨慎地避免仓促和偏见,只接受那些截然清晰地印 在脑中不容置疑的东西。 在脑中不容置疑的东西。”
A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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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当至少有3位候选人时, 不存在满足
选举规则确定 x > y 但不可能确定 z > y 否则J\j是 (z, y)决定集合 只能y≥ z x> z j是(x, z)决定集合, 决定集合,矛盾 Step 4 [引理] j是任意一对候选人的决定集合(独裁者) p: x>y>z 选举规则确定 x > y > z j是(x, z)决定集合 (z, y)同理 p (i∈I\j): y > z > x 若m>3, 任取另一候选人u, 只需证 j是(u, z)决定集合 p: u>x>y>z 选举规则确定 u > x > y > z j是(u, z)决定集合 p (i∈I\j): y > z > u > x 证毕

选举法(2015年修正)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制度》课件

《选举制度》课件
预。
监督选举过程
选民有权监督选举过程,发现 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
报。
04 候选人资格与选举结果
候选人资格与产生
候选人资格
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年龄 、政治素质、能力等符合相关规定。
候选人产生方式
按照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可由政党、 团体推荐,也可由选民联名推荐或自 荐。
选举结果宣布与确认
选举结果宣布
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监督委员会根据选举法规定,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确认
当选人名单经公布后,如选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可向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当选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选人的权利
当选人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如参加国家权力行使等。
当选人的义务
当选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等。
被选举权
符合条件的选民有权被选 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或公职人员。
投票权
选民有权在选举日到指定 投票站投票,表达自己的 意愿。
选民义务与履行
01
02
03
04
遵守选举法
选民应遵守选举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按时参加投票
选民应按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按时参加投票。
诚实投票
选民在投票时应诚实表达自己 的意愿,不得受他人影响或干
候选人提名
规范候选人提名程序,保障各 政党、团体和公民的提名权利 ,促进候选人的多样性和代表 性。
选民登记
完善选民登记制度,提高选民 登记的准确性和覆盖率,保障 公民的选举权利。
选举监督
建立健全选举监督机制,加强 选举过程的监督和问责,防止
选举舞弊和腐败现象。
选举制度改革的前景展望

选举法讲座

选举法讲座

二、《选举法》的主要内容
6、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

对象:贿选行为;威胁欺骗选民;伪造选举公文虚 报选票、压制;报复检举控告者
★பைடு நூலகம்
处罚方式: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取
消当选资格

主持选举机构依法调查和处理
专题三
对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三、对人大选举制度的的几点思考
1、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选举制度
一、人大选举制度及选举法概述
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改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 改。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把“审查关”。 ★ 主要增加两条一款内容:

第34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45条第2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予以公布。 第46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 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 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 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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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辽宁人大选举拉票贿选案

2013年1月,辽宁省第12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另有523名 省人大代表(共619人)、38名人大常委会委员涉案(共62 人)。2016年9月13日,临时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等相关事宜。2016年 11月1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补选省人大常委会委 员和补充省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才恢复正常 履行职责。2017年1月辽宁省人大八次会议选出40名十二届 全国人大代表。此案涉及高官包括原省委书记王珉;省政法 委书记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阳、郑玉 焯、李峰;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冮瑞等。

2015_民主选举:投出理性一票(实用)

2015_民主选举:投出理性一票(实用)

2010年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我国民主选举的历程
从中看出我国的民主选举 有何变化?为何变化?
3、制约选举方式的因素 ①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 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 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②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 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等额选举当选者已内 定,不如差额选举民 主
这种看法对吗?谈谈你的观点
任何选举都各有自己的利弊,都是民主选举 的方式。不存在哪种更民主的说法。
实行等额选举不是当选者“内定”,如果候 选人的选票达不到法定票数也是不能当选的。
差额选举如果不规范,会出现虚假宣传,金 钱交易等情况。
小结: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 举等各种选举方式都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其局 限性。
候选人
候选人
比较
等额选举
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 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差额选举
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 了选择的余地,竞选有 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在被选举人之间会形 成相应的竞争,容易 导致虚假宣传、金钱 交易等情况发生。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1979以后,在我国绝大 多数情况下采用。
优点
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 局限 选民可能误以为将要当 性 选者已事先“内定”, 影响参加选举的积极性。
我国所采取的选举方式是 什么样的呢?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4、我国采取的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 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②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 状况,我国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的选举方式。

新宪法课件第六章

新宪法课件第六章
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 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 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如下要件: (1)实质要件。 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形式要件。除具备实质要件外,成为选民 还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 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划选票时 不署名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 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 的一种投票方法。 无记名投票原则的实行是提高选举制 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 要保障。
练习题
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 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由( )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 ) 直接选举。
第六章
选举制度
•了解选举制度概念
第六章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间接选 举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掌握选举步骤
选举的民主程序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选举制度集中 在: 各级人大代表 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 国家公职人员 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 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 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 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 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一人 一地 一票 一价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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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 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六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 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 《选举法》历经六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 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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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原则
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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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八)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改
新《选举法》于 2015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8 月29日公布、施行 。 这次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 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把“审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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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 我国选举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普遍、 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 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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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三)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 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四)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 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 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 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 人大代表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本章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 确定的程序、名额分配等做了规定。
1、代表名额确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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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地区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基数 350 350
增加1名 代表人口数 15万 2.5万
总名额控制数 1000 1000
地级 县级
240 120
2.5万 5千
人口超过1000万,不超过650 人口超过165万,不超过450名 人口不足5万,可以少于120名
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 以少于40名。
乡级
40
1.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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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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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新《选举法》部分法条释义
现行选举法共十二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 包括: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选举机构的 职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全国人 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个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 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 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辞职、补选,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等。
2、确定程序(第十二条) 原则上,上一级人大对下一级人大代表名额 作出决定。 3、代表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有行政区 划变动或重大工程建设等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代会依本法重新调整。(第十三条) 4、名额分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 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 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分配。县级人代会中,人 口特少的乡级地区至少应有一名代表。(第十四 条)
★ 主要增加两条一款内容: 第34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受境外 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 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45条第2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46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 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 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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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第十条)
本章对主持、领导和指导选举工作的选 举机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委员会 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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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选举工作的主持、领导和指导(第八条) 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县级以下(含县级)采用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采用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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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我国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的制度。 凡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同时享有被选 举权。 3、在代表结构上,体现广泛性。确 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 失衡。 4、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 领取的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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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1979年:制定新的《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该法后经1982年、 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六次修改,选 举制度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充实。 1979年《选举法》以保障人民政治权利为出发点进行 修改,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 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 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 监督而作的规定。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 1979年《选举法》完善了地方政权体制,以发挥地方积 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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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六)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
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选举法》。这次修改的内 容多为细节补充,依然是对一段时期各地选举经 验的一般总结。 这次修改比1995年的修改更进一步,恢复了 直接选举中的预选 ;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 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回答选民的问题。”本次修改越过了过去的公式 化介绍形式,使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成为可 能,使选举向着民主、竞争的方向实质性前进了 一步。 另外,修改稿对罢免程序进行完善,规定了 破坏选举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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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在1953年2 月11日下午举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 邓小平(右一)在 会议上作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说明报告。主 席台上(自左起) 宋庆龄副主席, 毛泽东主席,刘 少奇、朱德、李 济深、张澜副主 席。
自治区、聚居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 常委会决定,可另加5%。 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分散的县、乡地区,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另加 5%。
注:“少数民族多”,是指民族的种类多。 “另加5%”,是指(基数+按人口确定的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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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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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七)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改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五 次修改《选举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 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 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九、十条) 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 级人大常委 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组成:主要由县级党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 主要领导以及各街道、乡镇主 要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总体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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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准备阶段(1—3项) (1)划分选区,分配名额。 (2)选民登记,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述, 做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第4项) 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 如真实有效,依本法规定程序,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并公布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投票选举阶段(5—7项) 主持投票选举。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使 用流动票箱组织选民投票。 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2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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