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内容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 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 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 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 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 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 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 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 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共10套试卷)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
1.划分法系是按照法律的()。
A.表现形式B.历史传统C.规定内容D.阶级本质2.中华法系主要是指()的传统。
A.中国社会主义法律B.中国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C.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法律D.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法律3.法律主要体现的是()的意志。
A.全民B.统治阶级C.党D.整个社会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A.基本制度B.政治制度C.社会主义制度D.基本政治制度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政治协商制度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D.无产阶级专政制度6.不满()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10B.14C.16D.187.中外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10%B.20%C.25%D.40%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万元。
A.50,50,50B.30,50,10C.50,30,20D.50,30,109.对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法律规定实行()原则。
A.使用在先B.完成在先C.申请在先D.一体对待10.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智力活动的技巧11.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了便于识别,应当有()的特征。
A.明确B.醒目C.显著D.悦目1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公告()。
A.申请在先的商标B.申请人效益较好的使用商标C.使用在先的商标D.在不同地点范围内分别使用13.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A.法律有规定的B.情节严重的C.造成重大损失的D.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14.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达到()程度,就可进行正当防卫。
比较宪法复习题和答案

比较宪法学考试整理 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5.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看待中美人权争论的本质。
复习题:一、简答题(5道题,每题5分,共25分)⏹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点,宪法的分类,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政; ⏹ 总统制,内阁制,双元首制;⏹ 国家结构形式,邦联制,联邦制,单一制;⏹ 选举过程;⏹ 人权,公民权,平等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二、判断分析题(5道题,每题5分,共25分)如: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内阁成员可以兼任国会议员。
三、论述题(3道题,每题10分,共30分)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答案字数在300字以上。
1.宪法的基本原则。
2.内阁制;美国总统与英国首相之间的不同。
3.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关注2010年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5.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看待中美人权争论的本质。
答案:一、简答题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特点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法的共性。
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它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
宪法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的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宪法是一般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3、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这种分类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法律基础08118自考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同意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崇尚法治意识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3)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力受法律的可靠保障和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4、什么是违法?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种类?答: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什么是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答:(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会、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事业单位 法律基础习题二

一、单选1、世界上第一部成为宪法是A 英国宪法B 法国宪法C 美国宪法D 中国宪法2、规定有大赦条款的我国宪法是A 1949年的《共同纲领》B 1954年宪法C 1975年宪法D 1982年宪法3、我国的政党制度是A 一党制B 两党制C 多党制D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4、我国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A 两届B 三届C 四届D 无限制5、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公民须年满()周岁才能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 12B 14C 16 D18二、多项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A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B 法制原则C 权力制约原则D 民主集中原则2、我国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A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 秘密投票原则D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3、在我国,目前经济形式主要有A 公有制经济B 个体经济C 民营经济D 三资经济4、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自由有A 选举和被选举权B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C 游行、示威自由D 宗教信仰自由5、在我国,全日制学校不必每日升挂国旗的时间有A 寒假B 暑假C 星期日D 节庆日三、判断题1、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院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所以我国意识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2、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我国有正当职业和居住1年以上,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某监狱长在法定选举日,组织全狱在押成年犯人投票选举本区人民代表。
4、我国政权的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5、“言论自由”就是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每个人可以随意发表个人见解和意见。
6、国家机关和每一个公民都可能违宪,直接受到宪法条款的制裁。
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答:(1)、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2)我国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3)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答:因为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1)三权分立制度不符合我国国家政权性质。
课件(12)第九章 我国的选举制度

8.补选代表
9.罢免代表
第47条第1款: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 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10.代表辞职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 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 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 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C)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
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
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 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45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 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选举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刑法》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 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18条第1款 第17条 第6条第1、2款
2. 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对军队和港澳 地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单独进行的,并制定 了相应的特殊政策
第五章 选举制度

第五章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一:考点一:选举制度概述考点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介绍选举程序代表的补选与辞职:1、代表补选当出现代表在任期内调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者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况时,就产生代表缺额必须另行补选的问题。
我国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在补选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代表辞职:详细内容见选举法52、53条。
我国选举权保障与救济制度:1、我国选举权保障制度(1)我国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在选举中的一切物质设施,由国家提供;(2)我国选举的法律保障:依选举法55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我国选举权救济制度(1)选举罢免制度①直接选举:代表受选民监督。
依选举法47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依选举法50条1款,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注意: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②间接选举: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依选举法4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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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
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式。
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
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
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