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实用版3篇)目录(篇1)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1)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2.平等选举原则:我国选举制度要求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选举需求。

4.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实行秘密投票,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防止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确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区的划分:根据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民族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选举区。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推荐,经过审查、公示等程序产生。

4.投票选举: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代表。

5.代表资格审查: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6.代表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决策,监督国家工作。

目录(篇2)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2)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来组织和实施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平等选举原则: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都具有同等的选举权。

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国家的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科学地分配与运用权力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我国选举制度经历了长期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民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而且在政治实践中,虽然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在对象、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似之处。

第一,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第二,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

第三,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到提高的重要手段。

国家的统治、社会的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

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

第四,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则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与指导。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五个方面:人民主权、平等普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

人民主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我国的根本力量。

在选举中,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定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

人民主权确保了选举制度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还倡导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民意对选举决策的参与和影响。

平等普选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的选举制度强调选民的平等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平等参选和被选举的机会。

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区和财产等因素的限制。

选举的过程公开透明,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坚持多党制度,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形式确保政党的广泛参与和政治多元。

各个政党在选举中可以自由竞选,通过政治宣传来争取选民支持。

政党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在国家和地方的决策制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选举制度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稳定领导,又充分尊重和支持地方自治。

中央和地方的选举相结合,既体现了国家整体利益的考量,又保证了地方利益的代表和维护。

选举制度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全国的统一和地方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选举制度既要保证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尊重和支持民族地区的自治。

我国选举制度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了相应的选举程序和制度安排,保证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参与和代表。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平等普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

这些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为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提供了人民民主的基础和政治稳定的保障。

宪法自测习题(四)

宪法自测习题(四)

宪法自测习题(四)(接续上周)1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15.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下列哪些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A.代替他人填写选票的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D.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16.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下列组织机构中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哪些()?A.全国人大常委会B.江苏省省人大常委会C.苏州市人大常委会D.昆山市(县级市)人大常委会17.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

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赵某B.钱某C.孙某D.3人均不得当选18.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相等的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并非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19.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 )A.赵某,刚满15周岁B.钱某,被劳动教养C.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D.李某,患精神病20.下列选项中,哪些选项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A.科学研究自由B.出版自由C.文艺创作自由D.结社自由2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些是是正确的()?A.年满18周岁的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2.以下对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理解正确的是()A.该权利是一项受益权,享受者不一定具有劳动者的身份B.成为该权利主体的前提是权利的享受者必须对社会作出过贡献C.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成为该权利的主体D.年老的.患有疾病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该权利的主体2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是正确的?(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客观完整地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

这意味着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因素,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二、平等竞争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政府和各级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公平的选举条件,保障他们进行公正的选举活动。

三、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民通过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民对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参与,增强了民主的实质性。

四、间接选举原则: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

在某些特定的选举中,如选举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层层代表制的特点,又保证了选举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五、多党合作原则:多党合作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治制度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实现党派间的民主竞争和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制度的多元性和相互补充性。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平等竞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多党合作。

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秘密投票原则直接关系到自由公正选举目标的实现,但在我国的选举中仍存在由于秘密投票工作未做好,选民遭打击报复的事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些地方存在“指选”现象,暗示甚至诱导选民投票方向,使选举失去公正性;(2)多数基层选举中没有为选民提供不受干扰的投票环境,有的甚至有工作人员代为划选票等明显违规的现象;(3)有的选举机构在选民的选票上打记号,记录选民的投票情况,严重违反了秘密投票原则。因此在选举中应完善秘密投票制度,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民意。首先应当确保选民能够在无恐惧不受威胁的情况下自由投票,如设立秘密写票间,割断选民与外界联系,摆脱外界各种干扰,使选民毫无顾虑的自由投票。其次,在选举过程中,应当让训练有素的人员计票,并接受监督与核实,避免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行为,确保投票过程安全有序。再次,做好选举前的动员宣传,提高选民民主意识,为选民提供法律保障,消除选民怕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
在我国当前的直接选举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1)选民参政热情不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选举的过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使选举变成一种“认认真真走过场”的形式。(2)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在当前的直接选举中,各级选举组织机构在选举过程中本应成为被监督的对象,但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其又具有监督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责任,实际上实行的是自我监督,因此,有必要在直接选举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障直接选举能够顺利进行。(3)委托投票仍大量存在。在选举实践中,许多选民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投票,于是就由其他人代为投票,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直接选举,违背了直接选举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因为选举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委托书,随意扩大委托投票的适用范围。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委托投票的范围,才接选举更具有民主性,它有效地制约了强势组织控制选举的企图,有利于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因此,按照直接选举原则进行的直接普选被认为是最公正的。在直接选举下,选民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选举参政就像花钱一样,自己花,总比委托别人花放心。”[6]且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直接民主创造了条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电子投票系统的出现,直接选举制的采用已不是遥远的事情。因此现阶段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选民素质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和中央直辖市,试行全部以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为将来实行全面的直接选举积累经验。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作者:姚强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等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特色[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53-0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根据各国的不同规定,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一、选举制度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在选举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并得到普遍适用的准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反映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权本质,同样也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现实。

我国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具有内涵,并逐步得到发展。

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我国的选举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十分广泛。

但在理解该条文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未排除,应然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正常理解和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实际上不能现实地行使选举权利,但这种不能,只是现实不能而非法律不能。

同时,要确认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的,应当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不列入选民名单,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百姓有一票权,牢记民主,尊重公民权利,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尊重人民意志。

第一,一个百姓一票,人人平等参政,广泛表达意见,具有直接表决权。

民选制度乃至於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全面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建立良好政治形势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

第二,严格遵循民主选举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选举,真正以人民的意志表达为依据的选举活动,公正客观,以选票权来决定最终的实际表达。

第三,尊重公民权利,公民必须有选举权,他们必须享受表达和表决任何涉及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问题的权利。

倡导每个公民都有参政权,尊重民主选举的决定。

第四,政治秩序必须是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维护自由民主公正的原则,不得用非法手段干涉选举。

规范选举活动,确保选举秩序和结果的真实、公正。

第五,尊重人民意志,认可公民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认真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实施组织活动公开投票,公众参与选举,真正实现民主表达的合法理论和实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百姓有一票权,严格遵循民主选举原则,尊重公民权利,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尊重人民意志、认可公民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认真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实施组织活动公开投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

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式。

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

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

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