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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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财办库(2020)261号文件

财办库(2020)261号文件

财办库(2020)261号文件一、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来合理安排使用银行账户?《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

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

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

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设计,涉及对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此,人民银行近期将下发通知,对《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的Ⅱ、Ⅲ类户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二、个人已经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进行分类管理?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

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作案,大大超出了个人对账户数量的正常需求。

同时,银行也反映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

银行机构Ⅱ类账户相关问题研究——以天津市为例

银行机构Ⅱ类账户相关问题研究——以天津市为例
关键词:账户分类H类账户信息验证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977(2019)8-0093-03
—、弓I言 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
1048.41万户,7类账户10.85万户。从调査晴 况看,天 银行 9类账户业务 下特点:
以9类账户作为绑定账户开立:类账户的
银行的有3.16万户,为12家股份制银行的有
。我分行 的
中也发现了类似
4.10万户,占比分别为37.9%和49.2%,表明中
,经对 机抽取的762户;类账户开户行
小银行机构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账户验证
其绑定账户开户行
发现, 其中
需求较大。
11户电子渠道开立的 <类账户的绑定账户 为
账户验证通道。 对 联 银行机构, 有 分
(四) 银行机构对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账 股份制银行可以 验证 ,其他国有银行和
户信息验证需求较大
股份制银行
验证 。

以天津市某法人银行为例,截至3月底,该 中小银行、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行电子渠道开立且绑定他行账户的0类账户共
通的
账户验证渠道,
有&34万户,其中绑定账户开户行为6家国有
通知》(银发[2015@392号),意味着个人银行账
(一) 柜面仍是:类账户开户的主要渠道

户分类管理制度的正式开启。随后,为防范电信
从开立
,通

和电

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渠道开立的;类账户分 有723.47 户、72.31


管理和使用,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随着引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使用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提升支付风险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一)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健全支付敏感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于2016年9月1日前报告人民银行。

一是严禁留存非本机构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确有必要留存的应取得客户本人及账户管理机构的授权。

二是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格分离不相容岗位并控制信息操作权限,制定信息操作流程和规范,强化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

三是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的内部审计,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发现因系统漏洞造成支付敏感信息泄露或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并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加强支付敏感信息的安全防护。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在客户端软件与服务器、服务器与服务器之间进行通道加密和双向认证,对重要信息关键字段进行散列或加密存储,保障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不得委托或授权无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采集支付敏感信息,应采取具有信息输入安全防护、即时数据加密功能的安全控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作机构获取、留存支付敏感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银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杜兴星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涵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等特点,但随着社会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暴露出来,各种问题都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其系统功能的完善和优化指引了新的发展方向。

一、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个人结算账户使用权限过大个人申请办理结算账户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松,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就能申请办理开户,且《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改变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传统规定,废除了收付款依据审核。

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没有了限制,一则导致公私不分,开户行在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规定时显得无从下手;二则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取款无节制,导致其使用权限过大;三则容易造成大量隐蔽性多头开户,不利于银行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企业“一般账户”功能的无序延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由于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一般账户的开立随意性很大,而对其监管的空间却很小.因此企业一般账户利用《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的规定,仅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就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的结算账户,从而“变相”支取现金。

这样一来,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难度,同时也为企业逃税、逃债、洗钱等提供了肥厚的土壤。

(三)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有的开户银行为拉拢存款而承诺对方可随时划转款项,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理解不到位,经常在金融机构未对一般账户进行报备或人行未对基本账户进行核准之前,就擅自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给人行留存足够时间审批账户,不利于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案例模板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案例模板方案概述近年,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XXXX 年X月,人民银行出台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新政——《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为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推广提速,促进Ⅱ、Ⅲ类个人账户的使用。

此前,央行已经两次印发相关通知。

XXXX年底,央行印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Ⅱ、Ⅲ类个人账户概念,建立了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机制;XXXX年,又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Ι类个人账户,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制度设计中,Ⅱ、Ⅲ类个人账户主要应由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适用于日常小额支付的场景。

Ⅱ、Ⅲ类个人账户机制建立除便捷支付外,另一重要目的是防控风险,例如,当同一个人在同一银行开立的所有Ⅲ类个人账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时,银行机构应当要求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Ⅲ类个人账户消费和缴费、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的日累计限额合计和年累计限额合计下调;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Ⅲ类个人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个人账户等,都切实有效地筑起风险“隔离带”,保护个人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II、III类账户项目核心业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II、III类账户开立(柜面渠道开立和电子柜面渠道开立)、II、III类账户绑定I类账户、II、III类账户柜面核验、II、III类账户重新识别、个人银行账户升降级以及对私账务II、III类账户交易的权限、限额等处理。

渠道平台通讯各个渠道与核心系统的通讯都基于XML的消息格式标准,经过ESB企业服务总线(全称为Enterprise Service Bus)作为适配建立连接,使银行各系统与核心系统之间间成为松耦合关系。

12月起实行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账户“大瘦身”

作者: 叶婷
作者机构:�中国金融家》编辑部
出版物刊名: 中国金融家
页码: 96-97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2期
主题词: 银行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 支付结算 风险评级 金融管理 转账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 发卡行 可疑交易 借记
摘要:小小一张银行卡,在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同时,近年来也成为日益猖獗电信诈骗的目标。

切实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也因此成为金融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

自去年年底,央行就已着眼布局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工作。

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广州银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银行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发〔2012〕64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广东银行同业公会:针对近期银行卡犯罪案件高发态势,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工作,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卡业务管理(一)各发卡银行要强化银行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对出现可疑交易的银行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止付等措施。

(二)各发卡银行要大力推进磁条卡向 PBOC2.0 标准金融 IC 卡迁移工作。

在磁条卡尚未完成向芯片卡转换的过渡期内,应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磁条卡安全,例如增加卡片交易短信提醒功能、对于大额交易设置金额上限等。

(三)各发卡银行应将覆盖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维护的全流程管理纳入银行风险管理过程,明确信息泄露风险控制点,优化信息系统,增强数据加密和校验技术的安全性,避免客户敏感信息在传输的中间环节落地保存或经人工处理。

二、强化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一)严格特约商户准入。

各收单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采取多种手段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从严审核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等抵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

对以“上门收费”为由的移动 POS 机具申请要从严控制审批。

新都2季度运营、反洗钱培训测试

新都2季度运营、反洗钱培训测试1、银行办理非企业客户一般存款账户开户,需于开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单选题]345(正确答案)62、个人存款证明、企业存款证明,询证函等加盖()。

[单选题]A、业务公章(正确答案)B、行政公章C、结算专用章D、业务专用章3、综合前端系统撤销单位一般存款账户后,由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在()个工作日内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单选题]2(正确答案)3154、客户销户时,印鉴卡第一联(柜台使用联)和第三联(客户留存联)在综合前端系统中为客户办理销户的()随传票保管。

[单选题]A、当日(正确答案)B、次日C、第10天D、后10天5、关于法定机关扣划,正确的有()A、法定机关冻结的优先级比行内控制的级别高,法定机关扣划时可以扣划被行内控制的金额(质押控制除外)(正确答案)B、法定机关冻结如遇质押控制,则扣划时有特殊要求。

当法定机关冻结与质押控制有金额重叠时,任意一方不得扣划,需先进行线下协商,解除控制或冻结后,才能进行后续扣划操作(正确答案)C、法定机关直接扣划如遇质押控制也有特殊要求。

若法定机关直接扣划时拟扣划部分已被质押控制(或部分金额被质押控制),必须解除质押状态后方可进行扣划。

(正确答案)D、支持在账户无冻结状态下直接扣划(正确答案)6、备案类银行账户包括()。

A、一般存款账户(正确答案)B、非企业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C、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D、增资验资户E、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确答案)7、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中,对公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包括:( )A、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对较高风险等级以上(含)客户、大额可疑交易客户、异地客户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实行双人上门核实(正确答案)B、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柜面办理对公存款大额转账和现金支取业务时,不以印鉴审核、支付密码器校验、大额热线查证相结合方式对存款单位资金转出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对经办人员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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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

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

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

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

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

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

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

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

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

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

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

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

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

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

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

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

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

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

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

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

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

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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