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银行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感谢您选择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服务。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顺利开展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协议书,请您认真阅读并遵守以下条款:一、账户开立1.客户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应向中国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资产状况等相关资料。
2.客户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严禁使用非法、不当手段进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操作。
3.客户需支付一定的开户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请以银行公告为准。
二、账户管理1.客户可以通过中国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柜面业务等多种渠道查询和管理个人结算账户。
2.客户需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相关信息,不得将账户密码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客户应当注意账户资金余额,如发现账户资金异常或出现账户盗用等情况,应及时联系中国银行客服中心或就近柜台进行处理。
三、账户费用1.客户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服务时,应按照中国银行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账户管理费用、交易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2.客户应当及时缴纳账户管理费用,如逾期未缴纳,银行有权对账户进行限制或关闭。
四、账户变更1.客户如需变更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应向中国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2.客户如需变更账户用途或关联账户等相关信息,应事先与中国银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五、账户关闭1.客户如需关闭个人结算账户,应提前通知中国银行并按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2.客户在账户关闭前应将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处理,如有余额未处理,中国银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进行处置。
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的规定。
2.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所有。
3.如本协议书中的任何条款与中国银行其他规定相冲突,以本协议书为准。
4.本协议书自客户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账户关闭之日。
特此公告。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______________甲方: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乙方:学生姓名:学院:身份证号:专业:为安全、准确、快捷地进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项财务活动,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科大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代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
一、该借记卡用途如下:1、扣缴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各项费用”)。
学校在每学期初、注册前和毕业前以及双方约定时间委托中行从学生的借记卡中以自动转账的方式扣缴其本人本学年或历年欠缴的学宿费。
2、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和各项补贴。
学校按月委托中行将学生奖助学金和各项补贴以自动转账方式存入其借记卡。
3、扣缴或发放其他相关款项。
二、甲方的权利:1、在每学期初、注册前和毕业前以及双方约定时间从乙方借记卡中以代扣方式收取各项费用。
2、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资料,因乙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身份资料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
3、如遇到因银行方面业务变化,需变更条款等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同意甲方以学校通知等形式公告在学校网站,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的义务:1、为学生开具已扣缴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为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1、乙方拥有所登记该借记卡及其中存款的所有权,并可办理与该账户所能办理的各项银行业务。
2、要求甲方开具已扣缴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妥善保存该票据。
五、乙方的义务:1、乙方同意中行采取以自动转账方式进行代发代扣业务,中行不另给凭证,由甲方根据中行划款通知单负责开具收费收据。
2、乙方在每学期初、注册前和毕业前以及双方约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各项费用足额存入或汇入该借记卡中,以确保转账扣款成功。
3、保证借记卡的交易状态正常,不被冻结、销户;如遇借记卡丢失,应及时持身份证到中行开户网点办理“挂失”业务,以确保该账号不变。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甲方(个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账户开立1.甲方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乙方指定的柜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在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甲方需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信息,以便履行反洗钱等金融监管义务。
第二条:账户使用1.甲方应当合法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洗钱等活动。
2.甲方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个人结算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
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最新、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确保账户中的资金流动安全和合法。
第三条:账户管理1.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防范要求,对甲方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
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流动合规。
3.乙方有权调查疑似账户异常操作或涉嫌非法行为的情况,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账户变更1.甲方如需变更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户名等),应当提前向乙方申请办理,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变更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
3.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变更信息的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
第五条:账户注销1.甲方如需注销个人结算账户,应当提前向乙方提交相关申请,填写注销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6篇篇1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银行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个人结算账户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个人结算账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存款、转账、支付等各类银行业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柜台、ATM等渠道进行交易。
第二条账户管理1. 甲方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在账户发生变动时及时告知乙方。
2. 甲方应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防止被盗用。
3. 甲方应妥善处理账户资金,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如发现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交易。
第三条手续费用1. 甲方根据乙方相关规定缴纳账户管理费用。
2. 甲方在进行跨行转账、支付等操作时,需支付相应手续费。
3. 乙方有权根据政策和市场情况,对手续费用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四条信息保密1. 双方须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确保账户安全。
3. 如因甲方的过失导致账户信息泄露,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协议变更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 协议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生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权机关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2. 协商解决争议期间,协议不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条生效与效力1.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生效。
2.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服务,双方可协商续签。
甲方(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篇2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甲方(开户人):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在乙方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使用乙方的结算账户管理服务,经乙方审核同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账户的开立1.1 甲方在乙方开设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友利银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甲方:客户(个人)乙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甲方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使用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账户协议:第一条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
I类银行账户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以及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
甲方于乙方只可开立1个Ⅰ类银行账户,如甲方已在乙方已有Ⅰ类银行账户,需要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
II类银行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经乙方工作人员当面确认身份的,II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甲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接收乙方发放的贷款资金,或归还乙方贷款资金时,不受转账限额限制。
具体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须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柜面及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
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绑定账户的所有人必须为甲方本人。
Ⅱ类银行账户与绑定账户之间可以办理转账。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其后续修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2篇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2篇篇1甲方(银行):_________银行乙方(客户):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一条账户设立1.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_________。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第二条账户使用1.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该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乙方保证不得将账户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三条资金管理1. 乙方应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
2.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保障乙方资金的正常存取。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资金划转,确保资金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账户管理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账户的正常使用。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密码泄露或遗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需定期核对账户交易明细,如有异议,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费率收取费用,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3.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账户费用,如未按约定支付,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乙方销户;(2)甲方注销乙方账户;(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办理销户手续,结清账户余额。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IC卡等。
Ⅱ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Ⅱ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Ⅲ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
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户无实物载体。
第二条基本约定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
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
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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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南京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
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
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甲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
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帐务。
第十二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开户银行)签章:乙方(开户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