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标准合同参考法解释四全文

合集下载

【2018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

【2018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方便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解释
羽利小编精心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X〕5号,201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1X年5月13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2018年施工标准合同参考司法解释(精选)

2018年施工标准合同参考司法解释(精选)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合同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但其中的一些条款的司法解释你知道吗?下面请看风林网络编辑为你整理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风林网络查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018年深圳劳动标准合同参考法(四)

2018年深圳劳动标准合同参考法(四)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深圳劳动合同法(四)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

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

/hetongfanben/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2018-2019】合同法解释汇总(四)-范文模板 (1页)

【2018-2019】合同法解释汇总(四)-范文模板 (1页)

【2018-2019】合同法解释汇总(四)-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合同法解释汇总(四)
小编精心推荐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
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
有关合同的信息。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欢迎
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

/hetongfanben/.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

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条协议内容1. 甲方应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2. 乙方应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 乙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甲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4. 乙方应确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不得违反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同条款解释不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合作协议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②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1 甲方权利1.1.1 甲方有权根据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1.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追究。

1.2 甲方义务1.2.1 甲方应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四的规定。

【2018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易修改word版 (37页)

【2018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易修改word版 (37页)

【2018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易修改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
201X年12月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法院原则通过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第一条 (确认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018年买卖标准合同参考纠纷司法解释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解读:1、对于个体户或小额的买卖交易,以送货单、结算单等资料可以证明买卖成立。

2、强调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的效力相当于欠条,请事主妥善保管。

第二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预约合同也可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强调诚信买卖。

2、合同法中并无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前实践中,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除非详细约定了具体责任等,否则法院并不能就此直接判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商品房买卖此类合同,法院可以考虑到购房者的实际损失,相应提高赔偿的额度。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后果】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基于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不再效力待定,而是成为有效合同(对合同法51条的修正);2.处分行为须有处分权,因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3.第三人可以通过权利人追认或者善意取得取得物权,否则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关键看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是无处分权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六条【拒收多交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4-word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方便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使用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4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下面是由羽利小编为你带来的“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4”,更多内容请访问。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这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需书面形式通知,但从实务操作中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且保留送达证据。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注意这里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理论上称为“非过失性辞退”,共有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读】: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读】:注意: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法解释四

合同法解释四第一条合同的解释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合同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法释〔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3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
合同法解释四全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