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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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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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证明方法(一)神誓法方式:1 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2如果双方都干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二)神判法1 水审法(l冷水审核沸水审) 2火审法3 决斗法4其他方法;卜筮法十字形证明法面包奶酪法2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餐盘的一种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规定的证据主要种类:1 被告人自白2证人证言3 书证(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 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不得自由裁量2 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色彩明显3 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1 法律不规定证据的证明力2 证明力的判断由法官自由的行使3 理性和良心是法官自由评判的依据4 内心确信是评判案件事实的标准第四章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1)实施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明能力或可采性的证据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三)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法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四)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1)对证据的自由评价2)根据内心确认作出裁判(五)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六)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内容1)直接审理原则2)言词审理原则第五章证据概述1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如何认定

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如何认定

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由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证人通过证言的形式来证明案件的事实,那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那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

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

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证据学试题判断

证据学试题判断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对在诉讼中,证据既是法律事实,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没有密切相关的概念。

错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错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

对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对神示证据制度又称为法定证据制度。

错司法认知中,当事人没有充分的反驳机会。

错最佳证据规则可以采用第二手资料。

对证人的特权规则即拒绝作证权。

对我国对直接言词原则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它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对我国对直接言词原则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它要求法官不必直接调查取证。

错在我国,未经质证的证据,肯定能成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错在我国,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对在我国,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错在我国,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对在我国,视听资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错在我国,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对调查收集物证的方法具有单一性。

错在我国,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

对物证的种类不同,保管的具体方法也不同。

对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称为证人。

对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对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对当事人的陈述都是证据。

错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当事人承认的范畴。

对自认一经合法作出,当事人就不得对已经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随意撤回。

对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对鉴定人无权拒绝鉴定。

错鉴定人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

对传来证据等同于传闻证据。

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中,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后复印成若干份广为散发,手写的原件是原始证据,复印的标语是传来证据。

错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的淫秽录像带,母带及复制品都属于原始证据。

对民事诉讼中,用复写纸复写的一式两份合同文本属于原始证据。

对商店用复写纸开具的收据第二联属于传来证据。

错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精品课件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综合探究 感受司法公正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精品课件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综合探究 感受司法公正

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 法庭调
出示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主要围绕证据是否客 查
观存在、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合法取得等问题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互相辩论。
法庭辩 论
④审判长分别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同意,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的需要。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若再不付诸必要的措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那么,将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公民出庭作证 义务形同虚设,这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破坏法律的尊严。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是法 治的基本构成要素,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就不允许任何人践踏法律,不允许证人随意 不出庭。因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是十分必要的。强制证人出庭作 证是贯彻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发现案件真实,实现程序公正的需要。如前所述,直 接言词原则必然要求证人当庭陈述,接受当事人的质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双方 不能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法官也不能直接 接触原始的证人,这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同时,当事人也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有悖于 程序公正之要求。因此,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证 人出庭作证。
诉讼 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 _性__质__、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 可供其自由选择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具体纠纷
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 的解决纠纷的途
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径和方法
三、诉讼程序与证据
1.程序
以民事诉讼为例,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
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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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3.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4.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

三、证据种类(一)物证与书证1、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2、特征意义: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物证真实性大和客观性强。

(3)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

(4)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行政执法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
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 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 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 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 式要件
8
证据力与证明力
证明力 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 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 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 内容要件。
1
证据及相关概念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分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2
证据及相关概念
概念 特征 证据力与证明力
3
4
概念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
5
行政执法证据
是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 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
9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10
证据的种类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11
一、物证
概念
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与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用来提取、固定和保全物证的相
片、笔录不是物证。其中,相片等如是在 勘验过程中拍摄的,应视为勘验笔录的组 成部分,否则,应视为物证的固定方法, 作为物证使用的仍是物证本身。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0
书证种类
(1)公文书和非公文书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3)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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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法律身份(3篇)

案件中的法律身份(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中的法律身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法律身份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是法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本文将从法律身份的概念、种类、法律效力以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身份的概念法律身份,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

它是法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法律身份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性:法律身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主体性:法律身份是法律主体的属性,具有独立性。

3. 关联性:法律身份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与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密切相关。

4. 变异性:法律身份可能因法律主体自身条件的变化或法律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三、法律身份的种类1. 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

公民身份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

2. 法人身份:法人身份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

法人身份具有独立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3. 国家机关身份:国家机关身份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

国家机关身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公共性。

4. 其他法律身份:如行政相对人身份、证人身份、鉴定人身份等。

四、法律身份的法律效力1. 权利效力:法律身份赋予法律主体一定的权利,如公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2. 义务效力:法律身份要求法律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法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

3. 法律责任效力:法律身份是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如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身份在案件中的作用1. 确定当事人资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身份有助于确定当事人的资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明确权利义务:法律身份有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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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名词解释
证人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在法律系统中,证人的作用无法被其他证据所替代的重
要性。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证人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提供个人所见所闻的真实证词,为法庭提供了有关案件事实的关键信息。

首先,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体现在其独特的身份和立场上。

与其他证据不同,证
人是能够直接向法庭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的人。

他们可能是目击者,亲历者,或者拥有特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人士。

由于他们的直接参与和亲身经历,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细节和见解,这些细节和见解对法庭来说是无可替代的。

其次,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还体现在其证词的可信度上。

法庭需要评估和判断证
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可靠性。

证人作为直接参与案件的人,他们的证词被视为相对可信的证据。

法庭可以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和交叉审讯,评估其可信度和真实性。

相比之下,其他证据如文件、录音和照片等可能存在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因此其可信度相对较低。

此外,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还体现在其对案件背景和动机的了解上。

证人在法庭
上陈述时,不仅仅提供事实的描述,还可能解释和说明其所看到和所听到的背后的动机和意图。

举个例子,一个目击者可能能够解释为什么某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了攻击,或者提供对案件背后的相关事件的解释。

这样的信息对理解和解决案件至关重要,而其他形式的证据则无法提供这样的解释和背景信息。

最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还体现在其对案件中各方观点和解释的平衡性上。


一个争议性的案件中,不同的证人可能提供不同的证词和见解,甚至会有矛盾和冲突之处。

法庭需要通过对不同证人的证词进行比较和评估,来决定谁的证词更可信,哪一个解释更符合事实真相。

在这个过程中,证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证词和解释影响着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

总而言之,证人的不可替代性是法律系统中的关键概念。

他们通过提供直接参与案件的经历和见解,为法庭提供了无可替代的信息和证据。

他们的证词也更易于被法庭接受和评估。

因此,在任何案件中,证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证词对于了解案件事实和做出公正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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