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7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发[2006]9号考试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学生主动和勤奋学习。
考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为此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对考试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提高学院考试工作的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使学院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拟定本规定。
一、组织与领导(一)考试工作实行学院及二级学院两级管理,齐抓共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考核制度的建立,检查学院及二级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院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和管理院考试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考场巡视,对违纪作弊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负责对本单位考试工作的总结。
(三)学院组成考试巡视小组,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检查主监考教师准备情况,有无失职行为,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是否整洁,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四)教务处在每学期考试前4周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的安排,并通知到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利各部门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教务处征求各教学单位意见后,于考试前一周公布全院考试地点安排、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和监考人员名单。
二、考核方式(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课各专业每学期不少于2门,不多于4门(一年级公共课除外)。
(二)考试方法为笔试(开卷和闭卷)、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院行〔2016〕282号xx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考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教师教学的重要手段,是考察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与领导第四条为了加强考试组织工作,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或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院(部)的教学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各院(部)应成立由院长(主任)、总支书记、副院长、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和辅导员代表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由院长(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考试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院(部)的考试工作,确定命题教师,指定监考人员,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考试组织、试卷命题审查、试卷评阅、考试成绩登录及公布、试卷分析、试卷保存及考试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考试期间,学校和各院(部)要派出专门巡视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纪律执行情况。
学校巡视人员要按照《商丘工学院考试巡视员职责》(附件1)要求,认真巡视检查,并填写巡视记录表,及时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三章考试课程的确定第七条每学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考试或考查课程的,一般不再变动。
第四章考试方式第八条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网上考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答辩、技能操作、设计展示等形式。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实训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与期末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适当的考试形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方法改革。
大学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006]院字第103号(2006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工作各个环节,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籍管理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工作包括考试方式、考试组织、考试资格认定、考试命题、试卷印制与保管、监考巡考、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与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考试工作。
考试范围包括:(1)课程结业考试;(2)学院组织的校内各种统一测试、等级考试、水平测试、竞赛等;(3)实习、实践教学考核;(4)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第二章考试的目的与方式第四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检验掌握知识的程度和灵活、综合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式之一,通过考试促进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我院在籍的学生均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一般可以采用笔试、口试、论文、技能操作、答辩等方式进行。
其中,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采取非闭卷考试方式,任课教师要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非闭卷考试课程申请表》,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的课程可采取非闭卷方式进行考试。
第八条学生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考核方式包括平时作业、论文、课堂讨论、课堂提问、随堂测验、出勤考核等。
第三章考试组织与安排第九条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督导处等部门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校发[**]199号(**年十一月八日)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试的目的和方式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
考试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条考试的课程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考试方式主要分闭卷、开卷两种。
第三条任课教师决定采用其它考试方式时,应在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组织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经教学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考试命题第四条各教学院(系、部)成立命题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系(教研室)主任组成。
考试命题工作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
第五条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
试题构成的比例为: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25~30%,提高题占15~10%。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六条对一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详细评分标准。
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
试卷拟定后,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并安排讲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试做,试做后的评价或意见填写在**大学试卷试做单上,最后由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
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制。
试卷印制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检查校对,避免试题错误。
第七条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统考。
2023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2023学院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了规范和改进学院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学院举行的所有考试,包括学生期末考试、学院招生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委员会是学院考试工作的最高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由学院相关领导及教研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考务办是学院考试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包括考试日程安排、考试场地准备、考生信息管理、考试监考等。
第五条学院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学任务的开设,组织和实施相应的考试,需要与考务办密切协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考试时间的确定由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时间一般在学期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具体时间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需求进行调整。
第七条考试日程表由考务办制定,并提前发布给学生和教师,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考试地点应具备相应的考试条件,包括考场面积、桌椅配置、考场布置、安全措施等,并经过考务办人员的检查和确认。
第九条考试委员会根据考试科目和考试人数确定考试场次和考场,考务办按照考试委员会的安排进行考场的准备和布置。
第十条考试人员包括考生和监考人员。
考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考,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安全。
第三章考试管理第十一条考试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考试制度和规则,包括考试的内容、方式、时长、评分标准、作弊行为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考试科目和试卷的编写由教研室负责,要保证试卷的合理性、难易度和覆盖面,并经过考试委员会的审核。
第十三条考生的报名工作由教务部门负责,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做好准考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考生的考试座位安排由考务办人员负责,要按照考试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考位分配,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工作。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一条学校和院(部)分别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和院(部)考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决策机构。
第二条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
第四条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
第五条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全校期末考试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监督等;2.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下达监考任务,落实监考人员和考场安排;3.负责下达试卷命题任务,对各院(部)报送的试卷进行审核,确保试题质量,抽取考试用题;4.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及分装工作;5.负责学生缓考免考的审批;6.负责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的审批;7.负责向纪律委员提交违纪作弊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本院(部)各考查课的考核;2.负责做好院(部)监考人员的考纪教育;3.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试卷命题通知,组织有关教研室做好命题工作,对各教研室的试卷命题进行认真复核,确保试题质量;4.协助教务处做好与考试有关的工作;5.组织教研室做好阅卷工作,对批阅后的试卷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负责学生成绩(含毕业生的论文、实习成绩)的汇总、登录、校对,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性;7.负责学生作业和试卷的归档;8.负责学生缓考免考的申报;9.负责审查学生课程考核资格;10.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的卫生。
第三章考试及考查安排第七条期末考试日期原则上根据校历安排在考试周,个别专业或班级如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由院(部)按批准要求组织考试。
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考试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映教学质量,了解教师教学效果,考核学生成绩,检查学习效果的主要手段。
因此,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认真落实。
考试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教务处负责制。
各有关二级学院、部、处在学生复习阶段要加强对师生进行考试目的和意义的教育。
第二条学校成立考务委员会。
考委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有关二级学院、部、处领导组成。
考委会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考务委员会下设巡考工作小组,考委会办公室,考务中心。
巡考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部,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监考人员、学生、考风考纪的监督;考试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主考助理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考试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2)监督与检查考试工作计划及考试条例的执行情况;(3)审议考试工作总结、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考委会办公室,考务中心负责制定考试工作计划、日程及考场的组织安排,由考委会审定后执行。
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全院抽考考试科目、时间、试场和监考人员的总体编排;全院抽考的公共课程和各二级学院院级教考分离课程试卷的收集、分发和最后保管;全院所有试卷的送印;检查考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现象;随机抽查命题试卷和批阅后的试卷进行质量分析,实行考试质量监控;所有成绩的汇总,补考的安排;组织考试管理评优活动。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各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做好本院非抽考考试科目的各环节工作,如试卷的收集、送印。
分发及保管,审定学生的考试资格,根据总体安排填写《监考通知》分发给监考人员,组织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成绩输入、补考通知及考试总结等各项工作,确保本二级学院的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试的管理第五条考试包括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和教学计划中带有“▲”符号的课程,其他均为考查。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管理办法一、考试的目的和原则考试是一种对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能力的评价方法。
它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制定以下考试管理办法:1.公正性原则:考试过程和结果必须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人,不带有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
2.规范性原则:考试必须有明确的规范和准则,遵循统一的考试标准,确保评分一致性和可比性。
3.透明性原则:考试的流程、内容和标准必须对所有参与者公开透明,以便被评价者和评价者了解。
4.多样化原则:考试方式和形式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学科和学习目标的要求,因材施教。
二、考试的组织和实施1.考试日程安排:学校将提前制定详细的考试日程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考试时间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负担,避免过度紧张和疲劳。
2.考试环境:考试场所应保证安静、整洁,考试桌椅布局合理,座位距离适宜。
考场内禁止携带通信工具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3.考试安全:考试期间,学校将保证考场的秩序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谨性。
4.考试内容和形式:根据不同学科和年级的特点,设定相应的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试内容应涵盖教学大纲和学习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考试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口试、实验等多种形式。
三、考试评价和成绩管理1.评分标准:学校将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明确各个评分等级的含义和要求。
评分过程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评分结果准确可靠。
2.成绩公布:学校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成绩公布应注明考试科目、分数和评定等级,并提供详细的评语和建议。
3.成绩管理:学校将建立完善的成绩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记录和归档。
学生成绩应作为评价学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四、考试纪律和违规处理1.考试纪律: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考场秩序,不得抄袭、作弊或其他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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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太工教发【2010】130号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和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组织的所有考试中,如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的考试、补考、重修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以下相同)。
一、组织领导为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本着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肃处理的原则,切实加强考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院考试委员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的副院长为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为成员,负责部署和检查考试工作。
考风巡视组负责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监控,裁定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管理规定,对各系(部)的命题、审题、制卷、考场管理、考场纪律、监考、评卷、成绩登记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汇总全校考试结果、评价考核质量,全面总结考试工作。
3.严格执行教学主任负责制,各系(部)成立由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任组长,系书记、副书记为成员组成的系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巡查本系(部)的考试工作。
4. 各系(部)考试过程中要及时上报各项违纪作弊事件,由教务处按照规定统一处理。
考后及时将考试总结交教务处,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二、考核方式1.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原则上考试在考试复习周进行,考查在非考试复习周进行。
两类考核均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教育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余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组织安排,教务处负责巡查和监督。
2.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由主讲教师和研究(教研)室共同商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机试或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闭卷、开卷方式。
考试课一般采用笔试、闭卷,时间为120分钟。
如采用非笔试或开卷考试应报教务处备案,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3.考查课程的考核以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三、组织与安排1.每学期开学由教务处确定统一组织考试的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其余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组织,教务处负责安排巡考和监督。
各系(部)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时间安排表报送教务处。
2. 部分跨系的学科基础教育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各系(部)负责组织考试。
考前由学生所在系将试卷密封条交开课系部,由开课系部统一向教务处提交试题及试卷密封条,由教务处派专人负责监印试题。
3.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及时到位并履行监考职责。
因故不能按计划监考的教师应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所在系(部)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四、命题要求1.试卷的命题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要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和应该掌握的知识点。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要有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要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能力与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命题者应该准确把握学生学习情况,学生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2.题型要具有科学性,尽可能多样化,如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计算题、论述题等。
所有考试课程,其试题题型原则上不少于4种。
试题题目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试题结构建议为:基本题占60%--65%,综合题占15%--25%,提高题占10%--20%。
3.试卷格式严格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试题模版》统一排版,试卷卷面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白位置,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4.教学大纲相同由不同教师任课的课程要使用同一试卷,应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命题要严谨、周密、科学,题意明确、条件充分,文字叙述清楚,图形简捷明了,不能直接选用例题。
5.不能选用近三年已在考试中使用过的试卷。
6. 命题应出难度相当、内容完全不同的两套试卷,考试前任意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补考用卷,并拟出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
标准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解题方法,评分标准应该标明各采分点得分及评分细则。
五、试题要求1. 考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出题教师自己录入,满分100分。
2.字体:宋体,字号:5号,题号、选项不要用项目符号,试题格式应严格套用《太原工业学院试题模版(B4)》。
3.对题目中涉及的图形,应采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形均以嵌入方式放入图文框中,以便排版;每道大题前面要有得分框;试卷一律采用双面印刷,排版时要留出答题位置。
4.内容要求:(1)试题正式稿分试卷一、试卷二各一份,一律将试题缩印到A4纸上,每页必须有密封线,第2页密封线在右侧,第3页密封线在左侧和第1页一致。
(2)试题电子档文件命名要求:“课程名”+试题+“(X)”,X为“卷一”或“卷二”。
为加强试卷的保密性,由命题教师将试题分别密封后交系部教学秘书处,每个密封袋包含一套试题、一张试题封面、一张试卷密封条,不包含试题答案。
5.试卷答案要求按试题模版做入试题内并给出详细的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试题答案纸文档及电子档随成绩单一起上交,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交教务处存档,系(部)组织考试的课程交各系(部)存档。
六、试卷印制与保密1.试卷的印刷、封装、传送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各系(部) 均到符合保密要求的院印刷厂印制,教务处与试卷印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各系(部)须认真填写试卷密封条上各项内容,按剪切线裁好,以备封装试卷时使用。
印刷时,应根据参加考试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每30份试卷必须配2份备用卷。
试卷要保证清晰整洁,必须密封后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
3.印刷试卷时由印刷人员与教学秘书同时开启密封袋,印刷完毕后仍将试题封至原密封袋中。
考试结束后,由命题教师亲自开启密封袋与阅完的试卷一起交系部存档。
印刷试卷前,须先填写试卷印刷单,各系(部)必须派专人全程监控试卷的印刷工作,做到随印随走。
4.分装试卷时,必须用试卷密封条和考试专用袋封装试卷,以防试题泄密。
5.试卷印刷完成后,试卷印刷清样、废卷应及时销毁。
6. 试卷要做到严格保密。
各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为试卷保密第一责任人。
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试卷印刷费由教务处统一结算,教务处凭各系(部)的试卷印刷登记表与印刷单位进行试卷印刷费结算。
七、违纪、作弊处理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监考老师应立即提出警告,对不听劝阻者,由监考教师和巡视检查人员认定其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试卷作废。
并将考场记录单交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
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7)传、接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将与考试有关内容抄写在课桌或其他地方的;(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由监考老师及巡视人员或阅卷老师、试卷核查人员负责处理,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考生离场,考卷作废。
监考老师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单,由巡视人员交考试委员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1)本门课程成绩记“零分”;(2)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3)本学期操行成绩,最高记为“及格”;(4)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获得资格,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资格。
3.对第二次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一经发现,根据作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考场规则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不带证件者或证件上学号与班级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论。
3.应试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至考试结束10分钟前,允许交卷离场。
4.应试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
5.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记事本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已带入的一律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丢失自负。
6.应试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校对试卷(如科目、张数等),如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解决。
考生答卷前,应先在试卷指定处写明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
7.考生答题一律用兰、黑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在试卷纸上。
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或用铅笔(除特殊规定外)答题者一律无效。
8.在考场上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赴校卫生所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处申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
九、监考规则1.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各考区领取试卷、草稿纸,并按监考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考前5分钟未到场,视为迟到。
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通知所在系(部)及时进行调整。
2.监考教师要检查桌面有无字迹,调整学生的座位,保证学生按列就座;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无证件者(包括学生证或临时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3.监考教师应告知学生将一切与考试相关的东西放到指定位置。
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4.对因急病、突发病而不能坚持考试的,经考区巡视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必须凭当日医疗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