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问题及优化建议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问题及优化建议

宁波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问题及优化建议作者:施祝君来源:《科技风》2021年第29期摘要:宁波一直重视科技创新,特别是2019年以来,宁波在科技项目方面投入的资金增长迅速。

因此有效地评价科技项目的绩效对政府部门工作具有较大帮助。

当前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科技绩效评价,但是绩效评价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全过程性,因此,发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极大促进宁波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前提。

关键词:绩效评价;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今年来,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陆续出台了有关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对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来说,还需要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本地需要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现状(一)经费投入情况根据2015—2019年宁波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情况(见表1)分析,2015—2019年宁波市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别为54760万元、56315.7万元、52085万元、48780万元、179094.8万元。

可以发现,2019年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剧增,增长率超过200%,说明宁波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增大。

(二)科技成果情況从2015—2019年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见表2)可以看出,宁波市科技成果增长不快。

除了2017年有829项成果登记外,其他年份都未超过800个。

从成果类别分析,主要以应用技术类为主,说明宁波侧重科学技术的应用;从项目承担单位分析,主要是大专院校和企业,说明这两类是科技研究的主力,但是历年趋势看,企业逐步在赶超大专院校,说明宁波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企业实际转化为产业的能力;从成果应用行业分析,宁波科技成果主要应用在制造业,其次是农林牧渔业,这与宁波积极发展工业强市有很大关系。

(三)绩效评价情况1.绩效评价立法近年来,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等单位陆续出台了很多有关绩效管理的政策、文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甬科计[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2003年6月18日)为加快实施科技部专利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强市“一号工程”,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工作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情况,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要贯穿于科技计划全过程。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要尽可能表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信息。

各类计划项目申请表的设计中,应在项目“创新性、先进性”栏目中描述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

(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有关指标的权重。

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项目当前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都应作为评价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它们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要约定明确知识产权任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甬卫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5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

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修订)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修订)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 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 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 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 不予验收。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 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 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二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 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5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4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 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其中,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

验收专家在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

主持项目验收的单位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
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或网上)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或网上)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

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需登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和主持验收。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有充分理由的,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可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

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验收时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重点项目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章项目验收的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结题处理: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一)至(六)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结题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主持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将其主持的市级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视情进行抽查,对抽查有问题的项目及其归口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
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未完成合同任务书目标而结题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后两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市级以上项目,按相关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其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