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1: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项目如期完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无资计划项目除外),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验收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鉴定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监督与管理。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三种类型。

申请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同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成果鉴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同时申请验收。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采取现场、集中会议、网络三种验收鉴定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现场验收鉴定,重点项目实行集中会议验收鉴定,一般项目实行专家网上验收鉴定。

第七条市科技局条件财务处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审计。

第八条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技术鉴定同时向鉴定专家提供科技计划专项合同,由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内容一并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验收鉴定专家咨询费用由市科技局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统一发放。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的科技计划专项合同为基本依据,主要对承担单位围绕项目实施所开展的工作、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创新点及取得的成效(包括科技成果、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现将《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7月7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四章项目验收程序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5〕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除外,其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主体分为市科委和受委托的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办法》(长科发[2007] 34号)、《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长科发[200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推荐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第七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八条奖励、投融资资助项目和后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项目研发直接产生的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等不必要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九条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

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归口指导,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doc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doc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进行项目验收,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5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及具体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在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

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四条项目验收坚持尊重科学规律、宽容失败的原则,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加强项目验收的集中管理,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为前提,运用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廉洁性。

第五条市科委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通过政府采购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完成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工作,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在线开展工作。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有关单位:现将《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3月11日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滁科〔2020〕95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市级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国家、省级有关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五)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

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三)组织验收。

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程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

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五)证书发放。

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加盖验收专用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杭科计〔2016〕136号-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6〕136号-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5〕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除外,其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主体分为市科委和受委托的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

市财政科技经费总资助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委组织;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区、县(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含科技社团组织。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方式分会议验收和通信验收两种。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通信验收。

软科学项目采取会议验收。

通信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五条市科委各职能处室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管理处室,负责项目实施协调、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市科委计划财务处配合。

验收后的项目由各职能处室归类存档。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一般为5-7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一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真实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验收时应组建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部门从徐州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验收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经市科技局确认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重大项目需现场验收。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进行。

需要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同时进行。

需要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以科技成果鉴定为主,同时保证有管理和经济专家参加,一并完成对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见附件1),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一个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无故拖延的,按照《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项目研究失去先进性和应用价值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中止申请(见附件2)。

第三章验收程序与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前景、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三条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在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网上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及验收资料(一套)报送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审核;(三)对于重大项目,收到验收申请后,市科技局将组织财务、监察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审计通过后进入验收程序;(四)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会同综合计划与社会发展处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五)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五份),办理证书审批。

市科技局受理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的资料:(一)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科技项目合同(复印件);(三)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大纲见附件4);(四)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5),重大项目审计报告;(五)计划项目所获单项成果、论文、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单项成果鉴定报告、论文发表的有关刊物、期刊等、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六)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七)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项目负责人汇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准确、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审批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委员会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在验收证书中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后出具验收结论、加盖验收专用章。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三种。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一)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存在争议,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1、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达不到原定任务目标的;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且未上报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审定验收结论。

(一)对于验收委员会认为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对验收结论进行审定,签发验收证书。

(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三)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项目中止处理(见附件2)。

第十九条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审定验收结论,并加盖徐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证书编号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与社会发展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批的验收证书,一份由科技局相关处室存档,四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留存。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追回拨款、取消承担单位和(或)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委员会成员或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予以警告,并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编号: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承担单位:五、市拨科技经费金额(万元)六、申请变更内容(字数不限)七、申请变更的主要原因(字数不限)八、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年月日九、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十、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十一、市科技局处理意见、盖章注:本申请一式二份,分别由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留存。

附件2.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编号: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承担单位:五、市拨科技经费金额(万元)六、详述项目已完成工作内容及经费使用情况(附表)(字数不限)七、申请项目中止的主要原因(字数不限)八、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年月日九、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十、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十一、市科技局处理意见、盖章附2-1:科技经费支出明细表(单位:万元)年月日(项目单位盖章)说明:本申请一式二份,签署意见后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持一份备案。

附件3.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一、项目编号:二、项目名称:三、申请验收单位:四、项目研究内容与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获得的专利及发表的论文情况。

五、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六、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七、主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八、提供验收资料清单(打√)1、验收申请表2、项目合同复印件3、工作总结4、技术总结5、经费决算表,重大项目审计报告6、成果证明材料7、检测报告8、其他证明材料九、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签字盖章(要说明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十一、市科技局意见、盖章注:本申请一式二份,签署意见后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持一份备案。

具体格式参见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平台。

附件4、总结大纲一、项目工作总结1、简述项目的目的、意义2、项目研究工作方案3、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及达到的规模和取得的效果4、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5、科技合同规定任务完成情况评述6、项目研究人员名单二、项目技术总结1、项目采用的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2、选用的材料、设备和研究方法3、主要研究工作内容、具体数据、图片4、研究结果、结论及应用价值5、下一步研究方向。

附件5、经费决算表经费单位: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