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保密法要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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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原保密法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生效,实施了21年。 ·1995年12月中央决定修订保密法,经历15年时间终于完 成修订工作。 ·201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保密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 签发第28号主席令全文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46号国务院令,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称《实施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传递国家秘密; (13)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的四项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 (2)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诚信可靠,品行端正; (4)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涉密人员的六项否定性条件
(1)有犯罪记录; (2)曾被开除公职; (3)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4)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
• 对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不同,分为核心、 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核心的脱密期三至五年; 重要的二至三年; 一般的一至二年,具体由所在单位确定。
涉密人员的权利
( 1)享有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各项权利。 (2)要求单位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
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3)参加保密业务培训,提高保密知识技能。 (4)因履行保密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信息安全“五个禁止”规定
1.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网络。
2.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优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3.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 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4.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 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丢弃
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7)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9)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0)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1)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12)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
修订结果
• 原保密法共5章35条,新保密法共6章53条, 增加了1章18条,条文数比原来增加了50%。
• 加强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 • 增加了对涉密行业、涉密人员、保密要害
部门部位、涉密工程、涉密采购、信息公 开等多项保密管理制度;
什么是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实际工作中可以岗 位津贴的方式进行补偿。 (5)工作成绩突出,有依法获得专项保密奖励的 权利。奖励主体包括:国家、当地政府、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所以机关、单位。
严格保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对12种保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从“结果 论”改为“行为论”。
2、对够不上刑事处罚又不适用处分的人员,规定 了特殊的法律责任方式:“处理”。
• 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产生了泄密后果, 那将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从重情节, 而不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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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严重保密违规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
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
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种类包括:刑事责任,处分和其他处理。 •根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
泄密的立案标准
•故意泄露: 绝密级1件以上 机密级2件以上 秘密级3件以上的 •过失泄密: 绝密级1件以上 机密级3件以上 秘密级4件以上的
日常保密十个“想一想”
• 起草文书想一想, 草稿废页莫乱放。 收发文件想一想, 先登后传别漏项。 存储信息想一想, 涉密载体莫上网。 销毁文件想一想, 请示审查切莫忘。 承办会议想一想, 保密措施先跟上。 出差在外想一想, 涉密载体妥存放。 重大活动想一想, 可疑人员严盯防。 下班之前想一想, 关机锁柜勿匆忙。 对外交往想一想, 涉密信息不能讲。 身边人员想一想, 加强教育常预防。
5.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计算机网络保密“十个不得”规定
1.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 2.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3.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4.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或
办理寄运。 5.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
介质。 6.未经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介质淘汰处
理。 7.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配备和使用摄
像头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8.不得再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9.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10.不得通过手机和其他移动通信工具谈论国家秘密、发送
(2)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技能; (3)签订保密承诺书; (4)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的保密检查; (5)接受出境限制,主要是应经有关部门、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6)离岗时应交回所有秘密载体,离岗后应继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
密,并接受脱密期管理和限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脱密期的期限
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1条规定,向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故意泄露绝密级1件以上、机密级2件以上、秘密级3件以上的;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 害的;或者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严重危害的;或者通过口头、书面、 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违反保 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 形。
涉密信息。
讲座到此结束 谢谢!
3、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者不当定密造 成严重后果的,设定了双重法律责任。
4、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 规定了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法律责任。
5、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规定了法律责 任。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将原来的“结果论”改为“行为论”
• 对12种严重保密违规行为,只要行为人做 出了其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行为,无论是 否实际发生了泄密后果,都应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明确了不同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 绝密级不超过30年 • 机密级不超过20年 • 秘密级不超过10年 • 保密法实施条例还将对延长保密期限作出
限制性规定。
13种与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以及各类存储介质有关的禁止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将涉密计算机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 他公共信息网络;
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
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的; (5)配偶为境外人员的; (6)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
涉密人员的7项基本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包括如实填报审查表,重大事项报告(报告内容 六项:A、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B、发现针对本人渗 透、策反行为的;C、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其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D、与境外人员结婚机构、组织及其非亲属人员资助的;D、与境外 人员结婚的;E、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 藉的;F、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保密法修订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 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 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 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 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 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些新 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 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 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 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 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 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 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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