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大学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系、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第三条勤工助学的管理组织机构为“学院勤工助学部”(下称“助学部”)。
助学部在学生工作处,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勤工助学组织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3.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4.制定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三章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院内有关部门在定岗定编工作中,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
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需要聘请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将劳动岗位、工作内容、需求人数、时间安排等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部汇总、审核,然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一)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2.思想上进,作风正派,无违纪行为;3.学业没有困难;4.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劳动协议。
具备以上同等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优先安排。
(二)特殊困难学生的确定: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2.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证明;3.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调查(主要是班系意见),在调查基础上建立特殊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1.学生向所在院系或学生处勤工助学部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
河北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组织

河北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以“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专科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酬金发放、奖励、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 1 -招聘、定期考核。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助理岗、行政助理岗、学校公共服务岗等。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各设岗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河北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核实岗位数、岗位薪酬和人数。
第九条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人员选聘和岗位培训工作,并报送《河北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附件2),用以计算和发放薪酬。
岗位酬金全年按月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5日前填报《河北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附件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校内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把安全放在首位,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共青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XX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助学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有余力,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在学期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一般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一般不得多于35小时。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包括审批工作规范,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该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一)校内岗位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审批;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核定、管理和发放;3.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必要的劳动培训;4.考核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5.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二)校外岗位1.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必要的劳动培训;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3.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4.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北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
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
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六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勤工俭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我院勤工俭学工作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帮困助学、自强自立”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开展。
为了提高我院学生的整体素质,提升我院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岗位责任意识,推动勤工俭学工作职业化管理。
我院将在勤工俭学管理的过程中实行公开招聘、签订勤工俭学协议并实行小时工资制,着力提高大学生的职业化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勤工俭学的对象我院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二、勤工俭学的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为人诚实,自立自强;3.学习认真,能完成学习任务;4.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优先;5. 保证一周两次(每次一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三、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学院设立两级勤工俭学服务机构:院学生勤工俭学服务中心,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设立相应的勤工俭学服务站,具体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管理。
四、院勤工俭学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制定勤工俭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管理协调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2.积极开拓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建立校内外勤工俭学基地。
负责勤工俭学岗位设置及勤工俭学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3.负责用人部门岗位审核,审核批准后在全院发布岗位需求及用工条件。
4.负责勤工俭学学生申请人的审核,为用工部门作好相应岗位人选的推荐工作。
5.指导协调用工部门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俭学岗前培训,管理勤工俭学学生信息档案。
6.检查、监督用工单位(部门)勤工俭学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勤工俭学中存在的问题。
7.审批发放勤工俭学的报酬,做好各种数据统计汇总工作。
五、各二级学院勤工俭学服务站职责1.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勤工俭学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向院中心推荐合适的岗位候选人。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学〔2011〕2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各用工单位的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3月16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及系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和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第三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基地或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校内单位常设的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连续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批准。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五条每学期初,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第七条凡我校在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并确认录用。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实施,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贷学金、发展性资助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提出。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办、社会合作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建档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
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
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
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
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
学校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生私
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
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水电费收支及助学岗位设
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
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
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并逐步扩大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可在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其它岗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
写申请表,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或特别要求,
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资助中心不能安排学生的,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同意,可自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岗位。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安排。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
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
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实行按小时计费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
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应根据考勤情况按时足额发放。 第
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为
学生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
学生健康的劳动。
用人单位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工作,若因考勤制度不完善或使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
资助中心将不予支付勤工助学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首先由用人单位解决问
题,然后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本法解释权属学生管理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