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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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镇平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镇平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1.1目的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镇平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1.2任务畜禽禁养区的划分是在现状调查、收集资料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划分方案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依据污染防治和发展生态农业并重,重点地区优先保护的原则,同时结合镇平县生态功能区划,划分禁养区、限养区。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畜禽粪便污染整治为重点,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畜禽规模效益,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加快实现养殖粪便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 J 4 9 7—2 0 0 9)(九)《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十)《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2号)(十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十三)《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十四)《南阳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十五) 《镇平县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十六)《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七)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4]103号)(十八)《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十九)《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然[2003]17号,河南省环保局)四、区域基本概况4.1自然环境概况4.1.1地理位置镇平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南阳盆地西北侧,伏牛山南麓。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分类1.大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上等。

2.中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介于大型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之间的畜禽养殖场。

3.小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相对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下等。

4.微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下,生猪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下等。

二、规模标准对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要求根据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圈舍、饲料槽、饮水设备、通风设备、光照设备等。

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要求,以确保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环境卫生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圈舍卫生、饲料卫生、饮水卫生等。

此外,还要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管理技术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技术,包括养殖技术、疫病防治技术、饲料配比技术等。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五、我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我国政府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对不符合规模的养殖场要求整改,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疫病风险。

七、提高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建议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养殖场扩大规模;2.加强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管理水平;3.完善养殖场配套设施,提高养殖场生产效率。

总之,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养殖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地区、环境条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土地面积:畜禽养殖场需要有足够的土地面积来建设养殖用房、圈舍、饲料仓库、污水处理设施等。

土地面积的大小取决于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和养殖方式等因素。

2. 养殖品种和数量:不同畜禽品种养殖的规模也不同,一般按照养殖密度(每亩面积或每立方米容积养殖的数量)来衡量。

3. 环境影响评估: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适当的规模标准,以保证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规模大小还受到养殖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一般来说,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可以选择较大的规模,而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养殖场则应选择适宜的规模。

具体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在选择和建设畜禽养殖场时,应在充分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设计。

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小区的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符合防疫条件,饲养畜(禽)种统一,拥有10个养殖单元以上,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3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8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0头以上,配套设施完备、并有环保设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畜禽养殖区域。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等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1 建设规范1.1 地址选择1.1.1 养殖小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

1.1.2 养殖小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1.1.3 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1.1.4 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1.5 养殖小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达到用电保证,道路便利,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1.2.1 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2.2 养殖小区整体建筑布局要科学合理。

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奶牛养殖小区还应建立单独的挤奶厅。

管理区、挤奶厅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1.2.3 管理区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室。

小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大门口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1.2.4 生产区包括:兽医室、畜禽舍、料库和饲养员住室。

奶牛生产还应设有运动场和青贮池,运动场大小为头均15—20平方米,青贮池大小为头均具有15—18立方米,可建设全地上和半地下式两种。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豫牧〔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畜牧(农业、农牧)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8年11月5日河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直管县(市)要以当地的畜禽饲养量、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总数、处理能力应与当地载畜量相适应。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立与当地养殖量、无害化处理数量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和保险联动机制。

对生猪外其他畜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鼓励跨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

非农业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选址应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旨在保障养殖场(小区)的规模适宜、运营安全,并兼顾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用于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1. 动物种类与数量:根据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来确定饲养的畜禽种类和数量。

通常养殖场(小区)的规模越大,可饲养的畜禽种类和数量也越多。

2. 土地面积要求:养殖场(小区)的土地面积应与饲养动物数量相匹配,确保动物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饲草面积。

根据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适宜的土地面积。

3. 建筑设施标准:饲养畜禽需要一定的建筑设施,包括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饲养舍、饲料储存室、兽医室等。

根据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种类,确定相应的建筑面积和设施要求。

4. 环保要求:为保护环境,养殖场(小区)需满足相关的环保标准。

例如,设置污水处理设备,控制废弃物排放,使用科学的养殖技术等。

5. 卫生与防疫: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执行卫生和防疫措施,确保动物养殖的质量和安全。

这包括定期进行消毒、疫苗接种、畜禽检疫等。

6. 噪音、气味与环境影响: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还需考虑到周围居民的利益,避免噪音、气味和环境污染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应根据养殖规模在设计中考虑噪音、气味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方法。

7. 社会责任: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还需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社会责任。

应注重员工素质培养、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结合本地的农业资源、环境状况、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

此外,也需要考虑到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规模标准,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友好性。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豫牧[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牧〔2008〕41号)各省辖市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精神,省畜牧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南省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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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小区的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符合防疫条件,饲养畜(禽)种统一,拥有10个养殖单元以上,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3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8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0头以上,配套设施完备、并有环保设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畜禽养殖区域。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等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1 建设规范1.1 地址选择1.1.1 养殖小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

1.1.2 养殖小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1.1.3 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1.1.4 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1.5 养殖小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达到用电保证,道路便利,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1.2.1 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2.2 养殖小区整体建筑布局要科学合理。

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奶牛养殖小区还应建立单独的挤奶厅。

管理区、挤奶厅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1.2.3 管理区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室。

小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大门口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1.2.4 生产区包括:兽医室、畜禽舍、料库和饲养员住室。

奶牛生产还应设有运动场和青贮池,运动场大小为头均15—20平方米,青贮池大小为头均具有15—18立方米,可建设全地上和半地下式两种。

1.2.5 奶牛养殖小区挤奶厅建设规摸要与设计存栏奶牛规模相适应,并配备符合挤奶卫生要求的自动挤奶设备及相应的冷藏罐等设备、设施,并便于卫生清理及奶牛的进出。

1.2.6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

距生产区的距离50—100米,用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1.2.7 小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

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

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

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出场。

1.2.8 畜舍要有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

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耐酸、耐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

奶牛舍地面应坚硬防滑、墙壁应选适宜材料,便于彻底清洗消毒。

运动场地面应为沙土地,有一定坡度,四周有排水沟,场内有荫棚和饮水槽、矿物质补饲槽,运动场应保持干燥、清洁。

1.2.9 养殖小区以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要设绿化隔离带,舍周围可种植藤本或攀缘植物。

1.2.10 养殖小区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服务室或兽医室内应有相关的检验、诊断等设备。

2 饲养管理2.1 品种引进要求2.1.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需要引进种畜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场或专业孵化厂引进,且有系谱、合格证等。

2.1.2 引进畜禽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经检疫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1.3 引进的种畜禽,应隔离观察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2.1.4 只进行育肥的农户,引进畜禽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证标准的养殖场引进。

2.2 日常管理2.2.1 畜禽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应满足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畜禽有充足的躺卧空间,以降低畜(禽)群发生疾病的机会。

2.2.2 小区养殖推广全进全出;畜禽舍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2.2.3 饲养员穿工作服,并固定饲养员和各项工作程序。

2.2.4 做好畜禽的防暑降温。

2.2.5 每天打扫畜禽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

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畜群健康状态。

2.2.6 饲料要满足畜禽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渡适应期。

2.3 饲料、饮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2.3.1 使用饲料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并按照不同畜禽的不同生产阶段配比不同的饲料成分,奶牛、肉牛同时要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草。

2.3.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2.3.3 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3.4 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

2.3.5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

3 疫病防治畜禽养殖小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当地流行病学制定本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卫生消毒、疫病防治、控制及扑灭等制度和措施。

3.1 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畜禽养殖小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疫苗,制定免疫程序和免疫办法。

同时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性禽流感等,奶牛还应做好布病、结核病及当地流行病的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 消毒3.2.1 消毒要形成制度化。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动物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兽药管理的规定。

3.2.2 消毒要针对环境、进出小区车辆人员、畜禽舍、饲养用具、畜禽等不同环节,制定不同的消毒方法,选择不同的消毒剂及浓度,并应经常更换消毒剂类型。

3.3 兽药使用3.3.1 养殖小区的畜禽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使用,且兽药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3.2 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3.3.3 要坚持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的原则。

3.4 疫病诊断3.4.1 养殖小区农户应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畜禽小区的疫病监测。

3.4.2 养殖小区要有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病畜禽隔离室,负责小区内畜禽疫病诊断。

3.4.3 如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诊,并配合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3.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小区要采取相应措施隔离病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

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4 组织管理4.1 组织形式养殖小区应成立协会或使用合作社等管理组织,并对小区实施“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模式、统一养殖畜(禽)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出售。

4.2 人员管理4.2.1 技术人员条件:小区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畜禽的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管理使用等工作。

4.2.2 饲养人员就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3 养殖小区要根据生产需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小区农户定期开展养殖技术等培训,发放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

5 制度管理5.1 养殖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进入小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加工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畜禽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日常操作规程、光照制度。

5.2 管理制度依据职责悬挂在相应位置。

6 档案记录管理6.1 养殖小区要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

饲养单元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6.2 每批及每群都应有相应的资料记录。

其内容包括畜禽品种、饲料来源、饮料消耗情况、生产性能、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出售畜禽销售记录等情况。

7 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7.1 养殖小区建设时要考虑各养殖单元及小区内粪污的处理及排放问题,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小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7.2 小区内的排水系统要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小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

对污水产生量大的猪和奶牛小区等宜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即可以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也可将小区内废水以暗沟集中后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7.3 小区内粪便的贮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

即可以以养殖单元为单位采用自然堆积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

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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