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黑国资产[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资产〔2014〕105号)各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具体包括: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各类设备设施;3、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4、闲置、报损、报废、账销案存资产;5、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采)矿权;6、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7、其他可依法转让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转让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产权交易市场(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规定公开进行。
五、出资企业对外转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认真履行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黑政办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省及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资[2015]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省属国有
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资〔2015〕37号)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
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已经撤销,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以下简称“改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确保重点、力求实效、规范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解决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黑财企[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省级企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试点,2008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0%的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请各有关企业于10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二、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清算收入,作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请各有关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三、各市(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时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为省级企业),暂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内试行,其他企业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试行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财务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财务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黑国资评价[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财务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资评价〔2012〕76号)各出资企业:为贯彻落实出资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督促指导出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监控工作,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和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省国资委制定了《出资企业财务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遵照执行。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出资企业财务风险监控实施方案为指导出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监控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监控目标。
确保将财务风险控制在与经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保障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工作责任。
省国资委负责督导出资企业实施本方案;出资企业负责督导各级子企业实施本方案,指导和监督其权属子企业建立与企业相适应或符合自身特点、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财务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工作要求。
一是既要注重防范和控制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和危害的风险,也要注重管理机会风险;二是要以对重大财务风险监控和重要流程控制为重点,积极开展财务风险监控工作。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全面推进,尽快建立财务风险监控体系;其他企业应制定开展财务风险监控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监控体系。
三是要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来开展财务风险监控工作,把财务风险监控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对标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对标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黑国资评价[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资企业对标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国资评价〔2012〕71号)出资企业:为贯彻落实出资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和指导出资企业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引领出资企业积极向先进看齐,省国资委决定从2012年起,有步骤地组织出资企业开展对标管理工作。
现将《出资企业对标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出资企业对标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出资企业发展质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引领出资企业积极向先进看齐,实现跨越式发展,省国资委决定从2012年起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出资企业对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对标任务。
坚持“动态比较、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的原则,立足管理水平提升,定位经营绩效提高,制订科学有效的改进措施,力争“十二五”期末经营绩效提升一个档次。
工作责任。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实施对标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对标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绩效对标成果;出资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标工作,履行对标工作职责。
对标范围。
出资企业及权属子企业均纳入开展对标管理工作范围。
二、工作内容(一)明确目标明确目标,在充分掌握企业现状和分析管理短板基础上确定绩效改进目标和对标任务。
掌握现状。
对本企业的现状进行调查,掌握本企业基本情况,分析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及发展瓶颈,编制企业经营绩效现状分析报告。
分析短板。
结合省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和分类考核指标要求,查找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分析掣肘企业发展的短板问题,并对其影响程度和紧迫性排队整理。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cc221f89eb172dec63b7ba.png)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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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省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将投资计划决定权授予出资企业行使。
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
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五条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六条出资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科学论证,完善决策程序。
决策要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论证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有助于项目前期研究的材料。
第七条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形成决策意见前,必须经企业本级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
董事会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形成董事会决议。
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八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变化时,出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九条出资企业应当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季报、年报,报送时限分别为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和元月20日前,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入战略规划的项目落地实施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及效果分析;
(三)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省国资委不定期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出资企业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监事会要把投资项目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必要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省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开展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出资企业,依照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黒国资规〔2007〕7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国资规〔2007〕328号)、《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国资规〔201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16年版)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超过年度总投资30%的项目。
4、内部投资收益率低于5年期贷款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7、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的境外投资项目。
8、没有国际资本或投资所在地资本入股的能源矿产类商业性境外重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