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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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占用(含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方面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实施部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等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或设施(含非城区主要街道非法占用土地和私搭乱建);

6、实施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对集贸市场以外的无照商贩进行管理和处罚;

7、实施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噪声、小区内建筑噪声进行监察;

8、行使部分爱国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依据《贵州省爱国卫生条例》,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9、行使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工委、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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