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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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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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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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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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构建的反思--以美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则为参照

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构建的反思—以美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则为参照付刘聖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起源于美国,是美国司法实践经过上百年的经验积累而发展衍生出来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以专章形式规定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是一个成熟化、体系化的证据规则。
将我国现行刑 事诉讼法律规定中确立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之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构建上尚存在着 实物证据鉴真活动对抗性不足、规则内容缺乏可操作性、鉴真不能的后果偏软等问题。
美国证据法中的鉴真 规则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未来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完善应从增强鉴真活动的对抗性、充实具体的规则内容以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实物证据;鉴真;鉴真规则Reflections on Construction of China's Authentication Rules of Real Evidence: Taking the AuthenticationRules in American Evidence Law as ReferenceFu Liiishengjia(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The authentication rules of real evidence are important rules of evidence originated in America. Having experienced hundreds of years in America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entication rules have been stipulated in the Article IX of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as mature and systematic rules of evidence. In comparison, the authentication rules stipulated in some provisions of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have the drawbacks such as the authentication activities lack adequate confrontation between charge and defense; the rules are too abstract to be implemented;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authentication is not compulsive. The authentication rules in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have provided useful inspiration for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authentication rules of real evidence. In the future, China's authentication rules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three aspects: enhancing the confrontation of authentication activities, enriching the specific rules and regulating the judges1 discretion.Keywords :real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authentication rules[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5195 (2020) 02-0051-11 ]D O I:10.13310/ki.gzjy.2020.02.008收稿日期:2019-09-04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JL2017Z01)。
证据法第八章

(一)取证的概念
取证,也称为“收集证据”,是指为了查 明案件事实,或者为了支持某诉讼主张,有 权从事证据调查活动的人员,依法寻找、发 现、获取并固定、保管证据的专门性活动。
(二)取证的主体 取证的主体是各种调查人员,包括: 1、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
2、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律师)
实例研究
1、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 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 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 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 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 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 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 的布口袋 【答案】AC
【答案】ABD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 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答案】A B
3、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 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 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 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 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 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 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 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证据法学思考题

1.试述证明规则的基本分类。
2.评述当今西方国家的主要证据规则及其含义。
3.如何完善中国的证据制度?1.比较证据与证据材料、证据方法、证据原因的异同。
2.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3.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4. 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5. 秘密录音、悬赏取证得来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1.试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证据法的关系。
2.论述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
3.为什么司法证明必须寻求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1.如何理解司法证明中的“事实”概念?并请区分全案事实、案情事实、案件事实、待证事实、争议事实与诉争事实等术语的区别。
2.比较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异同。
3.三大诉讼的证明有何区别?1.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2.在司法证明中,哪些事实属于免证事实?3.三大诉讼的证明对象各是什么?共同构成要素是什么?1.如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评断其证明价值?2.试述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与证明力审查判断要领的关系。
3.比较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笔录等七种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判断要领的异同。
4.试述综合审查评断全案证据证明力的要领。
1.试论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2.试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3.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积极抗辩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4.试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转移、倒置的特殊规则5.试论行政诉讼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1.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2.比较不同的诉讼制度下证据法的特点。
3.试述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1.试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特点。
2.试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特点。
3.在我国法律中,应赋予电子证据以何种法律地位?1.试述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分类标准与异同。
2.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范畴?3.比较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4.试述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标准与异同。
1.试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特点。
2.试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学 目录(整理)

第一章绪论第1节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学 2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3证据规则分为诉讼证据规则、非诉讼证据规则 3证据 4证据力 4证明力 4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5证据(法律)制度的概念 6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关系 7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7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 7纠问式诉讼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 8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9各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审问主义) 9 新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 10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11第二节证据学的体系证据学的体系 12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体系 12②英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体系示例 13③新中国证据法学体系示例 14本书的体系安排第三节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证据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 16证据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17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23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2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23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①对神宣誓 24 ②水审 25③火审 26 ④决斗 26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27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 28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29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30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30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法国杜波尔) 31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 32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33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5第四节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奴隶主王朝时代的证据制度 36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的七个基本特点 37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证据法律制度 40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四个阶段) 41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证据法的原则的含义 45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45第一节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的历史 45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的含义 47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47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49第二节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51直接原则(直接审查原则)的含义 51言词原则(言词审判原则)的含义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关系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53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54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证据的概念证据 58诉讼证据 58证据材料 59证据方法 59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 59证明力(证据的证明能力) 59证据原因 59第二节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 59证据客观性的根据 59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60 证据的关联性的含义 61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 61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的问题 62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许可性)的含义 63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之间的关系 65第三节证据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66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67第五章证据的种类第一节物证物证 71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72物证的意义 72物证的收集的含义 73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 73物证的保管 76物证的审查判断 77第二节书证书证 79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0书证证明力的特点 81书证的分类 81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83书证的审查、判断87第三节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88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 88证人的资格条件 89证人的义务 91证人的权利 93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 97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特点) 98第四节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的含义、特征 101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103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103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106第五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108口供包含的内容 10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0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规定 111 第六节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 118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119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119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120自认的含义 121自认的构成要件(法定要件) 121自认的效力 123自认的撤回 12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25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125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126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 127第七节鉴定结论鉴定结论 128鉴定结论的种类、意义 129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128鉴定人的条件 130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131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132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133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134第八节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135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137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证明力的特点 137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的内容 137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 139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140第九节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141视听资料的分类 142视听资料的意义 143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 144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145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确定 146第六章证据的分类第一节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证据分类 150证据分类的意义 150世界各国证据分类简介 151第二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 152传来证据 152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52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 15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54第三节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 154实物证据 155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155言词证据的特点 156实物证据的特点 156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最佳途径和方法158第四节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有罪证据 158无罪证据 158区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 159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 159第五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 160间接证据 160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160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161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162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 163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63第六节本证与反证本证 165反证 165本证与反证划分的依据 165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166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一节收集证据收集证据 169收集证据的意义 172收集证据的范围 173收集证据的渠道 173收集证据的原则 173收集证据的要求176收集证据的方法 181第二节证据开示和举证期限刑事证据开示(刑事证据展示) 183证据开示制度设置的目的 184证据开示制度设置的意义 184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184大陆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185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 186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87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188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189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189大陆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191我国的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191举证时限制度 192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 193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举证时限制度 193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沿革 194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 195第三节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 197证据保全的特征 198证据保全的意义 200证据保全的种类 200证据保全的程序 201证据保全的措施 202证据保全的要求 203第八章证明概述第一节证明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证明(诉讼证明、司法证明) 207诉讼证明的特征 207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诉讼证明制度①神示证明制度 210②法定证明制度 210③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210证明的构成环节 211①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之事实,无须证明”这一古老法谚。
参考答案:正确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证据应当予以绝对排除的是()参考答案:采用威胁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_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3.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基本人权_彰显程序正义_吓阻警察不法_维护司法纯洁4.以下哪些证据不可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参考答案:事后补救措施_和解与提议和解_自认和撤销自认_支付医疗费或类似费用5.排除事后补救措施的目的是()参考答案:不让人们因做好事而受惩罚或损害_激励人们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_体现不断增加安全措施的社会政策6.以下可以视为事后补救措施的是()参考答案:一架飞机失事后,飞机制造商对该型号飞机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_某款电动车充电后爆炸伤人,公司发出召回通知_某人在小区门口被隔离墩铁索绊倒摔伤,物业公司在绊倒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以下属于品性证据规则例外的情形是()参考答案:在凶杀案中,为反驳被害人是第一挑衅者的主张,检控方可以打开被害人性情平和的品性证据之门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被害人不良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关于被害人具有同一良好品性或被告具有同一不良品性的证据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自己的良好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被告同一不良品性证据_关于证人的品性证据,可用于对证人的可信性进行弹劾与正誉8.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当事人交叉询问和对质的权利_使事实认定者能在庭审中看到证人的行为举止等信息_转述他人庭外陈述会产生可信性危险9.证据交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参考答案:正确10.控诉方在庭前仅需向辩护方开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参考答案:错误11.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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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一)我国学者对西方证据法的历史和现状似乎已经有了许多“定论”。
毫无疑问,其中有些是公允的和正确的,但是也有些是错误的或模糊的。
多年来,我们习惯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研究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习惯于站在我们的立场上从我们的观点出发去评价西方国家的证据规则。
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意义的,但是容易产生偏颇。
也许,借用“心理换位法”,从另外一个视角来考察西方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会对我们更有禅益。
至少,我们能从中得到一些新的启示。
一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请神“告知真理”就凡人而言,认识“真理”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由别人告诉你;一条是你自己去发现。
前者可以称为“告知真理”;后者可以称为“发现真理”。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很不发达,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自己去“发现真理”,所以就无可奈何地形成了请他人来“告知真理”的认识习惯。
当然,告知者一般都是凡人崇拜的“神明”或“先哲”。
后来,人类的认识能力提高了,人们便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自己去“发现真理”。
不过,即使在科学非常发达的今天,人们也需要“告知真理”。
例如,当你想知晓人类社会的某些发展规律时,你可以请教社会学家;当你想了解物质的内部结构时,你可以拜师物理学家;当你对人生感到痛苦或困惑因而需要人生的“真谛”时,你可以拜倒在神、佛或“大师”的脚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属于对“真理”的认识,因此也要遵循上述两条基本途径,即或者由他人“告知真理”或者由自己“发现真理”。
只要认真考察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沿革,我们就不难看到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采用的方法也经历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
(一)古代的审判方式在西方国家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不是自己去查明案件事实,而是等待他人来揭示案件事实。
换言之,司法人员的个人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尽管现代西方国家早已告别了“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那带有神秘色彩的证人宣誓制度。
因此,了解司法证明方式的历史沿革,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西方国家现在的证据制度。
西方国家早期证据法的理念与今日司法证明活动中法官角色的观念是大相径庭的。
现代法官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
但是,早期社会中的司法人员并不具有这种职能。
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例如,古希腊人认为,司法裁判的职责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诸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做出裁决,是因为他们有神的帮助。
于是,司法裁决被认为是神的旨意,是一种被告知的“真理”,不是被人们发现的“真理”。
换言之,人类法庭的作用不过是为神明旨意的“告知”提供了一种场所或工具。
这种观念并不是古希腊人专有的。
在古代日尔曼民族的审判活动中,这也曾经是占统治地位的证明方法。
当时的“法院”就是行使一般社会管理职能的“民众大会”,裁决案件纠纷只是其职能之一。
后来,为司法目的而召开的民众大会逐渐专门化,而且有些人被任命为终身的司法裁判官。
这种从民众大会分离出来的“法庭”也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宙判机构。
它由非专业的“裁决人”组成,主持审判者往往是比较熟悉“法律”的长者。
他们的职能与现代法官的职能不可同日而语。
(二)“神誓法”古代西方国家审判中最早使用的“告知真理”方式是“神誓法”。
例如,按照中世纪萨利克法律的规定,使用巫术是一种违法行为。
假设约翰指控赫伯特曾经对他使用巫术。
如果得到证实,赫伯特应该赔偿约翰63先令。
在法庭上,约翰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正确的形式和姿势对神宣誓并提出指控,然后赫伯特按照同样严格的方式对神宣誓并做出反驳。
如果一方出现了形式上的错误,或者在陈述过程中表现出口吃等“有罪征象”,法庭就可以判其败诉,因为神的旨意已经通过这种“审判方式”告知人们了。
如果案件所涉及的是一种严重的罪行,那么神的“旨意”就不能仅由一人宣誓来证明。
于是,不仅当事人要宣誓,还要有其他人的辅助宣誓。
这些人被称为“誓言帮手”(oath-helper)。
他们要宣誓证明当事人的誓言是真实的。
如果“誓言帮手”在宣誓之后也没有受到神的责罚,法官就可判该当事人胜诉。
案件情况不同,法律对“誓言帮手”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争议事实的性质越严重,法律所要求的“誓言帮手”数量也就越多。
此外,法官在裁判时也要考虑“誓言帮手”的身份和地位,他们是否为当事人自己挑选的,以及他们是否该类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明等。
当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誓词的内容。
例如,公元9世纪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规定:(l)索赔被窃财物的原告人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
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信念。
”(2)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
”(3)“誓言帮手”的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誓词是清白的和真实的。
”(注:william andrew noye:evidence:its history and policies,(1991))人们在此可以看到,“誓言帮手”的誓词并不涉及案件中争议的事实问题。
他们并不像现代证人那样,在法庭调查中宣誓就有关争议事实提供自己的证言。
实际上,“誓言帮手”对案件争议事实可能一无所知。
他们也没有必要知晓,因为上帝是明察秋毫的,无论你知晓与否,天谴神罚都不会有错。
当事人的誓词是真实的,帮手的誓词当然也就是真实的;当事人的誓词是虚假的,帮手的誓词当然也就是虚假的了。
上帝有没有显示惩罚的意旨就可以证明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
(三)“神明裁判”古代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另一种司法证明方法是“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
一般来说,接受折磨或考验的人都是被指控者,而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伴随着由牧师或神父等神职人员主持的弥撒或祈祷等宗教仪式。
以“热铁审”为例,牧师给烧红的铁块撒上一些“圣水”并说道:“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
”然后他让被告人手持那块热铁走过9英尺的距离。
最后,被告人的手被密封包扎起来,三天之后查验。
如果有溃烂的脓血,则其被判有罪;否则就被证明是清白无辜的。
让被告人光脚走过灼热的犁铧也属于“热铁审”。
牧师首先宣布:“这些载有圣明和神力的犁铧将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判。
如果这个被指控者是清白的,那么他赤脚走过这个犁铧的时候,伟大的上帝就会用他的力量保护这个被指控者,使他的脚不受到伤害。
如果这个被指控者是有罪的,那么上帝就会降下旨意让他的脚受到严重的烧伤。
”在上述“神明裁判”中,司法证明的天平显然不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因为一般情况下人都会受到热铁的灼伤,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幸免。
这显然与“神誓法”的结果不同,因为对神发誓之后,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出现,宣誓人就可以胜诉。
由此可见,法庭决定让某一方当事人宣誓或接受考验。
实际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换言之,“神誓法”和“神明裁判法”中也已经掺加了人的意愿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庭怀疑某人说谎,就会要求他接受神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他对神宣誓,因为宣誓的结果概率对他有利,而考验的结果概率对他不利。
于是,我们就看到这种考验往往用于那些名声不好的被告人,那些被指控犯有投毒等恶劣罪行的被告人,那些难以让人信赖或者无法找到“誓词帮手”的当事人。
古代日尔曼人经常采用一种“冷水审”的“神明裁判”方法。
诉讼当事人在膝盖处被绑起来,然后用一根绳子系在腰部,慢慢地放入水中。
根据他的头发的长度在绳子上打一个结,如果他的身体沉入水中的深度足以使那个绳结没入水中,则证明他是清白的;否则就证明他是有罪的。
其理由是洗礼教派的水不能容纳提供虚假证言的人。
欧洲一些地区还曾经使用过一种鲜为人知的“圣经考验法”。
牧师在祈祷之后把一本《圣经》挂到一根木棍上,保证其可以自由地左转或者右转。
然后让被考验者站在悬挂的《圣经》面前陈述案情。
如果其陈述之后《圣经》按照太阳运行方向旋转,就证明他是清白的;如果相反,就证明他有罪。
在中世纪欧洲广为流行的另一种司法证明方式是“决斗法”。
这是一种典型的“双方证明方法”,也是最受人尊重的“神明裁判”方法,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资格选用。
如果一个自由民卷入一个民事诉讼,或者被指控犯有重罪,那么他可以要求与对方进行决斗。
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决斗往往是指控人和被指控人之间的生与死的决定,因为决斗的负者会被送上绞刑架。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必自己决斗,可以雇佣职业剑手去决斗。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决斗都要在法庭安排的宗教仪式下进行,而且那决斗结果就是最终的裁决。
这种司法证明方式在法国延续的时间最长。
1818年,一位被指控的自由民要求与对方决斗,但是国会认为这种方法所证明的事实不可靠,便决定废除了“司法决斗”。
毫无疑问,“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但是它有时也能产生理性的效果。
例如,当事人的有罪心理可能会影响其宣誓时的神态;有罪感有时会使人在决斗中心神不定或丧失斗志等。
还有一种“神明裁判”方法即使在现代人眼中也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那就是“面包奶酪审”。
法庭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吞下大约一盎司的大麦面包和同样大小的奶酪。
如果他没有困难地吞下了,就证明他无罪;如果他吞不下去或者呕吐了,则证明他有罪。
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有罪者在心理压力的作用下会产生唾液分泌减少的现象,于是就感到口干舌燥,难以下咽。
此外,在“冷水审”中,被考验者的浮水知识和技能及其头发的长短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然而,这些问题在当时是不受人们重视的,因为“神明裁判”方法并不被视为检验证言真伪的手段,而是被视为邀请神明“告知真理”的方式。
诚然,有些“神明裁判”方法就跟抛硬币的效果一样。
古代西方国家司法证明方式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
当然,这也反映了人们对“告知真理”的青睐。
法庭审判无非是为这种“告知”提供一种舞台,因此那时的当事人不是用证据去说服法官或陪审员接受他的主张,而是求助于超自然的力量或神明的“示意”来证明其主张。
古代西方国家的法律没有赋予被告人做出“不争辩”答辩或减轻处罚答辩的权利,也没有关于自首和回避的规定,因为“万能的上帝”只能回答是或不是,无须做出多级的裁判。
在现代人的眼中,各种“神明裁判”方法都是荒唐的和滑稽的,但是这些早期的司法证明手段实际上比我们现代人所理解的更有效力。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诉讼被视为私人之间的争斗,国家对司法活动的控制主要表现为防止当事人把法律握在个人手中作为复仇的工具。
因此,权威性的判决显然比合理性的判决更为重要,而且当时人们对合理和正义等观念的理解显然都屈从于对神的情仰和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