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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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讲解》ppt课件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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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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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
代履行
执行罚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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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直接强制
2024/3/23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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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与适用条件
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2024/3/23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公正、公开进行,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应当以教育为主导,辅以必 要的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 遵守法律。
5
行政强制法的体系结构
总则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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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2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
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2
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途径。

行政强制法讲座

行政强制法讲座

行政强制法讲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管理中,行政强制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很多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复杂的法律领域。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行政强制法的神秘面纱,深入了解它的内涵和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什么是行政强制法。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疑似病例进行强制隔离,这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那么,行政强制法为什么如此重要呢?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和条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二,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增强执法的公信力。

其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法的存在,确保了这种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强制法的首要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课件

行政强制法课件

行政强制法课件一、引言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旨在对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介绍,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知识。

二、行政强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行政强制法的概念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法定目的的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2)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适当,即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3)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必要,即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是为了实现法定目的所必需的,不能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检查、行政强制扣押、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存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法定程序的要求、法定权限的具备等。

四、行政强制程序1.立案程序行政强制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执行行政强制决定等环节。

立案程序是行政强制程序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程序是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程序。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期限、执行方式等内容。

4.执行行政强制决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的程序。

《行政强制法》讲课提纲

《行政强制法》讲课提纲

《行政强制法》讲课提纲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种类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例外: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三)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1项、第4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讲解》课件

《行政强制法讲解》课件
受非法侵犯。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促进和保障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管理效
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1
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义 务和法律责任,例如对违法建筑、违法占地等违 法行为的查处和拆除等。
总结词
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步骤
详细描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告诫、实施强制措施和执 行完毕等步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
总结词
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方式
详细描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方式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两种。强制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 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的措施;强制执行则是指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
总结词:具体操作
详细描述: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 机关实施,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 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 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禁止使用武力的 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并应当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和 实施程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 权力和任意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范本,详细阐述了该法律的各个章节内容及其细化。

以下为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定行政强制的适合范围、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执行行政权力,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予以处罚、责令执行或者实施强制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适合范围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执行行政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对所有受到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一视同仁;(三)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进行,且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四)适度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度,不得具有过度的压制性,必须力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程序正义原则: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保障被执行对象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条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定处罚措施,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救济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救济程序。

第三章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第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行政主管机关对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十一条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改正违法行为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时履行责令执行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按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讲座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讲座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讲座教案》一、教学目标1、使学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2、帮助学员掌握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和设定。

3、让学员熟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

4、培养学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和设定。

(2)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2、难点(1)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2)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知识。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学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3、讨论法:组织学员讨论相关问题,促进学员思考和交流。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列举一些行政强制的实例,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扣押违法物品等,引发学员对行政强制的关注和思考,从而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立法背景和意义1、立法背景(1)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如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规范、实施主体混乱、程序不健全等。

(2)为了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意义(1)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3)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和设定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种类(1)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专题课件


(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 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 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


(1) 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2) 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 A.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第16条)。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 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 条) C.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 D.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 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 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所有法 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可 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 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 政强制执行
可以地方性法规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 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三 行政 强制 种类 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 设定 1、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形式有: 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 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 收容教养等。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资格、 资质、企业、组织设立登记 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以外的 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部委 地方政府

《行政强制法讲座》课件

行政机关
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 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 序。
03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与种类
总结词
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分类是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基础。
详细描述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拒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 行政目标的行为。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 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类。
02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种类
总结词
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分类
详细描述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以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刑事责任
赔偿责任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导致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对违反行政强制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行政强制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强制措施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措施案例
详细描述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讲义

《行政强制法》讲义一、《行政强制法》出台限权理想艰难一跃作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的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显得格外不顺利。

从1999年的酝酿开始,经过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再到2011年6月的五次审议,而且自2005年首次审议之后,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被废。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必须要自始至终贯彻“限权”思想的法律,其对行政权力的态度应当是警惕、规范和限制,这也与现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理念相吻合。

杜绝行政权力从“必要的恶”异化为“必然的恶”,这其实对行政权力及其执掌者而言,并非全是剥夺,可能是另一种制度意义上的保护。

以严苛的程序和细节来规范行政行为,意味着只要依法进行就能避免法律的负面评价,并进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再也没有了“无法无天”的肆意与畅快,但却自此从“有法有道”的被限制中获取解压与安全。

“限权”注定是一场艰难的跋涉。

这部经由“艰难一跃”而生的法律文本,可能要面对更加艰难的实施过程。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力需要用自我收敛来赢得民众认可,《行政强制法》则要通过严苛执行来为其提供收敛的外在理由,并让法律在实施中进行细节检验和完善。

二、历次审议变化(一)2007年二审——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二审时,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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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写下这样一段名言: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为此,凡是有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需要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本质所在。” 一、行政强制法出台的背景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郑州49万元天价滞纳金引争议是活期利率507倍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人员根据举报,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吊车。后经调查,这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吊车严重拖欠交通规费。 稽查人员根据征稽标准计算,这辆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被查扣之日,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客货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 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 元,共计约76万元。 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 2003年4月21日到6月21日10时,北京18个区县累计隔离医学观察人数为30173人,其中集中隔离12131人,分散隔离18042人。累计解除隔离观察人数30048人,当日处于隔离观察人数125人。 “毒胶囊”事件正在中国扩大,目前已查封7700多万毒胶囊,逮捕9人,刑拘45人,包括一些地方的监管者。 媒体报道了为吉林通化一家药业企业提供空心胶囊原料的宏力胶囊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天台县。经查,该批次空心胶囊的重金属铬超标。 香港没有“城管队”城市管理很文明 2009年5月15日人民网刊载《人民日报》记者武少民文章,介绍了香港城市管理的实效:每天,熙来攘往的铜锣湾、旺角,小摊小贩当街摆卖,但极少看到摊贩阻街;车水马龙的中环、尖沙咀,鲜见有人抽烟吐痰、乱扔垃圾,但很少看到警察或“城管”;过马路、等公共汽车的人成群结队,但看不到人维持秩序。香港的城市管理罚款不手软,但罚得有规矩、讲文明、令人信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最少罚款1500元,还可拘役6个月;在公交车上进食,最高罚款2 000元;空调系统滴水,最高罚款1万元,等等。但所有执法温和文明,极少有冲突发生。2008年全年,小贩事务队共进行了约11.5万次清查行动,跨部门联合行动共约1360次,没有一起行动引发激烈冲突、造成人员伤亡。食物环境卫生署新闻发言人陈敏思说:“小贩对公共环境造成阻碍,只有警告无效时,才会采取行动。在法庭定罪之前,执法人员无权没收店主的任何货物。”“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就是凝聚民意取得市民支持配合的过程。只有取得共识,法律才能很好落实。”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如是评论香港立法听取民意程序。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2)特点: 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预防和保障性。 - 3 -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 (2)特点: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三)扣押财物;(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四)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防汛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一般强制措施不足以解决这些特殊领域的问题。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要涉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审慎监管原则出自作为国际金融惯例之一的巴塞尔协议,是指金融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谨慎的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方式,是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特殊措施。行政强制法将金融监管这个问题排除在外,为金融监管措施的灵活性留下了空间,这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有特殊意义。 ————进出口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主要涉及《海关法》等。这个领域涉及国际贸易和国家安全,应当有特殊性。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说文》 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离娄章句上 行政强制法》出台重在解决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 所谓“散”,是指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非常分散,分布在大量的单行- 5 -

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除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强制的救济作出了统一规定外,几十部单行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所谓“乱”,是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皆设定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实施权的主体涉及几十个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乃至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繁多,职责交叉冲突,规范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强制权被滥用。 所谓 “软”,是指在有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效率不高,执法不力,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难以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2008年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天门市城管打人致死案作出判决,判定4名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6年、5年、5年、3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过时用手机录像,遭群殴致死。 设定权不明确: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的统计:至2009年在314件法律中,有33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1584件行政法规中,有71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规定了行政强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以河南、四川、上海为例,河南制定和批准329件地方性法规,有65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四川155件地方性法规中,有32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上海市政府500多件规章中,有26件规定行政强制 从1950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有近百种。 (三)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10届人大19次会议首次对草案 进行审议。 2007年10月10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第二次对草案进行审议,仍未通过。 2009年8月,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2011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2011年6月30日闭幕的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生效。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 一审稿: 1、确立体系:七章(第3、4 章各设三节) 2、确定调整范围 3、确定强制种类方式 4、确定设定权 5、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6、确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而行政机关则希望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用”等。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在 2007 年和 2009 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减少,直至今年 4 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 二审稿: 1、增加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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