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流程及内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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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江苏环保人员“八项禁令”,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所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定期组织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市局纪检监察室将定期对我所进行执法、效能、廉政监察。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按以下流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及要求进行:

1、环评业务的洽谈和签约由主管环评工作的副所长牵头,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配合;清洁生产审核业务的洽谈和签约由主管清洁生产工作的副所长牵头,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配合。如主管副所长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不在班,由所长指定洽谈和签约负责人。洽谈和签约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同时在场,向业主公开泰州市政府颁布的收费标准。

2、洽谈成功后,主管副所长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在

合同上签字。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所长审核盖章,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所长和分管局长审核盖章。承接的环评(清洁生产审核)业务由主管环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副所长负责分配,填写咨询工作程序表(见附件2),确定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接手环评或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通知业主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到帐后尽快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踏勘现场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保证有两个人在场。

4、项目负责人在踏勘现场、收集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不得收受业主给的“加急费”或“加班费”。所领导对全体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证报告质量,更不得弄虚作假。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存在环保问题,必须向主管环评工作的副所长报告。

5、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所内部审核,三级审核表见附件3;根据内部审核意见认真修改,装订送审报告;送审报告装订后应认真检查,不得出现缺页、颠倒等情况,并按时通知业主取报告,告知业主盖章后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

6、在召开评审会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准备好汇报材料;开评审会时应认真聆听专家意见,做好记录,与会人员

不得收受业主的任何费用。

7、评审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请业主协助做好修改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到帐后将报批稿交业主报批。

8、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电子版(包括所有附件,含合同、附件2、附件3)和打印版交办公室归档。档案员应对归档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全的、不规范的应予以退回;拒不完善的,该项目不得参加积分考核。

第六条本规程经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所长室。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流程

附件2

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咨询工作程序表

附件3

三级审核表

说明:环评项目报告书按难易系数1.2、1.1、1.0分别为40、30、20天,清洁生产60天,规划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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