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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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解除XX年12月 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

在XX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月日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1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XX年12月 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2单元16层16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被告应在XX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购房款被告应在XX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710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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