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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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

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

【AAA】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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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
收盘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

66、《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6、《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公司在本币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授权资金部进行债券、同业存单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第二条回购是指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以债券、同业存单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的质押物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第四条回购交易所用券种,每百元面值回购所融资金金额参考该券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债估值。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资金部贯彻落实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整改;(三)稽核部负责对资金部和财务部的业务资料、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确保本币交易系统运行稳定;(五)财务部负责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负责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及数据统计工作。

前台交易员须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并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二)中台负责交易的复核;(三)后台负责回购交易的托管结算。

中后台人员须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并对其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国债质押式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日期回购国债并支付利息。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是指在质押式回购交易完成后,进行资金及国债的交割与结算的一项业务。

二、业务操作步骤1. 开户及资格准入投资者在进行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之前,需要先在金融机构开设相应的回购户账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以完成资格准入。

2. 交易签订投资者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的双方、回购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并约定好回购的起止日期。

3. 国债质押及交割在交易签订后,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并将国债转入到金融机构指定的账户中进行监管。

4. 资金划转投资者在完成质押国债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划付约定的回购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到投资者指定的账户中。

5. 利息支付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金融机构会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回购期间的利息,并在回购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6. 回购交割与结算回购到期日,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将质押的国债回购并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会将回购资金从投资者账户划回。

三、业务流程说明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流程如下:1. 投资者开户和资格准入2. 交易签订: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签订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3. 国债质押及交割:投资者将国债转入到金融机构指定账户进行质押4. 资金划转: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划付回购资金5. 利息支付:金融机构按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6. 回购交割与结算:投资者按约定将质押国债回购并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将回购资金划回投资者账户四、注意事项1. 国债质押交割风险:投资者在回购到期日无法如约将质押国债回购给金融机构时,会面临国债质押交割风险,可能导致损失。

2. 回购利率风险:回购利率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3. 国债质押转让风险:在质押国债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国债质押转让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国债无法顺利转入到金融机构的账户。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旨在帮助特许经营者回收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资产。

该程序涉及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协议的另一方购回特许经营资产的过程。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经营者通常会将一些资产转让给特许经营协议的另一方,以支持其创业和运营。

这些资产可以包括商标、专利、技术、品牌和其他重要资源。

然而,由于特许经营协议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一旦特许经营协议到期或终止,特许经营者需要回收这些资产,以便在未来的经营中继续利用它们。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首先,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协议的另一方协商并达成回购协议。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对资产的评估和协商回购价格。

其次,特许经营者将支付回购款项,并收回特许经营资产的所有权。

最后,特许经营者可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必要的转移手续或其他法律程序,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特许经营者保护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投资的资产价值。

通过回购这些资产,特许经营者可以继续在未来的经营中利用它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利润。

其次,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用于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到期或终止时的资产归属问题,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将详细探讨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定义、背景以及资产回购的概念和意义。

我们还将总结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以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这一商业活动的效率和可靠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探讨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别介绍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背景,以及资产回购的概念和意义。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特许经营协议资产回购的程序进行总结,并提出对该程序的建议和展望。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流程梳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流程梳理

一、参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二、符合回购的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可采取的回购方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流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流程梳理):六、不得进行回购的时间段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简易交易流程一、初始交易二、购回交易三、提前购回交易标的证券5日签署四、延期购回交易五、补充质押交易六、部分解除质押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保障比例超过公司规定的提取线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机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上海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乙方:ⅩⅩ证券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电话: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现就甲、乙两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甲、乙两边签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第一条甲、乙两边本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信息如下:第二条甲、乙两边约定本笔或与本笔归并管理的多笔交易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为 %,履约保障比例最低线为 %,履约保障比例提取线为 %。

第三条甲方融入资金为乙方管理的集合伙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申请对本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但《业务协议》还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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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
序号时点工作内容负责单位一、决策程序阶段
1董事会决议实施回购审核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管理部
2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1、上市公司提供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查询申请
2、审核上市公司前10名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告
存管登记部
公司管理部
3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审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需要)公司管理部4股东大会召开日审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管理部二、报备和实施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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