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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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某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某企业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某企业基本情况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该企业位于某市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00亩,员工200人。

2018年,某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

2. 某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检测,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超标,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

3. 某市环保局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4. 某企业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某企业不服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5. 某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某企业不服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维持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四、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决定合法。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某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企业不服某市环保局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该房屋建成后,被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发现。

经调查核实,李某新建的房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然而,李某不服该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3. 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房屋,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因此,市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 程序合法。

市规划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在送达过程中,李某未提出异议。

因此,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实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对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规划局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李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下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下

五、行政复议案例14肖子勇诉A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肖子勇和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

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

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

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

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

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肖子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肖子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子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肖子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改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问题】1.肖子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他享有什么权利?2.肖子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3.若原告撤回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4.若当地派出所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其是否可以对该调解协议提起行政诉讼?5.若原告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6.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考点】复议与诉讼的联系;撤诉的效力;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参考答案】1.肖子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他享有什么权利?答: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A县公安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存在第三人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B街道办事处对其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向市C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张某认为,其违章建筑虽属违法,但已存在多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街道办事处处罚过重。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不服,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8年在A区某街道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居住。

2010年,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市C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C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街道办事处处罚决定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遂向市D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2. 市C区人民政府驳回张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3. 市D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张某的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对张某违章建筑的处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第13章行政处罚案例1:1998年元旦,某县卫生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乡卫生所正在出售假药.县卫生局于第二天对该乡卫生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卫生所已出售假药得款4150元,还有两箱假药藏匿在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依照这一规定,于1998年2月10日对乡卫生所做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问:试分析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无错误?如果有,错在哪里?答:(1)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有错误.(2)其错误主要在于行政处罚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背了依法处罚的原则.具体表现在:1.<<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是:"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以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虽然对该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没有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从而有可能使假药再度流入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县卫生局在没有弄清该批假药所冒充正品价格为多少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做出罚款12000元的决定,将有可能违背<<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第17章行政程序案例2 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张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攘攘,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做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问:结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说明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答: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于案件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而径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1: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在适用程序上是违法的.第21章行政复议案例3 甲与乙是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捶打,各有轻伤,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机关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问: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答:本案的复议参加人分别是:甲为申请人,县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案例4 1996年5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该区居民王某在家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经讯问,王某供认了自1995年以来多次在自己家中设置赌场并先后伙同邻居,同事近50人进行过赌博活动的事实.1996年5月12日,区公安分局做出对王某罚款2500元,拘留10日的第2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于1996年5月15日送达王某.王某发现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是5月5日.王某根据常识,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15日,于是他于1996年5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5月20日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决书问: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说明理由答:符合法定条件,其理由是:1:王某是认为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符合申请人的条件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区公安分局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此案的复议管辖机关应为市公安局6: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2)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当如何计算?答:不合法.因为王某的复议申请事实上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在本案中,尽管去公安分局裁决书上的日期为5月5日,但王某受到处罚裁决书为5月15日,因而王某于5月18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所以,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不合法第22章行政赔偿案例5 1997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1997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1997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废的,因而,不属于个人的行为(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答: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第24章行政诉讼概述案例6 公务员张某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裁决通知后,经研究做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答: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张某的两项起诉.其中,公务员张某对其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不能提前诉讼的原因在于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本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尽管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却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虽包括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却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治安处罚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张某未经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25章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案例7: 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外国带回来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的处罚和处分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李某德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受理李某对海关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李某不服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他的撤职的行政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当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人民法院只受理李某对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李某对撤职处分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第26章行政诉讼管辖案例8 某省工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如果国家工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作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9: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从国外带回来违禁物品,被某地海关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王某不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位被告向法院起诉问:(1)王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对海关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王某不服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他的记大过行政处分不应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52题(含答案)[1]案例分析题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合集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合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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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

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07年)乙题: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500字。

【解题思路】1.指出该材料中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行政法原则。

2.指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3.指出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利益保护。

(2006年)论述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

答案: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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