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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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

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

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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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 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案例二: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

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

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2)错误。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三: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

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

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

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

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B的权益?答: (1)不应该。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

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

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

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四: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

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

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

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

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

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案例五: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

案例六: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

刘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刘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刘某,要求刘某接受处罚。

第二天,刘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

问:王某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答: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

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

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案例七: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2000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当日发布了拆迁公告。

房地产公司分别与该地区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其中14户居民因为在此地区有店铺,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为了弥补损失,在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中对补偿费等事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房地产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房地产公司对此有异议,14户居民也认为补偿还是不合理。

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那么:(1)14户居民能对市政府的《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提起诉讼吗?为什么?(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3)房地产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时,应提起何种诉讼?答:(1)不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

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非行政处理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3)房地产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因此,房地产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

案例八:1998年5月的某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

运输途中恰好遇到县税务局稽查大队上路检查。

稽查大队经过调查与询问,获知杨某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采购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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