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97年修正)
共用电视天线系统安装 (1)

共用电视天线系统安装1 范围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接收的共用电视天线、前端设备和机房设备、传输分配部分及用户终端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2.1 材料要求:2.1.1 电视接收天线选择要求:应根据不同的接收频道,场强,接收环境以及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施规模来选择天线,以满足接收电视机图像清晰,色彩鲜明的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
2.1.2 各种铁件应全部采用镀锌处理。
不能镀锌处理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如采用8#铅丝和钢丝绳及各种规格的铁管、角钢、槽钢、扁铁、圆钢、14#绑线、钢索卡、花篮螺栓,拉环等均应采用镀锌处理。
各种规格的机螺丝、金属涨管螺栓、木螺丝、垫圈、弹簧垫等应镀锌。
2.1.3 用户盒(又称接线盒或终端盒)是系统与用户电视机联接的端口,用户盒分为明装和暗装,暗装盒又有塑料盒和铁盒两种,明装一般采用塑料盒,盒子不应有破损变形,插孔阻抗必须与电视机阻抗匹配,盒体与盖颜色一致,并有产品合格证。
2.1.4 平行扁馈线(即300俦饫∠撸┕乖旒虻ィ旒鄣土秩菀子胝酆险褡犹煜吡樱蚨谏醺咂刀斡τ霉惴骸K视糜诘缡踊牍灿锰煜叩缡硬遄洌⒂胁泛细裰ぁ£2.1.5 同轴电缆馈线。
它是由同轴的内外导体组成,内导体为实芯导体,外导体为金属网,内外导体间垫以聚乙稀高频绝缘介质材料,最外面一层为聚氯乙稀保护层。
特性阻抗有50伲75伲100偃郑∮檬庇ψ⒁庾杩挂螅⒂胁泛细裰ぁ£2.1.6 分配器:通常有二分、三分、四分和六分等分配器,选择时,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有产品合格证。
2.1.7 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相应型号及性能的天线放大器、混合器、频道转换器、分支器、干线放大器、分支(分配)放大器,线路放大器、机箱、机柜等。
应检查仪器外观是否完整无损,机内部件是否齐全,然后进行通电试验,检查工作是否正常。
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资料齐全,并有产品合格证。
2.1.8 其他材料:焊条、防水弯头、焊锡、焊剂、接插件、绝缘子等。
2.2 主要机具:2.2.1 手电钻、冲击钻、克丝钳、一字改锥、十字改锥、电工刀、尖嘴销、扁口钳。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中继台、转播站、接收设施、编码设备、调制设备、传输设备、电缆线路、天线、卫星接收、发射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应当通过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加强对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使用的支持。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设施的监管,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的建设第六条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广播电视业务的发展需求,编制详细的规划,明确设施的类型和数量。
第七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项目,进行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设施按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二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恶意破坏和盗窃行为。
第四章设施的使用第十四条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
第十五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施的使用要求,合理使用设施,保护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六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缴纳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监督和管理设施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使用、撤销许可等措施。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2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____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____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____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24年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涵盖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相关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仅限于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而进口其专用元部件则需持有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需向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此审批文件放行。
严禁个人携带或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须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经认证合格后发放。
未经质量认证的设施,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若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获得审批后,方可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设施。
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审批机关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安装和使用,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个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GBJ 120-88(防雷篇)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注意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1.0.3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的参数要求;进入系统的信号质量及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进入系统前端的电视信号质量,不宜低于五级质量标度的2.75级;二、系统对所传电视信号的损伤(不包括天线及其馈线),不应使无劣变信号变劣(对任一单项电性能)至五级损伤标度的4级以下。
第1.0.4条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
第九章防雷及安全防护第9.0.1条天线及其杆塔必须有防雷措施,天线杆顶应安装接闪器。
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与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第9.0.2条如天线架设在房屋等建筑物顶部,天线的防雷与建筑物的防雷应纳入同一防雷系统。
天线杆、塔的防雷引下线及金属杆、塔的基部,均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
并至少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泄流引下路由。
第9.0.3条独立建筑的天线杆塔和其相关的前端设备所在建筑物间,应有避雷带,将两方防雷系统连成一体。
从天线杆、塔引向前端的馈线电缆,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避雷带布放。
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应分别与杆、塔金属体(或避雷引下线)及建筑场的避雷系统引下线(或避雷带)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4条天线杆、塔及相关建筑物,宜按第2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设计防雷系统。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88]国管房管字第167号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88]国管房管字第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dea0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4.png)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管局关于锅炉供暖、电视公用天线等几项开支规定的通知[88]国管房管字第16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冬今春,北京市调整了锅炉供暖收费标准,为合理确定该费用的留存比例,解决统管、自管房屋中其他附属设备存在的一些费用和维修问题,现根据有关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将几项费用的开支规定通知如下:一、供暖设备维修和供暖费用1.凡按我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88)国管财字049号]收取锅炉供暖费的,其供暖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一律从供暖费中解决。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留存费用,不得再从中央国家机关的房屋修缮费中开支。
一九八八年已经在修缮费中列支的,要从供暖费中扣还,暂时无力归还的,可分年扣还。
2.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每年每平方米6.5元,其中运行费2.97元,设备维修费1.15元,折旧费2.26元,不可预见费0.12元;按使用面积收取的,每平方米8.65元,其中运行费3.95元,设备维修费1.53元,折旧费3.01元.不可预见费0.16元,运行费指供暖期间的司炉、管理人员工资,燃料和水电等费用;设备维修费指供暖设备的大、中、小修和年检费用;折旧费指供暖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不可预见费指解决供暖期间的排污、除尘违章罚款问题(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06元,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08元)及其它费用。
3.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统管的供暖锅炉房,其供暖费由该公司负责向受益单位、住户收取,分项列支记帐,不得混用,年终向我局房管司报决算。
北京市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单位)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
受送达
人签收
收到《北京市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原件一件。
受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电话:年 月 日
北京市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
联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人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日斯
办理许可证延续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送达《北京市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回执
(此回执受送达人签收栏待申请单位领取延期后的许可证时填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接收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安装在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接收卫星电视信号的天线、设备、线缆等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许可范围、标准和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未经检测验收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整改。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接收。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十条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前,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二)安装位置的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许可证等;(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信息;(四)安装计划、方案和图纸;(五)其他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等相关事宜由相关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违法占用、损坏或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97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施行日期】1997.12.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
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
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三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和相应的设计、安装等从业人员;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安装、调试设备;
(三)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设备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发给《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外地来京承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报市广播电视局复审并备案。
第六条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其设计方案须由设计单位报所在地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安装单位施工。
第七条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须执行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须向市广播电视局或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安装单位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对电视共用天线工程保修一年。
第八条未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或者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广播电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单位,须于本规定施行后30日内,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