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方案】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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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方案】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三)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

(四)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4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

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中等破坏性地震

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0级、小于6.5级的地震,或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6.5级左右地震,也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一般破坏性地震

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五)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邻近地区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内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和支援工作。

(六)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由市有关地震部门判断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和建议应实施的预案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将预案实施的级别通知至本区人民政府。

(七)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启动一级预案;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市启动二级预案。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发生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立即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指挥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市启动三级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内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和支援工作,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本区采取的应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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