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的教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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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的教材分析

本目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德国统一的过程(德意志帝国建立的过程);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历史作用。

(1)德意志统一的过程

由于德意志的分裂与统一问题决定着德意志的民主与专制的力量的对比,决定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因此,建议教师适当花费时间、补充材料,从而顺利引导学生正确分析理解《德意志帝国宪法》。

①长期分裂的德意志第一帝国(10世纪—20世纪初)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1618—1648年德意志地区的诸侯与皇帝之间、诸侯相互之间以及德国与法国之间矛盾冲突引发的三十年战争,后来扩大为政治矛盾和宗教对立相互撞击的全欧性争斗,其结果是德国在领土、经济和人口上都蒙受了极大的损失,并被分裂成360多个大小邦国和上千个骑士国。德意志进一步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拿破仑军队的冲击下,德意志帝国土崩瓦解,1806年,“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灭亡。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了欧洲新秩序,但德意志人想建立一个自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希望并未实现,取代老帝国的是由34个邦和4个自由城市组成的“德意志邦联”,这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②德意志统一进程

随着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发展,1834年德国建立了关税同盟;1835年修建了第一条铁路,开始了工业化进程;1848—1849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各地民众斗争声势浩大。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妥协,各地起义先后被镇压,革命逐告失败。

19世纪50、60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德意志已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化国家。1870年,其工业生产已超过法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的分裂状况已成为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在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时,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德意志的进程。

“铁血政策”的实施:俾斯麦认为“德意志的统一不是空谈,而是要用铁与血”,即普鲁士必须以武力来统一德意志。为此,这位被称之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为统一德意志,对内进一步加强军事力量,以军事力量作后盾施展外交手段,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

1864年,普奥对丹麦作战(第一次王朝战争),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由普奥共管。

1866年,普奥战争爆发,奥地利战败,退出德意志邦联,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北德意志邦联建立。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战胜法国,兼并南方诸邦。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接受加冕,成为德意志皇帝。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结束了德意志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

③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国内外战争来实现统一的。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即“大普鲁士”之感。贵族和主要由贵族阶层人士组成的军官团在社会上始终举足轻重。因此德意志帝国(第二帝国)及其宪法

含有较浓厚的封建和军国主义的特征。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这部宪法是为了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它施行到1918年德国革命推翻帝制。它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宪法的主要内容:

①行政权:宪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王国占特殊地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议会并无实权;规定了军事警察制度。

②立法权:议会实行两院制。

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

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无行政监督权。

③英国君主立宪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君主立宪制主要有两种:即议会制和二元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如英国,从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但实际上英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则由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定权,可见真正的立法权实际上不在议会。1871—1918年德意志帝国,就实行的是这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作用。

①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②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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