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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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收费标准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 0.0016+10200=11

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收费标准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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