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广东律师收费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办法∙【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颁布时间】2006-12-25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加英文版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

最新发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高可达6500元小时来源:广东省司法厅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按照案件阶段计件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3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50000元;(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60000元,其中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均视为一个独立阶段,按本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按一审、二审、再审、申诉阶段分别按件收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2.辩护律师同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触犯二个以上(含本数)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数)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数量或犯罪事实起数分别计件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1)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级以上(含省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2)案件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3)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4)案件在异地办理,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5)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6)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案件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在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10%10万-50万(含50万元):8%50万-100万(含100万元):6%100万以上:4%3.上述第1、2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号:粤价〔2006〕298号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2006年12月25日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作者:————————————————————————————————日期: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1000-3000元/件仲裁文书等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50-100万元(含100万元)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完整版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0.0016+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 0%。
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

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民事诉讼律师费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律师执业中的一项重要规范。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在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的基本规定。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广东省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指导意见》,律师费的收取原则是“合理、公平、便民、透明”。
具体来说,律师费的收取应当以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律师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等因素为考量依据,合理确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
在收费过程中,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何呢?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律师执业合同,明确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广东律师普遍采用的律师费收取方式有固定费用、按阶段收费、按案件结果收费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同时,广东律师协会还规定了律师费用的最高限额,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高的律师费用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将推动律师费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同时,广东省律师协会还将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费用收取的监督机制,确保律师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广东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律师协会将继续加强对律师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律师费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希望广大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能够充分了解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律师费用的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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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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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 +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 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