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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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浅谈诉前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几个问题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浅谈诉前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几个问题

浅谈诉前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的几个问题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普遍发生于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处理案外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以下简称《规定》)从程序上都作了规定,操作起来并不难。

但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却较为鲜见,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形的规定也不明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颇有争议,因而造成司法过程的不统一。

这个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司法的规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案外人在此阶段提出的异议有没有法律依据,如何处理?在此,笔者根据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浅谈见解,与大家商讨。

一、诉前保全案外人的异议的界定。

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的异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明确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就无法识别其性质和法律作用,就无法谈及怎样解决异议,就有可能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案外人异议的界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人为了实现诉讼的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的权属并非被申请人所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认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执行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标的归还原主,这就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

从其过程来看,涉及到下列几方面的内容:(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2)采取强制措施的机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3)强制措施已实施;(4)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根据案外人提出异议过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案外人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定义可归纳为:起诉前,法院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自己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过程。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有哪些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未进行或者尚未完成时,根据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要求,采取措施保全证据、财产或者其他法律利益的行为。

诉前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防止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取得不当利益或者对方因此而受损失。

因此,在进行诉前保全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诉前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进行诉前保全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行为的风险。

其次,诉前保全应当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和论证。

在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当事人应当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对可能受到损害的法律利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才会采纳保全申请。

再次,诉前保全应当慎重选择保全措施。

根据具体的案情和保全的目的,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避免滥用保全权利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在选择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选择最为适合的保全方式。

此外,诉前保全应当遵守法律程序。

在进行诉前保全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申请保全、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按照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关的程序义务。

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支持和保全措施的执行。

最后,诉前保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调查。

在进行诉前保全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在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才能够更好地开展保全工作,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总之,诉前保全是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当事人在进行诉前保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和论证,慎重选择保全措施,遵守法律程序,并积极配合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调查。

诉前财产保全心得

诉前财产保全心得

诉前财产保全心得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一方申请或根据法院裁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诉前财产保全对于保障诉讼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个人对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1. 防止财产流失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可能被判决给原告的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从而导致执行难题。

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被告故意规避执行的情况发生,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诉讼效率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迫使被告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在面临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会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3. 保护当事人利益诉前财产保全不仅有利于原告的权益保护,也对被告具有保护作用。

通过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因为财产流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或经营。

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需要严格遵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条件:1. 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当事人拥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情况。

当事人应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存在财产损害的风险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可能存在财产损害风险的情况。

当事人需要能够证明存在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3. 担保或提供适当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担保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执行。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程序:1. 编制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需要编制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财产保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是指⼈民法院在利害关系⼈起诉前或者当事⼈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效判决能够得到执⾏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会⾯临⼀些风险,那我们应如何防范财产保全的风险呢?接下来,由店铺⼩编告诉⼤家。

⼀、财产保全⾯临的法律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债权⼈申请⼈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法执⾏。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债务⼈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应密切关注债务⼈的动向,判断债务⼈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

如债务⼈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为,要及时向⼈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的财产状况,扩⼤保全财产的选择⾯,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

3.督促⼈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续通过⼈民法院加强对债务⼈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弄虚作假,转移财产⽽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风险。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特定活动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的编写和适用容易受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特别关注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定义,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二是赔偿限额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指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诉讼财产保全活动引发的第三方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活动可能涉及的金额较大,被保险人需要仔细评估自身的风险情况,并选择合适的赔偿限额。

三是索赔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投保前发生性质与被保险人保全活动相关的责任保险,索赔风险比较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尽量详细地披露自身的风险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交索赔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正确评估风险,并及时进行赔偿。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风险管理。

被保险人在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前,应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规范财产保全活动的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是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度、资金实力、理赔速度等因素,并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产品。

三是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和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定义,特别是关于赔偿限额、免赔额、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如有需要,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和咨询,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侵权与合同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

针对此类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十分必要,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涉案财产的流失和转移,也可以规避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时间拖延乃至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保全措施限制过于严格诉前财产保全程序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为繁琐,经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裁量。

有时,执行法官可能会过度强调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导致过于严格的保全措施被采取,限制涉案方的正常商业活动和生产经营。

2.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际执行中,保全措施常常会遭到涉案方的抵制和反抗,给执行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

对于无处分能力的财产,执行法官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确定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免耽误后续案件的审理进程和财产保全的效果。

3. 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要求举证较高针对不少涉案方,其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十分难以确定,这就给执行法官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举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同时,法院为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也给许多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4. 保全措施的效果难以实现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虽然能够有效地保护涉案方的财产不受损失,但其效果实现的难度却相对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若不及时发现财产,且未及时冻结,财产可能被涉案方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销毁或隐匿,就难以实现保全的目的。

二、解决建议1. 加强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当前,不少执行法官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经验和掌握程度还比较欠缺,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应当充分加强执行法官的财产保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执行法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

2. 优化保全措施的选择和执行在制定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制定。

银行业机构保全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银行业机构保全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银行业机构保全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影响了银行业机构正常营运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此银行业机构制定并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加大金融资产保全力度。

但据调查显示,新常态下,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时有发生,银行业保全资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效信贷投入。

一、总体情况及特点(一)逃废银行债务总额逐年快速增加。

截至2019、2020、2021、2022和2023年的9月末,15市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总额分别为190584.7、231848、307977、542841和620331万元,年均增长34.3%。

其中,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总额分别为98063.8、128318、172315、359729和418278万元,年均增长43.2%,分别占51.5%、55.3%、56%、66.3%和67.4%,期间上升15.9个百分点;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总额分别为92520.9、103530、135662、183112和202054万元,年均增长21.6%,分别占48.5%、44.7%、44%、33.7%和32.6%。

(二)逃废银行债务主体个人占九成以上。

截至2019、2020、2021、2022和2023年的9月末,15市逃废银行债务总户数分别为24234、16062、15042、22828和17198户,其中个人户数分别为23281、15187、14160、21688和16036户,分别占96.1%、94.6%、94.1%、95%和93.2%。

(三)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及金额以农村信用社居多。

截至2019、2020、2021、2022和2023年的9月末,15市逃废银行债务客户中,农村信用社客户分别为23441、14874、13251、20445和15003户,分别占96.7%、92.6%、88.1%、89.6%和87.2%;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金额分别为149571.2、176304、208166、324643和344721万元,分别占78.5%、76%、67.6%、59.8%和55.6%。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1. 保单条款不清晰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保单条款的不清晰会对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理赔产生不利影响。

没有清晰的保险条款,难以从理论上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实际理赔中对许多条款进行不同的理解,造成保险理赔的滞后甚至是拒赔。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来避免理赔,例如修改条款,重新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等手段。

2. 赔偿责任明确不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在管理和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由于责任范围不明确,保险理赔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误判,导致理赔困难。

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大额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承担的压力。

3. 风险管理不到位在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在风险管理带方面存在一些不到位的问题。

包括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不充分,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不够全面,对风险控制的方式手段不规范等等。

这些风险管理问题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保险人的家庭和财产安全。

4. 公司前期财务规划不到位在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财务分析,保证自身的财务风险控制策略能够予以实施,否则就可能在理赔风险处理方面出现困难。

同时,需要提前规划和准备拒赔、控制理赔额度等风险应对策略。

二、对策建议保险公司制定保单条款前应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变化,将其写入条款中,以确保保单质量得到优化。

制定保单条款时,应确保内容精准明了、内容充实完备,并由专业人士进行审核确认。

这将有利于减少理赔争议,规避潜在的理赔风险。

保险公司应确立明确的赔偿责任范围。

在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应该构建出完整的理赔流程和规范,对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以确保责任赔偿的精准和及时性。

3. 提高风险感知能力保险公司应彻底提高自身的风险感知能力,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分析和处理不同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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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几个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
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不仅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我国法院
争取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以维护国有利益和我国公民、法人的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诉前保全出现了许多新的
情况亟待研究与解决,以下是笔者对其中几个问题所做的粗浅思考.
一、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
原因便提出诉前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逐年
上升.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法院弱化诉前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法院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法院从严审查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保全.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
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
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法院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目的却基本上是为防担保虚置,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就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在这里笔者想借自己办理的一个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进行简要说明:甲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昏迷不醒,甲的儿子乙能否作为利害关系
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二:首先,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是甲,而非乙,乙与此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
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由此可知,申请人必须能够单独行使诉权,本案件当中的乙根本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或申请仲裁,
所以,也无法成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当事人,取决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民诉法若干意见规定,能够向法
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亦可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对于
行使代位权的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笔者认为,由于债务人是否
怠于行使逾期债权,尚待审理后方能确认,对此类情形最好进行诉讼
保全.
二、诉前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能够用担保物、担保金等及时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民诉法仅规定在
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
请求保全的数额.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问题做法各异,主要分三种.一为形式主义,只要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价值财产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交法院,甚至许多法院只要求当事人提供
该证明的复印件.这种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担保的实际作用,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二为现实主义,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等额存款或等额保证金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经济负担;三为折中主义,即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价值财产证明时,要求当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证金(现金).
《民诉意见》第98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由于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提供足额担保,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申请人为了少交保证金,在申请书中故意将申请的数额写的
很少,比如想保全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在申请保全的标的时只写2万元,这样保证金就少交了.由于车辆不容易拆分,所以就以2万元保全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在造成超过两万元的损失后,就有可能难以赔偿.由于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实践中就会给一些人有空可钻,并且还会因此导致诉前财产保全的滥用.建议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中健全这方面的规定,避免超额担保的发生.
法院如何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自行或上级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立即解除担保或返还担保物,那么一旦产生保全错误赔偿诉讼时,就会出现难以给付的情况,设置担保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
如果不及时解除担保,对当事人而言,就会出现担保物长期不能使用,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因此必须处理好解除财产保全与解除担保的关系,防止因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诉讼.为解决财产保全担保错误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书应
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30日内有权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因保全错误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或保证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解除担保.这样做有利于防范因保全错误而导致的赔偿风险和节约诉讼成本.
三、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接续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
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的法院与实际审理诉讼的法院可能重合,也可能不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诉前
财产保全案件是单独立案、独立成卷,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案件也是单独立案、单立卷宗.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属于立案庭的业务范围,而审判管理并不要求其主动向嗣后审理诉讼的相关法院或业务庭移送卷宗,业务庭审理案件时也看不到与该案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信息.如果承办法官询问是否申请了诉前保全或者申请人提及诉前曾申请财产保全,则由承办法官自行调取诉前财产保全卷宗了解情况.
如果承办法官不了解审判管理的这一漏洞而疏于询问、申请人亦不
主动告知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就会导致案件办结后,但提供担保的财
产却不能及时得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影响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因此,在诉前财产保全与后期的审理阶段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一个案件一旦进入诉前财产保全,后面的审判法官就会在审理中得到此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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