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技巧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

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一、概述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债权人在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定,采取一定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文将围绕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展开阐述。
二、申请保全措施1. 提起保全申请债权人可以在诉讼的起始阶段向人民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保全请求、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保全申请法院接到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等方面。
3. 发出保全裁定若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要求,则会发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裁定应当明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并指定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
4. 通知被申请人法院会将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提起异议。
被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异议未成立,保全裁定即生效。
三、执行保全措施1. 制作保全清单执行法院会指定执行法官前往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制作保全清单。
清单应当详细记录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由法官、被申请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
2. 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保全裁定,执行法官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
执行过程中应当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3. 缴纳保全费用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全费用,费用数额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
若被申请人未按时缴纳,执行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4. 监督和管理执行法官会持续监督和管理被保全财产,确保其不受损害。
同时,被申请人也有义务配合执行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5. 解除保全措施在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若被申请人未提起上诉或上诉未获得受理,执行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并根据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财产的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
四、异议和申请复议1. 被申请人异议被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保全裁定通知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侵害。
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威胁或正在被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文将介绍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
1. 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
首先,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详细陈述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银行对账单等,以证明财产受到了威胁或正在被侵犯。
最后,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准备完整申请材料后,需要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
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法院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在递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法院受理一旦申请提交,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受理。
法院会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4. 审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安排专门的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官将仔细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人的诉求。
在审查过程中,法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进行补充说明。
5. 召开听证会在审查申请的基础上,法院可能会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是一个公开的庭审过程,旨在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官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综合考虑各方的观点和证据,作出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的决定。
6. 发布保全决定书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确实受到了威胁或正在被侵犯,并且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将发布保全决定书。
保全决定书是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最终决定,其中包括了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7. 执行保全措施一旦保全决定书发布,申请人可以依据决定书的要求,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可以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押物品等。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怎样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流程。
一、准备工作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明确表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财产保全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等。
2. 证据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与申请财产保全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提交给相关法院。
申请书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同时,申请人要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
三、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
若申请不符合要求,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若申请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申请。
四、开庭审理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参加。
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需向法院详细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五、裁决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若申请人的财产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法院将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六、财产保全执行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财产保全执行部门将负责执行。
执行部门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操作,确保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上所述,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申请,并参与整个审理过程。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由执行部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一、引言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本文将介绍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并对每个步骤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财产保全程序。
二、申请财产保全流程概述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申请书并提交法院;2. 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3. 进行财产调查;4. 发出财产保全令;5. 财产保全执行。
三、编制申请书并提交法院1. 首先,在申请书的顶部标注案号、法院名称和日期;2. 接着,按照规定的格式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3. 在申请书的正文部分,详细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明文件和证据;4. 最后,在申请书末尾,附上原告的签名和日期。
四、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1. 把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一起提交给当地法院;2.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程序正确;3.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
五、进行财产调查1. 在受理申请后,法院会指派执行法官进行财产调查;2. 执行法官会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3. 执行法官还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4. 财产调查的结果将决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六、发出财产保全令1. 根据财产调查结果,法院会决定是否发出财产保全令;2. 财产保全令是一种法律文书,要求被告暂时冻结财产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3. 法院会将财产保全令送达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七、财产保全执行1. 被告收到财产保全令后,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2. 如果被告不配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或罚款等;3.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告不得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4. 债权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令获得相应的赔偿或担保。
八、结束财产保全程序1. 一旦债务得到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3. 如果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强制执行的手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流程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
诉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用于确保诉讼标的的执行。
在一
些诉讼案件中,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在未来将财产转移并逃
避执行时,就需要申请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下面是诉中财产
保全的流程:
一、申请立案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据
证明其资格、诉讼标的及其可能遭受被申请人扰乱或破坏的情形,申
请书应当具体明确地阐述申请人的请求并提出具体财产保全方式。
二、法院受理
法院在受理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要求将会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作出是否准予立案决定。
三、财产调查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将会派出人员对被
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以及对可能被申请人隐瞒或转移的财产
进行查封、扣押,并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四、裁决
法院根据调查的财产情况,对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宜做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可以提出上诉等诉讼程序予以申诉。
总之,诉中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诉讼标的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做出裁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流程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流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二者的具体流程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流程:1. 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 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 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
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 对保全裁定的复议。
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 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 保全结案。
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
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 诉讼中财产保全流程:1. 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状况提交审判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 审判庭接受申请后,对担保效力、保全具体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及时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到立案庭立“执保”字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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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技巧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四、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
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
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
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五、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是同样的含义,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存在的财产权利。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
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六、为何递交财产线索的同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材料?法院为了迅速、可靠地查明被告的财产情况,可能会在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财产线索相关的一些证明材料。
如冻结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的具体名称、地址、具体账号;冻结房产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被告房产、土地查询情况表;冻结股权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询的被告对外投资资料的资料;冻结股票、债券的,提供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表;查封车辆的,提供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的被告的车辆信息情况;查封机器设备、货物的,提供型号、规格、数量、保管人名称清单或仓单;冻结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提供到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的凭证;冻结知识产权的,提供有效权利凭证等。
对于法院的上述行为,申请人应予以理解,并予以积极配合,不能认为这是法院故意拖延保全。
七、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
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
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
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八、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具体期限为: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