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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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手段对相应的财产进行保护和冻结的一种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应有的权益。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对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内容的详细解析。

首先,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

其中,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封闭,禁止其处置或转让。

扣押是指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保管,以确保执行。

冻结是指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禁止其转移或处分。

此外,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和执行等环节,以保证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债权的情形;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或逃避债务的嫌疑;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等。

此外,财产保全的适用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支付一定的保全金,以防止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发生。

再次,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和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具有一定的效力,即具备抵押权一样的效力,保全成果以判决、裁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相应的财产权益予以保障。

此外,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担保或支付的保全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提供担保或支付保全金,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最后,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执行和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决定书应当即时送达给负责执行的法院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有权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并对相应的财产进行保管、评估和拍卖等处理。

如果被申请人不配合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拆除障碍、强制进入等手段,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保证法院判决的实施效果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利益不被侵害,同时也对被告进行约束,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实施和财产保全解除三个方面。

首先,诉讼参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权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其次,在法院同意保全后,将会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公告等手段将被保全财产暂时限制在原地,以保证其在诉讼期间不会被转移、损毁或销毁。

最后,在诉讼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正,保护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首先,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告转移、销毁财产来逃避判决和弥补义务,保证申请人最终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财产保全制度可以促使被告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加强立案后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遵从意识。

最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还可以提高判决执行的效率,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和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方式需要明确界定,避免将不必要的财产予以保全,以免对被保全财产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财产保全的申请和解除程序应当简便,减少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再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法官滥用或违规使用财产保全制度,保证其合法、公正、公开的实施。

总的来说,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判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同时,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实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财产保全管理制度

财产保全管理制度

财产保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财产保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资产,防范因财产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并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的保全和增值。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设备、物资、房屋及土地等。

四、组织机构1.公司设立财产保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财产保全管理部门由部门领导和专职员工组成,负责全公司财产保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各部门在财产保全管理方面需协助配合财产保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财产保全管理原则1.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性。

2.提高财产使用效率,降低维护和管理成本。

3.通过科学管理和完善的制度规章,实现财产的保全和增值。

4.对财产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的财产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管理内容1.资产登记和台账管理1.1 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台账登记,明确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2 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核实,及时发现并修正资产登记中的错误。

2.财产保全责任制度2.1 对财产保全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或造成财产丢失、损坏等情况进行追责。

2.2 落实财产保全的责任到人,各部门明确财产保全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3.财产保全制度3.1 制定严格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财产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3.2 规定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和处置方式,并明确责任人和流程。

4.财产保险管理4.1 定期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保险价值。

4.2 财产保险应覆盖公司全部财产,并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和金额。

5.财产保全措施5.1对公司财产的重要性和安全性高的财产,实行24小时监控和保护。

5.2 对于易受损坏的财产,建立保护措施,例如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财产的损坏或报损。

5.3 建立紧急救援预案,对于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财产安全进行紧急处理。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前保全:指在诉讼前,为防止财产权利人的财产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 执行保全:指在判决生效后,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1. 存在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权益纠纷,且纠纷具有可诉性。

2. 财产可能灭失、损毁或被转移:财产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导致灭失、损毁或被转移。

3. 申请人有申请保全的必要:申请人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4.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受理。

3. 保全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 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被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人民法院责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1. 诉前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财产保全规章制度

财产保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及财产纠纷,为防止财产损失,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全申请第四条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保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住所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二)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三)保全事项及理由;(四)财产保全的范围、方式及期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

第三章保全措施第八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全费用;(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转移、隐匿、毁损等可能,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二)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利;(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全措施。

第十条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及时;(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保全期限与解除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一)保全期限届满;(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四)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因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1)

财产保全制度(1)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议
完善立法
加强司法监督
针对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进一 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
法院应加强对财产保全的司法监督,确保 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提高法官素质
加强普法宣传
法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准 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财产保 全制度的正确实施。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特殊保全措施
指法院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中,可以裁定先予执行,采取责令被申请人 交付特定款物等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
指法院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可以责令被保全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 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03
财产保全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及材料准备
06
财产保全制度实践问题探 讨
超标的查封、扣押问题
超标的查封、扣押现象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超出诉讼标的额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 的情况。
危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 率。
解决方法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封、扣押,确保查封、扣押的财产与诉 讼标的额相符。
恶意申请保全问题
财产保全目的
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 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 姻家庭纠纷等。
适用对象
适用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 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法律依据及原则
财产保全制度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 财产保全措施类型 • 财产保全申请与审查 • 财产保全实施与执行 • 当事人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 • 财产保全制度实践问题探讨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财产保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在债权纠纷中无法将财产转移或排除债权人的追偿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一、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主要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

查封是指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封存,以防止债务人变动、转移或毁损财产;冻结是指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进行限制,使其无法支取;扣押是指暂时将财产占有并限制其使用权。

二、保全申请程序: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包括提供保全担保物品和提交申请书等手续。

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便可以批准保全申请。

三、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财产保全范围进行限制。

四、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申请期限还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内,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进行债权主张。

五、解除保全程序:
债务人在保全期限内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程序一般需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和同意。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提出异议来阻止解除保全程序。

六、追偿程序:
债权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通过起诉程序来追求债权的实现。

法院会依法审理债权案件,并根据判决结果来给予债权人相应的追偿。

总之,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保全的方式、程序、范围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债务人无法转移或排除债权人的追偿权。

这些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保全措施、保全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有财产保全的可能;有财产保全的依据。

(3)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

(4)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利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3)财产保全的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发现财产保全有误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的赔偿:因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1.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2.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财产保全适用于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3.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适用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纠纷,如第三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第三人持有当事人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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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财产保全制度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生活中得到实现。

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

下面我就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保全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一定会起诉,即使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

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尽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减少将来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极一面。

财产保全的裁定毕竟是在判决生效前做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胜诉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事,因此如果其败诉,将无法避免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从另一方面讲,即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判决生效前就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受到强制也会影响财物效用的发挥,造成损失。

因此,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规定一定的条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滥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产的内容,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

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因其无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所以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出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

如诉讼标的物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段时间内,否则,就失去了诉讼保全的意义。

当然在例外的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判决后做出。

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的一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案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着的区别,主要有:1、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

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二、财产保全范围的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民诉法对财产保全范围作以上两项限制性的规定,其适用情况和侧重点是不一致的。

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是特定物,但特定物已被毁损、转移的案件,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

后者适用于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被毁损、转移的案件。

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产与案件的关系。

如何理解“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请求”,对诉前保全申请人来说是权利请求,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来说是诉讼请求。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就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人民法院不能任意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

这样规定,是因为若保全范围小于请求范围,则达不到保全目的,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全部实现;而保全范围大了,就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其不应有的损失。

当然,这种大致相等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人履行的一定债务数额,还可以包括当事人因为诉讼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实践中,有人解这一规定,认为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请求的范围,以致在这一思想下,常导致碰到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而不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客观事物很复杂,应保全的财产往往与其它财产在一起不可分开,或者被告可以保全的财产大于请求范围,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1000万元,被告公有房价1200万元,实际价格法院无法计算,所以人院仍可对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不属于超标的保全,符合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④人民法院对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比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000万元作为担保。

此2000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情形或者已无必要继续进行保全的情形而撤销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经验,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1、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这样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减少了争议以及拉关系走后门造成的不公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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