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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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可有效解决商业纠纷以及其他法律争议。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旨在确保争议一方在仲裁程序结束前能够保持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本文将就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及意义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一方申请所需的财产因特殊原因有可能受到损害或侵犯时,向仲裁庭请求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其财产免受实际或潜在的侵害。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意义:1.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方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方在仲裁过程中采取一些损害申请方利益的行为,确保申请方在仲裁庭裁决前能够保持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2.确保裁决执行:仲裁庭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一方财产受到侵害,将会影响裁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预防或减轻此类风险,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促进争议解决: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可以起到促进争议解决的作用。

通过保护申请方的财产,可以为双方提供更有利于解决争议的环境,从而推动当事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存在风险:申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产存在受到损害或侵害的风险。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的文件、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2.证明财产的归属:申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涉及的财产确实属于其所有。

这可以通过财产证明、合同等文件进行证明。

3.提供担保或保证:申请方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保证,以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能够对被申请方索赔责任进行赔偿。

4.申请时效性: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在诉讼时限内进行,逾期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效。

三、仲裁庭对财产保全的处理标准仲裁庭在审理财产保全申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理:1.紧急性:财产保全程序通常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以确保申请方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而财产保全担保金则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起到保障权益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定义、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正确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金。

一、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定义与作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由被申请人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其作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仲裁裁决的履行。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提出是为了避免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胜诉后,却因被申请人无力执行仲裁裁决而导致权益受损。

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执行机关也可以通过担保金来解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

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与解除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与解除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1.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程序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劳动者或者其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据材料等。

其次,仲裁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会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

最后,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担保金,并确保其金额足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财产保全担保金的解除程序在劳动仲裁结束后,财产保全担保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首先,当劳动仲裁裁决被执行或者被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金后,财产保全担保金可以解除。

其次,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劳动仲裁裁决进行上诉,财产保全担保金仍需继续保持,直至上诉程序终结。

最后,当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被确认或者上诉程序终结后,仲裁裁决生效,财产保全担保金也将解除。

三、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数额应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确定。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摘要:1.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与作用2.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对象与流程3.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范围4.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5.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案例分析正文:一、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与作用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权益:在仲裁过程中,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确保被保险人的财产在仲裁过程中不受损失。

2.降低诉讼成本: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避免提供高额的保证金,减轻诉讼负担。

3.简化诉讼程序: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二、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对象与流程1.投保对象: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等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

2.投保流程:(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2)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投保条件;(3)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4)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被保险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三、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范围1.保险责任: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被保险人在仲裁过程中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保险范围: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仲裁裁决所涉及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执行保全等环节。

四、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1.赔偿方式: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2)被保险人在仲裁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3)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

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

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首先,财产保全制度要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会就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财产保全制度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

其次,财产保全制度要保持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保持相对平衡。

一方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需要权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被保全财产所有人的利益,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针对性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考虑被保全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避免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此外,财产保全制度中还应加强当事人的信息披露和参与。

当事人有权知道财产保全程序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权益的受损程度和可能得到的赔偿。

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让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程序有所了解,同时也给当事人提供了解维权途径的机会。

当事人也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参与到财产保全程序中,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最后,财产保全制度中还要健全补救机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财产保全程序中发生了不当的财产保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补救。

法院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认存在不当的财产保全,应该及时纠正错误,予以补救,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与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平衡,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法治精神的落实。

同时,财产保全制度也需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全面保障和平衡。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成为当下热门话题之一。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在仲裁中采取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程序。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研究进展。

第一个案例是2015年王某与杨某之间因建筑工程纠纷而发生的仲裁。

王某为保全财产,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机构考虑到王某既然有保全财产之需求,那么就必然有保全理由。

因此,仲裁机构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暂时扣押了杨某的财产,并责令杨某逐项列明财产情况,保障当事人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十分注重保障当事人权益,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2018年高某与张某之间因车辆交易引发的纠纷案。

高某在仲裁期间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张某的车辆,但仲裁机构并未对高某的保全申请作出立即的保全措施。

高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车辆进行保全。

在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虽然要考虑到申请人的诉求,但也需要权衡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给予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2020年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仲裁期间,王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过审慎考虑后,仲裁机构决定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责令李某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其他有价证券账户中的款项。

该案例表明,我国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申请,还需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会根据案情,分析当事人的申请和权益,并合理施行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未来,我们相信在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将更加顺畅和高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在研究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时,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我们需要关注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中是否存在权力错位的风险。

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仲裁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仲裁诉前财产保全的详细流程,这可很重要哦,咱得好好弄明白!
比如说你和别人有了纠纷,对方可能会转移财产让你啥都拿不到,这时候诉前财产保全就派上大用场啦!那具体咋弄呢?
首先啊,你得赶紧准备申请书,把你的情况啊明明白白写清楚。

就像你要给别人讲一个特别重要的故事一样,可不能含糊!例子嘛,就好比你要告诉别人你最喜欢的冰淇淋口味,得说得让人心动才行啊!然后呢,提供担保。

这可不能马虎,就像你出门得带好钥匙一样重要!你可不想关键时刻掉链子吧。

接着,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这就好比你要去找对的人解决问题,可不能找错门啦!
然后啊,仲裁机构会进行审查。

哎呀呀,这可不能随便过,得认真看呢!一旦审查通过,法院就会采取保全措施啦。

就像给宝贝罩上一层保护罩一样,妥妥的!你想想,如果有人想抢走你的宝贝,这时候保护罩多重要啊!
在整个过程中,你可得积极点,时刻关注着进展。

不能像个没事人一样,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你自己呀!一定要上心呀!
我觉得啊,仲裁诉前财产保全就是我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咱们得好好利用起来。

要是碰到麻烦事,别怕麻烦,按照流程一步步来,咱就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家可都得记住啦!。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仲裁财产保全,这个话题听起来有点严肃,不过咱们轻松聊聊。

想象一下,你跟某人有个生意,突然这位“朋友”准备跑路,留下你一个人扛责任。

这时候,财产保全就派上用场了。

嘿,保全的意思就是保护你的资产,确保在仲裁过程中,不至于血本无归。

说白了,就是给你个“保险”,让你能安心应对接下来的麻烦。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你得有个合理的理由,不能随随便便就来一发。

比如说,你要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或者对方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你的权益。

这就像你在玩游戏,突然发现对手在搞小动作,你当然得出手制止,免得自己被“秒杀”。

这时候,申请保全就成了你的“必杀技”。

要知道,申请的理由得有分量,不能空口无凭,得有证据支持你的论点。

咱们聊聊申请的程序。

你得准备好材料,像是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等。

这时候,简直就像你在准备一场大考,书本、资料一应俱全。

然后,找个合适的地方提交申请,通常是仲裁委员会。

提交后,得等他们审查,快则几天,慢则一两周。

这期间,心里可得有个谱,毕竟这是攸关你钱袋子的事。

审查通过后,仲裁机构会发出保全裁定。

这可不是随便发个通知,而是权威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你的财产保全申请获得了支持。

你得及时执行这个裁定,这就像是比赛中,裁判发令后,球员得立马上场。

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对方不配合,这时候你就需要法律的助力,甚至可能要请执法人员来协助。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保全的成本高不高?其实这就像买保险一样,初期可能得花点钱,但比起将来的损失,那绝对是小巫见大巫。

保全的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执行费等等,这些在预算内还是可以接受的。

毕竟,谁都不想在经济上受损,更何况是那些不安分的家伙们。

仲裁财产保全不仅仅是个法律程序,更是保护你自己的一种方式。

像一把利剑,锋利无比,能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望而却步。

通过保全,确保你手中的资产不受损害,才能安心地等待仲裁结果。

这就像在玩一场战略游戏,做好每一步的布局,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

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一、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当一方在仲裁程序中获得有利仲裁裁决后,往往希望能够及时执行该裁决以保护自身权益,但可能也会面临被执行一方为了规避执行而采取财产转移等手段的情况。

因此,如何在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功能财产保全是指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被申请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财产不受损害、不转移,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实现,其主要功能包括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以及保证执行效果。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仲裁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

其次,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权要求财产保全,并能够说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最后,申请人还需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明,以确保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详细说明申请的原因、依据以及财产保全的内容和要求。

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加以证明。

其次,仲裁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如果申请被支持,仲裁机构将发布财产保全决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最后,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履行财产保全决定,并根据决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与期限财产保全决定在被申请人履行后立即生效,具有保全效力,即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即刻生效。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六、财产保全决定的效力与执行财产保全决定具有执行力。

一旦财产保全决定生效,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如未按时提供或提供不完全,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以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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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制度解析发布时间:2015-03-31 13:56:01 作者:朱宣烨来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我要评论(0) 摘要:编者按|现代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其正当性源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不同于国家裁判行为,是一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主体出于对国际贸易交易惯例的尊重,隐匿自身商业信息的需要(如上市公司、公众人物等),亦或是出于争议能够得到高效解决的考虑,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仲裁制度日趋普及,然而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等特点致使这项制度的运行机制并不公开、明晰,因此了解仲裁程序自然成为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文|朱宣烨来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一、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种类1、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仲裁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不同分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两种。

2013修改《民事诉讼法》,在原有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仲裁前保全制度。

相较于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前财产保全更具有现实意义。

因为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诉讼保全的做法是,立案后不预先通知被告立案事宜,在保全完成后才会通知被告,以便防止通知立案后发生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加之诉讼立案程序的形式性审查,法院内部案件流转协调流畅,紧急的诉讼财产保全也能够很快得到处理,所以诉前财产保全的优势并不突出,很多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直接被诉讼财产保全吸收。

而仲裁中财产保全隐藏的一个问题就是,仲裁立案后仲裁机构一般就通知对方当事人,而非要等保全完成以后,这就直接影响了保全的效果。

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则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仲裁中财产保全的这一不足。

二、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及前提条件1、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财产保全仅直接适用于中国内地仲裁机构受理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我国法律仅明确规定了法院对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对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未作规定,也未规定对于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和执行。

且《纽约公约》中亦无关于缔约国之间对于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和执行的明确规定,所以遇有外国仲裁机构的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保全时,或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令时,由于难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实现。

2、仲裁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

财产保全制度是在争议各方的权责尚未明晰时,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所以法律对于具体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仲裁法》则规定仲裁过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申请财产保全。

但是在实践中要在仲裁程序完成前证明上述的前提条件成就是基本上不现实的,所以上述条件一般作为申请人提起保全申请的理由陈述,法院在裁定是否予以保全时,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对此项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法院,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

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执行规定》第11、12条的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法院管辖[i],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1、申请的主体。

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申请人或反请求的提出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审查标准应当同立案的原告。

2、提出申请的对象。

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鉴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排除当事人不通过仲裁机构直接向法院提起保全,本书认为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且现实中,法院也不排斥当事人直接提出仲裁保全申请。

3、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详细注明案件事实及理由、仲裁请求、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或标的,便于法院据此作出判断。

其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高于仲裁请求(反请求)或欲提起的仲裁请求的标的额。

(2)用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的材料。

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境外企业存续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仲裁中财产保全还应提交仲裁申请书或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4)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等。

考虑到保全仅是临时措施,裁判机关尚未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所以法院不会主动查询被保全财产的情况,而是由保全人自行查找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五、仲裁财产保全的受理和实施1、仲裁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17条的规定,所有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分不同情况,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则依法必须提供担保。

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或法院认定需要提供担保,但是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有权驳回保全申请,且法院作出的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不能上诉。

按照《民诉意见》第98条规定,在依法或依法院要求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全额担保,及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

实践中,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等额现金担保、房产等不动产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等。

尤以现金担保和机构担保最为法院认可。

2、法院作出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

法院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进行财产保全或是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

针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裁定不允许上诉,但是可以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仲裁请求标的额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变卖保存价款等保全措施,采取何种保全措施视被保全财产的不同性质而定。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相关规定。

六、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1、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原申请人申请撤销;2、仲裁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被支持的,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认可,且裁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或强制执行完毕的;3、被保全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4、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5、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

七、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分清财产保全的申请错误还是保全措施不当。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指的是不该申请而申请的错误。

比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被仲裁裁决支持,则一般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申请错误,被保全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保全人承担。

而保全措施不当则是指法院在进行保全的过程中,有诸如执行标的错误、超标的查封等情况,被保全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依照国家行政赔偿的相关途径得到救济。

2、被保全人是否遭受了损失。

对于遭受损失的范围怎么确定目前没有相应明确的规范,一般认为以实际的财产损失为限。

3、有权管辖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的机构。

对此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地方法院认为,有关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涵盖于合同约定的“因本合同及其履行相关的所有争议”这一泛化仲裁条款的范围内,认定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事项有管辖权。

详见以下案例。

案例:错误申请保全导致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METHERMAKG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ii]案情: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METHERMAKG,(住所地在德国)(以下简称METHERMA 公司)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2007年4月18日,METHERMA公司与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协议》,约定:METHERMA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已焙烧钼精矿20吨;因本合同及其履行相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此争执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署后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

经过协商,双方于2007年9月14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METHERMA公司退货、甲公司退款,“其他争议应仲裁裁决”。

METHERMA于2007年9月19日向荷兰法院申请扣押货物,并得到“得于任何时日随时执行”的裁定书。

2007年9月20日,METHERMA公司收到甲公司所退还货款后,遂通知荷兰仓库将货物退还给甲公司。

此后,METHERMA公司向货物所在地即荷兰鹿特丹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荷兰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对甲公司的货物进行了扣押。

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向中国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是要求METHERMA公司赔偿因其不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义务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要求METHERMA公司赔偿其2007年9月20日之后因其货物被荷兰法院扣押不能取回所需的仓储费、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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