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财产保全制度定稿版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判决之前使用财产,避免扩大纠纷,因此,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3篇)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____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
申请事项: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____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____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房产证号:____135600)。
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2)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间,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
该担保书通常由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签订。
以下是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书的详细陈述。
一、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定义和作用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或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
它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担保合同,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支付义务。
财产保全担保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财产名称和数量: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2. 财产评估和估价: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经过评估后的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3. 债权金额: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支付的金额。
4. 保证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即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时间段。
5. 担保责任:保证人独立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如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财产保全担保书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保全工作规则》

《保全工作规则》【原创版】目录1.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2.保全工作的基本原则3.保全工作的具体内容4.保全工作的实施流程5.保全工作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保全工作,即保护和维护工作,是指对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设备、资料等进行有效保护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完整、正常运作的一种管理活动。
保全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能够有效地降低财产损失、保障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
同时,保全工作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保全工作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保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要提前预测和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及时处理:一旦发生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全面负责:保全工作涉及到的范围广泛,需要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
4.持续改进:保全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保全效果。
三、保全工作的具体内容1.设备保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资料保全:对重要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份,防止资料丢失、损坏。
3.环境保全: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4.人员保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事故。
四、保全工作的实施流程1.制定保全计划: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保全计划。
2.落实保全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全职责,确保保全工作的全面实施。
3.开展保全活动:按照保全计划,定期开展设备保养、资料整理、环境整理等工作。
4.检查和评估:对保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保全工作的注意事项1.要注重预防,不要等到问题发生后再进行处理。
2.要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特别是对一些易被忽视的地方。
3.要注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 话题作文】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制度《2016关于财产的保全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
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
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
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更加难以把握,因此有必要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

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模板范文尊敬的[受理机关/相关人员]:您好!我想跟您好好唠唠为啥我觉得财产保全在我这事儿里特别有必要。
我叫[您的名字],最近卷入了一场[纠纷类型,比如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之类的]。
事情是这样的,对方[简要描述对方的行为或者争议情况],这可把我给坑苦了。
我先说为啥我觉得需要财产保全吧。
您看啊,我现在就像站在一个悬崖边上,脚下的石头(也就是我的财产权益)随时可能被一脚踢飞。
对方呢,那表现就像是个不太靠谱的家伙。
比如说,[举例说明对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像有消息说他打算把值钱的东西悄悄卖掉或者转移到别人名下之类的]。
如果我现在不赶紧做财产保全,就好比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救命钱被别人偷偷拿走,到时候我就算赢了这场官司,那也只是拿到一张纸,啥实际好处都捞不着。
再从我的角度来看,这个纠纷对我影响可太大了。
我为了这个事儿,[描述您在这件事里已经遭受的损失或者面临的困难,比如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精力,或者因为这件事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这些损失得靠对方赔偿才能弥补回来啊。
要是不保全他的财产,万一他把财产都折腾没了,我这损失可就没地儿找补了。
而且啊,财产保全就像是给我的权益上了一道保险锁。
有了这把锁,我心里就踏实多了。
这就好比我把我的宝贝(我的应得权益)放在一个带锁的盒子里,别人想乱动都不行。
这样呢,在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无论是对方还是我,都能规规矩矩地按照规则来办事儿。
您再想象一下,如果不做财产保全,那这个纠纷的解决就像是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
对方可能就会为所欲为,反正他知道自己可以把财产藏起来或者弄没了,到时候吃亏的就是我这个老实人。
我可不想当这个冤大头啊!非常感谢您能耐心听我把这些话说完![您的签名][日期]。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沪高法[2002]381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02]381号2002年11月26日)为规范本市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仲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产保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一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规范、周全,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二条财产保全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条财产保全审查应当严格、认真,从严掌握标准,慎重作出裁定。
除必要的原因外,一般宜慎用保全措施。
第四条财产保全工作应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二、审查、立案、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经仲裁机构提交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国家监察机关提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第六条申请财产诉讼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所涉案件是给付之诉;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的财产;4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金额不得超过诉讼或裁决请求的数额;5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非诉保全案件应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实践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存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如财产隐匿、毁损证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践问题1. 申请条件:当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无法及时申请保全措施。
此外,对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2. 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时间过长等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 执行效果:虽然行为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导致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五、完善建议1. 放宽申请条件:为使更多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措施,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价值等具体标准。
同时,应简化申请流程,降低当事人的申请成本。
2. 明确审查程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明确审查标准,缩短审查时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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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财产保全制度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简论财产保全制度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生活中得到实现。
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
下面我就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保全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一定会起诉,即使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
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尽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减少将来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极一面。
财产保全的裁定毕竟是在判决生效前做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胜诉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事,因此如果其败诉,将无法避免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从另一方面讲,即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判决生效前就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受到强制也会影响财物效用的发挥,造成损失。
因此,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规定一定的条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滥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产的内容,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
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因其无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所以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出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
如诉讼标的物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段时间内,否则,就失去了诉讼保全的意义。
当然在例外的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判决后做出。
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的一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案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着的区别,主要有:1、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
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二、财产保全范围的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民诉法对财产保全范围作以上两项限制性的规定,其适用情况和侧重点是不一致的。
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是特定物,但特定物已被毁损、转移的案件,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
后者适用于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被毁损、转移的案件。
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产与案件的关系。
如何理解“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请求”,对诉前保全申请人来说是权利请求,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来说是诉讼请求。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就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人民法院不能任意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
这样规定,是因为若保全范围小于请求范围,则达不到保全目的,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全部实现;而保全范围大了,就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其不应有的损失。
当然,这种大致相等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人履行的一定债务数额,还可以包括当事人因为诉讼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实践中,有人解这一规定,认为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请求的范围,以致在这一思想下,常导致碰到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而不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客观事物很复杂,应保全的财产往往与其它财产在一起不可分开,或者被告可以保全的财产大于请求范围,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1000万元,被告公有房价1200万元,实际价格法院无法计算,所以人院仍可对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不属于超标的保全,符合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④人民法院对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比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000万元作为担保。
此2000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情形或者已无必要继续进行保全的情形而撤销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