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制度分析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前言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不足之处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仲裁机构虽然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机关,但实际上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干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2. 仲裁程序不够公正透明在某些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中,可能会出现“关系网”、“黑箱操作”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公正的结果。
3.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虽然对于仲裁员的资格和素质有一定要求,但实际上,仲裁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某些仲裁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仲裁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4. 仲裁结果难以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但由于执行难度大,最终仲裁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之策1. 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为了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对于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改革。
例如,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来对于仲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法律上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能干预或者影响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
2. 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标准和流程;(2)在互联网上公开所有案件信息;(3)增加听证会等环节;(4)建立独立的仲裁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程序进行评估和监督。
3.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2)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资格认证机构或委员会;(3)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4. 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为了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执行程序的管理和监督;(2)建立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和流程;(3)加强对于被执行人资产信息的收集和公开;(4)增加对于拒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力度。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

05 国际仲裁法律制 度的挑战与改革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管辖权争议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认定存 在差异,导致管辖权争议频发。
仲裁程序透明度不足
国际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缺乏透明度,可能引发公众对仲裁 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仲裁裁决的执行难题
一些国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诸多限制,影响仲裁裁 决的跨境执行效率。
04 国际仲裁法律制 度的实施与监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承认国进行申请, 经审查符合承认条件的,予以承认并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通常包括提交原裁决书或经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仲裁协议、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拥有申请权等 。
06 国际仲裁案例分 析与实务探讨
典型案例介绍与剖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案件背景
某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建厂,因东道国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公司遭 受重大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就 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仲裁庭作出了裁决。
。
仲裁庭的职权
仲裁庭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调 解和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 庭可以调查取证、传唤证人、组
织庭审等。
仲裁庭的义务
仲裁庭应当公正、独立地行使职 权,遵守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相 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决定是否受理。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张某未履行该义务。
随后,公司以张某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仲裁理由1. 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张某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但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四、公司答辩意见1. 张某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为,其在收到张某的辞职报告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未对张某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其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五、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张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一、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依法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速裁、简便的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和谐的目的。
二、劳动仲裁的法律基础劳动仲裁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劳动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性质、程序和效力,为劳动仲裁的进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法》则是专门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组织、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仲裁提供了详细操作规程。
三、劳动仲裁的机构设置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市级法院设立的劳动仲裁庭和其他相关机构。
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主要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市级法院设立的劳动仲裁庭则是对一些特殊的或重大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其他相关机构包括行业性劳动仲裁机构、企业内部劳动仲裁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立。
四、劳动仲裁的程序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解、审理、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如下:1. 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案件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
2. 调解:劳动仲裁机构应当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尽可能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3. 审理:如果调解无果,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证据调查和审理程序。
4. 裁决:经过充分审理后,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执行: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如有一方不履行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劳动仲裁的特点和意义劳动仲裁相比于诉讼程序具有速裁、简便、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的仲裁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缓解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
首先,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存在地域差异,导致在一些地区公正性不足。
另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选拔不够科学,存在不合格和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全国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建立统一的仲裁员选拔标准,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仲裁制度在程序公正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仲裁机构的程序操作不够严格,导致实质公正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一些仲裁机构的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能力相对较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可以加强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提升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的水平。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仲裁员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或者对法律变化不够敏感,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尽量避免法律错误和主观判断。
最后,我国仲裁制度在公信力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仲裁机构因为事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
同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法律适用和公信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推进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提升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和现场调查证据保全水平,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最新-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 精品

国内仲裁法律的现状及改善本文作者周艳波曹培忠工作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主流。
然而审视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仲裁法律制度却与中国的经济地位及WTO环境十分不相称,如截止到2010年12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UnderstandingoftheDisputesSettlement,简称DSU环境下,中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要求裁决的案件仅仅有6件,相反美国有近百件,形成了鲜明对比[1]。
本文通过审视WTO环境下中国仲裁制度面临的问题,从国际化的视野提出中国仲裁法律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一、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国际仲裁的统一化趋势一中国复关入世历史进程与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自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到1989年5月,中国和主要缔约方进行十几次双边磋商,就中国复关问题基本达成一致。
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借口1989年动乱联合西方势力对华实行经济制裁,把阻止中国复关作为其对华实行经济制裁的主要内容,同时台湾问题也被卷入谈判进程,使中国入关政治化[2]。
1992年初,中美达成劳改产品、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协议;之后,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3],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入世的主要障碍。
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
为配合复关入世谈判,适用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在21世纪末最后几年,特别是1995年之后,中国积极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体系建设,统一仲裁法律制度,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现了和国际仲裁法律的趋同。
溯源中国复关入世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该历史进程几乎和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历史同步。
二国际仲裁的统一化趋势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仲裁表现出鲜明的国际化特点和统一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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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作出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 庭应当调解。
★调解和和解的结果
达 成 调 解 协 制作调解书 制作裁决书 议 达 成 和 解 协 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撤议回仲裁申请后的四个问题:
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是否可以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是否可以达成新仲裁协议? 是否可以要求恢复撤回申请前进行的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约定明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
确
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机构约定不 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明确
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有效和无效的法律效果
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无管辖权。排斥 仲裁委无管辖权。可以起诉,
诉讼管辖,包括专属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仲裁原则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继受、转让
仲裁庭与仲裁进行
仲裁程序
回避制度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裁决作出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仲裁原则
协议仲裁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才能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可以协议仲裁解决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范围
不可以协议仲裁解 人身纠纷、行政纠纷、劳动纠纷、农
决的范围
村承包经营纠纷
注意:☆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解决劳动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 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讨薪案,有欠条,无争议)
3.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效力:①一裁终局;②具有强制执行力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启动与管辖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主体 双方
债务人
时间 管辖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6个月内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
开始执行仲裁裁决后
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 法院
法定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管辖。(或裁或审原 裁。(协议仲裁原则)
则)
要在法院在首次开庭 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主张仲
前提交仲裁协议,否 裁协议无效,否则仲裁庭可以
则法院可以继续审理。继续仲裁。
仲裁协议继受、转让
1.主体合并、分立、死亡: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转让: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 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 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无协议 无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超范围 无权仲裁、超裁
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不合法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 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 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超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无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被胁迫 4.同时约定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不专一
仲裁协议的形式
必须是书面形式(扩展),口头无效。
★必须书面形式:协议管辖、上诉、支付令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内容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 仲裁事 项;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情形:名称不准确、只选仲裁规则、 选两个以上、约定仲裁地。
仲裁庭与仲裁进行
★仲裁进行
1.应当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 可以公开。
2.应当开庭进行,协议不开庭,可以不开庭。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回避事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由
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
仲裁程序
仲裁庭与仲裁进行
★仲裁庭的组成
独任或组成合议仲裁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 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 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 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回避的 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法律后 (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
果
否重新进行。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
●约定又审又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协议管辖符合法定条件可以 有效。
▲独立性:主合同未生效、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不影响仲裁 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
1.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确 认权优先;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后再向法院申请,不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的管辖:
▲仲裁庭有权利自己委托鉴定或收集证据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管辖
国内仲裁
基层法
证据所在地 院
涉外仲裁
中级法
★财产保全管辖
院
国内仲裁
基层法院
涉外仲裁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 中级法院 地
▲对比:仲裁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裁决作出
★评议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 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2.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裁决作出
★裁决书
1.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 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 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