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仲裁法律制度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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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仲裁法律制度 》课件

反请求
被申请人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 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一名仲裁员。
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总结词
工程款支付争议
详细描述
在某项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裁决,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结 果。
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
总结词
劳动权益保障
详细描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纠纷,如工资待遇、加班费等。双方经 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仲裁法律制度》ppt课件
目录
• 仲裁制度概述 • 仲裁的基本原则 •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 • 仲裁程序 •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 典型案例分析
01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的定义和特点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 过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中立裁决 ,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仲裁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 性和保密性等特点,能够快速解 决争议,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琐和 耗时。
当事人未选定或者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审理和裁决
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 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可以书面审 理。
裁决
第十四章经济纠纷的解决cyws

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 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分为一般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 效。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1)不实行级别和地域关系 (2)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受理与否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开庭和裁决 4、仲裁效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否仲裁、仲裁事项、仲 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仲裁员、审理和 开庭方式等程序——当事人自愿);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 法院管辖)。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由3名(设首席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 组成;
仲裁开庭: 1、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除外。 2、应当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且不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 1、可就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先行裁决; 2、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 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 记入笔录。
引例
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了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设在广州的加工 分厂为乙公司加工一批画框,并约定如发生 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则应向合同签订地上海 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原告住所 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 甲公司为平衡各分公司的业务量,将该批画 框的加工任务交由西安的加工分厂加工完成。 乙公司后来在使用画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 量问题导致其经济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文献综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贸易法中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特色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其中又以对WTO专家组程序及上诉机构上诉审查程序的研究著述为多。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1.Giorgio Sacerdoti, The nature of WTO arbitration on retaliation, in Chad P.Bown, Joost Pauwelyn (eds.), The Law,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Retaliation in WTODispute Settlement, 该文分析了国际仲裁的特征及优势,并指出了WTO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新颖性,特别是DSB建议和裁决执行阶段中的确定“合理期限”仲裁和“报复”仲裁。
认为这两类WTO仲裁实践的不断增多肯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及成功。
2. David William Jacyk, Arbitration in WTO Disputes: the ForgottenAlternative,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7.该论文指出,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并没有有效地发挥对专家组(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替代作用,现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探讨中也鲜有对WTO中仲裁的关注。
作者通过对WTO体系及WTO仲裁的分析,认为应对现有的WTO仲裁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使它能作为替代性WTO争端解决法律手段解决一些WTO疑难争端,特别是这可能对WTO规则和DSB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特殊意义。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1.陈辉萍教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述评》(2009)一文中,曾将WTO仲裁划分为四种类型,将DSU第25条规定之仲裁称为“自愿仲裁”并重点对其进行了介评。
另外,较之其他关于WT?仲裁制度的国内研究论文,作者还特别提及并评介了“DSU体制外仲裁”及新一轮谈判中关于WTO仲裁制度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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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
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
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
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就建立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
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创立了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设立。
而国内仲裁则长期内停留于分行业管理的局面,如房屋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
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仲裁法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
仲裁法的颁布,使国内各类仲裁合为一体,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也合二为一,成为仲裁制度的根本大法,从而开创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新局面。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仲裁法的效力,包括地域上、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1、地域上的效力我国的《仲裁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国策,港、澳、台地区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当地的仲裁法律制度。
2、时间上的效力仲裁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仲裁法自何时生效,有无溯及力。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对此前发生的仲裁关系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内进行仲裁活动,仲裁法均适用。
4、对纠纷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对纠纷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纠纷提起仲裁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以下争议另外规定:(1)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涉及到就业制度,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面多量广,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
目前,这类纠纷的仲裁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次,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仲裁员组成等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最后,仲裁裁决也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执行。
由于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仲裁裁决也往往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自愿原则贯穿仲裁法始终,也是仲裁本身的一大特点所在。
2、一裁终裁原一裁终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仲裁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仲裁组织申请再次仲裁。
第二,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放弃了就原纠纷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为或审或裁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裁终裁原则是仲裁制度准司法性的体现。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这是实行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
此外,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回避制度等等规定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4、人民法院监督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但仲裁机构毕竟是民间组织,一旦涉及到强制措施,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首先要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如系违法,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来进行监督,一方面保证了合法仲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对违法仲裁予以取缔,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仲裁机构一、仲裁机构概述现代的仲裁多表现为机构仲裁。
常设的仲裁机构备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名册,并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有多种模式:有的国家只设一个全国性仲裁机构,无分支机构,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有的设几个全国性仲裁机构,并且各有分支机构,如日本的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日本海事仲裁协会,分别在神户等地设有办事机构。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一)设立《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要从便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角度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收案的数目,以免设置过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从目前来看,直辖市和省会等城市经济发达,经济纠纷也较多,因此,法律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相之间是平级的。
仲裁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设立。
目前,我国的仲裁委员会还需要在政府的扶植和管理下成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开办经费、办公费用也需要政府拨给,但仲裁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与行政机构无隶属关系。
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司法局、司法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获准登记以后,仲裁委员会始得成立。
(二)条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
所有人员都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从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一)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并且在思想道德方面要公道、正派。
《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任: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专业法律工作者;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研工作者;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经贸工作者。
(二)仲裁员聘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其中,兼职占多数。
四、仲裁协会(一)仲裁协会的概念和性质仲裁协会是仲裁的行业协会,其会员是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二)仲裁协会的职责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为:1、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成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并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2、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此外,根据其他行业协会的经验,仲裁协会还会组织会员参加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进行经验总结交流,以提高会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在维护会员的权益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三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