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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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_李路根

ICSID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_李路根

【法学与法制建设】ICSID 仲裁庭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困境及其消解的制度对策李路根1,2(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2.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摘要:ICSID 在解决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大量的私人投资者提起对于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仲裁,ICSID 管辖权的正当性遇到了质疑,该文在对于ICSID 管辖权的意涵作出法律解释的基础上,描述了ICSID 管辖权实践出现的若干问题,指出导致ICSID 仲裁正当性缺失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仲裁庭在管辖权行使时遇到法律解释的困境。

分析指出这些法律解释的困境来源于现有的制度规则的缺失,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导向不均衡性,法律解释对象的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方法、技术的缺乏制度规范加以统一,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遵循先例的制度。

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以消解法律解释的困境,推进ICSID 管辖权的正当、有效性,从而促进ICSID 投资仲裁体制发展。

关键词:ICSID ;管辖权;正当性;解释制度中国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2)08-0086-04收稿日期:2012-05-15作者简介:李路根(1969-),安徽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安徽师大政法学院法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国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2年8月(第8期,总第184期)Aug.,2012(No.8,General No.184)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新时期,在多边体制难以推进的前提下,区域贸易与投资发展活跃,贸易与投资呈现一体化的趋势。

在国际投资争议增多的情况下,私人投资者往往根据有关BIT 等国际投资协定条款诉诸ICSID 仲裁庭进行国际投资仲裁。

ICSID 全称是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 -putes ,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或“ICSID ”)。

icsid管辖权条件

icsid管辖权条件

icsid管辖权条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一个由《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与国际投资相关的争端。

ICSID的管辖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中的规定确定的。

以下是ICSID管辖权的条件:
1.当事方必须是缔约国:只有签署并批准了《华盛顿公约》
的国家才能成为ICSID的当事方。

当前,已经有150多个国家
成为了《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

2.投资必须涉及国际性元素:ICSID仅处理涉及跨国投资
的争端。

争议双方之一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或涉及到跨国投资
的企业、组织或国家。

3.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争端的发生必须与国际投资合同、
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国际法或国家法律等文件有关。

争议双
方通常在签署投资协定时约定将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

4.管辖权的选择: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共识选择将争端提交
给ICSID解决,也可以在投资协定中预先约定ICSID作为争端解
决机构。

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

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

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首先,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程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ICSID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公开仲裁庭的听证、证据、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庭审记录等信息。

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过程的透明度,使得各方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此外,ICSID还规定了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后应当将裁决公开。

这一规定保证了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结果的公开透明,为各方提供了了解案件结果的权利。

其次,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成员国之间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ICSID规定,ICSID的仲裁庭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仲裁员组成,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庭成员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此外,ICSID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原则,要求成员国在推选仲裁庭成员时应当遵循透明、公正、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

这一规定保证了仲裁庭成员的公正中立性,增加了各方对仲裁结果的信任和接受度。

再次,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仲裁庭决定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ICSID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解,并给予各方相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庭裁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仲裁庭在决定案件时的任意性和片面性。

此外,ICSID机制还允许各方就仲裁庭的裁决提出申诉,并要求ICSID再审判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仲裁庭决定的监督和纠正,增加了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还在鉴证程序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ICSID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各方的请求,要求鉴证机构进行专业的技术鉴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庭获取专业证据的透明度和可行性,增加了仲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此外,ICSID还要求鉴证机构在鉴证过程中公正中立,从而避免了鉴证结果的偏袒和不公正。

综上所述,ICSID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规则在维护国际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icsid名词解释

icsid名词解释

icsid名词解释
ICSID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的缩写。

它是一个独立的国
际组织,成立于1966年,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

ICSID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并提供一个公正、
有效和中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

它的成立是为了解决跨国投资
引起的争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ICSID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投资
争端。

它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有效的解决争端。

ICSID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
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ICSID的仲裁裁决。

ICSID的成员包括绝大多数国家,目前有约160个缔约国。


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一个中立的论坛,使双方能够在国际法的框
架下解决争端,而不必通过国内法院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ICSID的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注册、庭审和裁决阶段。


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向ICSID提交投资争端申请。

一旦申
请被接受,仲裁庭将被组建,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

庭审阶段涉及
双方提交证据和辩论,最终仲裁庭将作出裁决。

ICSID的存在和运作对于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保障。

通过提供公正的解决争端机制,ICSID有助于减少对投资的风险,
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者:董亚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

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关键词《华盛顿公约》 ICSID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作者简介:董亚婧,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15-02一、ICSID仲裁机制的概况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成立的法律基础是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ICSID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之一,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

其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

本文重点研究ICSID仲裁机制。

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基础上,ICSID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仲裁体制,包括管辖权制度、法律适用制度、临时措施制度、撤销裁决制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管辖权是ICSID 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前提,法律适用是解决争端的关键,临时措施是保障争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裁决撤销是作为国际仲裁机构的该中心内部特有的审查机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维系仲裁成效的最终环节,下文将重点研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12.3.1)--ICSID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12.3.1)--ICSID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ICSID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发展中国家加强对外国资本进行监管,并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引发了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国际投资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在世界银行倡导下,于1965年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ICSID或“中心”)。

该中心为广义上的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因此,成员国必须为世界银行成员国。

公约由序言、八章构成,共75条。

第一章为“解决投资争端中心” ;第二章“中心的管辖权”;第三章“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五章调解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第六章程序的费用;第七章程序进行的地点;第八章缔约国之间的争端;第九章修改;第十章最后条款。

有关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仲裁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该公约进行了规定。

1.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条件。

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这就是说,争端双方一般应具有不同国籍。

但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常常在东道国设立当地公司,具有当地国籍,依照《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如果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具有相同国籍,但由于该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如果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目的,该法律实体也可以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②主观条件公约要求,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

此书面协议的存在,是中心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双方一旦订立了此项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撤回或撤消。

此外,某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批准。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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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 ICSID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发展中国家加强对外国资本进行监管,并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引发了西方 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国际投资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在世界 银行倡导下,于1965年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ICSID 或“中心”)。该中心为广义上的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因此,成员国必须 为世界银行成员国。
中心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员 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应当按照公约规定进行,即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应当依照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应以全体成员多数票作出,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赞成此裁决成员签 署。任何仲裁员都可以在裁决书上附具个人意见。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裁决不得对外公布。中心秘书长应迅速将核对无误裁决副本送达双方当事 人。若当事人对裁决含义或范围有异议,则可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 求仲裁庭做出解释。
裁决的效力与《纽约公约》规定的裁决不同。根据《纽约公约》, 裁决可以由执行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无公约所规定的拒绝承认 与执行的条件,则经法院裁定后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决。
而中心裁决不允许各缔约国法院进行任何审查,包括程序上审查, 以及是否违反执行地公共秩序,除非依照《华盛顿公约》规定, 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情形外,当事人及有关缔约国法院均应遵守和 履行中心裁决。
公约由序言、八章构成,共75条。第一章为“解决投资争端中心” ;第 二章“中心的管辖权”;第三章“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五章调 解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第六章程序的费用;第七章程序进行的 地点;第八章缔约国之间的争端;第九章修改;第十章最后条款。
有关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仲裁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该公约进行了规 定。
ICSID的存在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便利条 件,淡化了争端的政治色彩,缓和了国家之间的矛盾。公约的许多规定具 有灵活性,如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的强制性规则。 但“中心”管辖权的有限性,使其不可能对所有成员国与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者的投 资争端进行审理。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 并通知ICSID: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 交该中心管辖。
②主观条件
公约要求,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 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的存在, 是中心对该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双方一旦订 立了此项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撤回或撤消。此外,某 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 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批准。
③客观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 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
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和客观要件,中心才能行使管辖权。
2. 仲裁裁决
拟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应向中心秘书 长提出书面申请。
该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争端事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其同意依照中 心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秘书长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 请人,并予以登记。
1. 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条件。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 一方则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这就是说,争端双方一般应具有不同国籍。但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常 常在东道国设立当地公司,具有当地国籍,依照《华盛顿公约》第25条 第2款第2项之规定,如果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具有相同国籍,但由于该 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如果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 目的,该法律实体也可以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本章思考题:
1.国际经济争端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4.阐述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5.阐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6.阐述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仲裁规则 7.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8.阐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及其方法 9.阐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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