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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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什么意思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仲裁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仲裁是什么意思1、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2、《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1)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仲裁法

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公司和鑫泉公司在 AL0606/98号合同中约定:“Arbitration:FTAC of China”,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 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FTAC OF CHINA系 “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 na”的英文缩写,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该 会的旧名称。因此,可以确定FTAC即指中国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 名称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该会仲裁,因此, 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原 审以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名称已作变更,认定本案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 纠正。
四、效力
(一)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3.双方自由意思表示 4.申请仲裁的事项具有可裁性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 3.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戚某,男,1931年生,北京市人,某政法大学退 休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9月被天津市仲裁 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2005年7月6日晚,戚某在 其住地天津某餐厅,私自会见了案件被申请人富 士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 其宴请。2006年1月17日,新浪网公布的一段25 秒钟的录像,曝光了戚某违规接触一方当事人的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并吃请的事实,因私下会见 当事人并接受宴请,今年75岁的仲裁员戚某被国 务院法制办通报除名。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各仲 裁委下发通知,如有聘任戚某担任仲裁员的,应 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据了解,戚某是仲 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 戚某此前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

05 国际仲裁法律制 度的挑战与改革
国际仲裁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管辖权争议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认定存 在差异,导致管辖权争议频发。
仲裁程序透明度不足
国际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缺乏透明度,可能引发公众对仲裁 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仲裁裁决的执行难题
一些国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诸多限制,影响仲裁裁 决的跨境执行效率。
04 国际仲裁法律制 度的实施与监管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承认国进行申请, 经审查符合承认条件的,予以承认并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通常包括提交原裁决书或经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仲裁协议、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拥有申请权等 。
06 国际仲裁案例分 析与实务探讨
典型案例介绍与剖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案件背景
某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建厂,因东道国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公司遭 受重大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就 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仲裁庭作出了裁决。

仲裁庭的职权
仲裁庭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调 解和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 庭可以调查取证、传唤证人、组
织庭审等。
仲裁庭的义务
仲裁庭应当公正、独立地行使职 权,遵守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相 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概念: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
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类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起诉
仲裁事项:同下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定的管辖,必须指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
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2023年劳动仲裁新规定(劳动仲裁法实施细则)是中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规,对于调解和解决劳动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以下是对于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调解程序新规定明确了调解程序,并加大了调解力度。

根据新规定,当劳动纠纷申请接到时,仲裁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新规定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和义务,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二、仲裁程序新规定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

首先,仲裁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劳动纠纷进行立案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并作出受理通知书。

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仲裁员应当依法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在工作日内,仲裁员应当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三、证据调查新规定加强了对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新规定规定了一定的证据推定规则。

如联合工会提供的证据,将有利于劳动者的,应当予以采纳。

同时,仲裁员有权采用传票、勒令出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新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裁决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并将争议款项支付给对方当事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新规定规定了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法律程序上的瑕疵,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五、追索权宣告的规定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追索权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劳动者寻求宣告劳动关系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应当在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提出。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追索权的宣告决定。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一、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依法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速裁、简便的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和谐的目的。

二、劳动仲裁的法律基础劳动仲裁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劳动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性质、程序和效力,为劳动仲裁的进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法》则是专门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组织、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仲裁提供了详细操作规程。

三、劳动仲裁的机构设置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市级法院设立的劳动仲裁庭和其他相关机构。

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主要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市级法院设立的劳动仲裁庭则是对一些特殊的或重大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其他相关机构包括行业性劳动仲裁机构、企业内部劳动仲裁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立。

四、劳动仲裁的程序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解、审理、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如下:1. 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案件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

2. 调解:劳动仲裁机构应当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尽可能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3. 审理:如果调解无果,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证据调查和审理程序。

4. 裁决:经过充分审理后,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执行: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如有一方不履行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劳动仲裁的特点和意义劳动仲裁相比于诉讼程序具有速裁、简便、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公开、规范、及时、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劳信访案件的妥善化解。

第三条仲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仲裁争议案件处理第四条仲裁庭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七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应完成案件的装帧归档工作。

第八条仲裁员应当依法公正独立履行职责,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九条仲裁庭裁决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三、涉劳信访案件处理第十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一条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第十二条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不推迟、不敷衍,不能马上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仲裁工作纪律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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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

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

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

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就建立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

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创立了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设立。

而国内仲裁则长期内停留于分行业管理的局面,如房屋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

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仲裁法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

仲裁法的颁布,使国内各类仲裁合为一体,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也合二为一,成为仲裁制度的根本大法,从而开创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新局面。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仲裁法的效力,包括地域上、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1、地域上的效力我国的《仲裁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国策,港、澳、台地区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当地的仲裁法律制度。

2、时间上的效力仲裁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仲裁法自何时生效,有无溯及力。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对此前发生的仲裁关系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内进行仲裁活动,仲裁法均适用。

4、对纠纷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对纠纷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纠纷提起仲裁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以下争议另外规定:(1)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涉及到就业制度,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面多量广,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

目前,这类纠纷的仲裁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次,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仲裁员组成等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最后,仲裁裁决也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执行。

由于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仲裁裁决也往往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自愿原则贯穿仲裁法始终,也是仲裁本身的一大特点所在。

2、一裁终裁原一裁终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仲裁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仲裁组织申请再次仲裁。

第二,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放弃了就原纠纷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为或审或裁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裁终裁原则是仲裁制度准司法性的体现。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这是实行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

此外,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回避制度等等规定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4、人民法院监督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但仲裁机构毕竟是民间组织,一旦涉及到强制措施,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首先要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如系违法,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来进行监督,一方面保证了合法仲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对违法仲裁予以取缔,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仲裁机构一、仲裁机构概述现代的仲裁多表现为机构仲裁。

常设的仲裁机构备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名册,并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有多种模式:有的国家只设一个全国性仲裁机构,无分支机构,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有的设几个全国性仲裁机构,并且各有分支机构,如日本的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日本海事仲裁协会,分别在神户等地设有办事机构。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一)设立《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要从便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角度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收案的数目,以免设置过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从目前来看,直辖市和省会等城市经济发达,经济纠纷也较多,因此,法律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相之间是平级的。

仲裁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设立。

目前,我国的仲裁委员会还需要在政府的扶植和管理下成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开办经费、办公费用也需要政府拨给,但仲裁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与行政机构无隶属关系。

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司法局、司法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获准登记以后,仲裁委员会始得成立。

(二)条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

所有人员都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从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一)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并且在思想道德方面要公道、正派。

《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任: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专业法律工作者;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研工作者;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经贸工作者。

(二)仲裁员聘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其中,兼职占多数。

四、仲裁协会(一)仲裁协会的概念和性质仲裁协会是仲裁的行业协会,其会员是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二)仲裁协会的职责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为:1、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成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并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2、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此外,根据其他行业协会的经验,仲裁协会还会组织会员参加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进行经验总结交流,以提高会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在维护会员的权益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三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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