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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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1)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司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2、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例题:

下列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答案:ABCDE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职能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例题: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包括:( )

A.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

B.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D.破坏选举等侵犯公利的犯罪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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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例题:

下列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有( )

A.侮辱罪

B.诽谤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虐待罪

答案:ABCD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例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D.其他案件

答案:ABC

2、地区管辖

3、专门管辖

四、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类型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例题: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公诉案件中的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与以后的不同时间段的称谓。

B.当事人当中既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又包括了法定代理人

C.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答案:ACD来源:

(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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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1、辩护的概念

2、辩护的种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能够担当辩护人的有( )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D.其他人员

答案:ABC

(三)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2、种类

六、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七、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八、刑事诉讼的程序

(一)立案

(二)侦查

(三)起诉

(四)审判

1、第一审程序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述、评议和宣判

2、第二审程序

3、死刑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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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重点掌握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通过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依法调解的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人民调解原则

7、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例题:

下列哪些纠纷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A.对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C.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D.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

答案:ABC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一)当事人

(二)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第三人

(四)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五、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证据的三个特征: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收集认可的法定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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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

必须掌握八种特殊侵权承担的举证责任

例题: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承担举证责任。

A.所有人对其无过错

B.受害人对其无过错

C.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D.第三人对其无过错

答案:AC

(三)证据保全

六、期间、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例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 )

A.留置送达

B.委托送达

C.公告送达

D.直接送达

E.转交送达

F.直接送达

答案:ABCDEF

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构成要件

(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拘传

2、训诫

3、罚款

个人不高于1000元,单位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拘留:15日以下

2、

八、民事诉讼程序

(一)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和缺席判决、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和终结

例题:

终结案件的法定情形有:( )

A.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B.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C.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D.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答案:ABCD

2、简易程序

例题: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说确的是( )

A.由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B.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C.审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D.其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普通程序相同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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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

必须掌握八种特殊侵权承担的举证责任

例题: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承担举证责任。

A.所有人对其无过错

B.受害人对其无过错

C.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D.第三人对其无过错

答案:AC

(三)证据保全

六、期间、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例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 )

A.留置送达

B.委托送达

C.公告送达

D.直接送达

E.转交送达

F.直接送达

答案:ABCDEF

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构成要件

(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拘传

2、训诫

3、罚款

个人不高于1000元,单位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4、拘留:15日以下

八、民事诉讼程序

(一)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和缺席判决、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和终结

例题:

终结案件的法定情形有:( )

A.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B.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C.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D.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答案:ABCD

我国仲裁员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现状 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对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内容 涉及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责任。 (一)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我国1995 年《仲裁法》第38 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由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法》第34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由上述法条可见,尽管《仲裁法》第38 条笼统地规定了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而并未将此法律责任明确为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不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仅有2006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涉及仲裁员的 刑事责任,而我国《仲裁法》第38 条所规定的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不应当包含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其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20 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此罪 命名为“枉法仲裁罪”。 (三)仲裁员的行业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38 条不仅仅对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仲裁员的行业责任作出了规定,即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 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除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行业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由此可见,仲裁员承担行 业责任的情形同民事责任一样,要么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要么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2 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 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 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 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 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 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 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 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 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违反《仲裁法》所规定之情形的, 不仅要被受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委员会除名,还要承担自此以后“行业禁入”的行

普法制度汇编(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长 效 机 制 汇 编 目录

1.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3) 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5)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6) 4.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7) 5.行政执法责任制 (8) 6.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2)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3) 8.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 (16) 9.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17) 10.普法宣讲员工作职责 (18) 1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职人员职责 (19) 12.普法培训工作制度 (20) 13.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21) 14.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24) 15.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25) 16.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26)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

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内设各办公室主任。 二、本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镇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六、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镇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全旗科技镇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 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最新53法律法规与制度汇总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 度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清单; 3.法规定期更新资料;(企业提供) 4提供宣传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企业提供) 5.提供传达给相关方记录(文件、函等);(企业提供)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安全法规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职责 1.公司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电、仪各专业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确认,并督促有效执行。 2.公司办公室负责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获取、识别和引用。 (三)获取渠道与识别 1.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获取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进行有效性识别。 2.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应对来源、适用性、适用部门、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及时呈报公司总工程师确认。 (四)有关事项 1.各职能部门应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汇总,并按填写清单目录备案。 2.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审,及时识别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3.所有各种法律法规应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向做作业人员或规定范围的相关人员宣贯、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部分)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规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仲裁法论文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是一种制度。 商事仲裁的特征是: 1.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双发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所使用的法律。 2.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商事仲裁不像上市诉讼程序那样,需要受到各 种格样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不需要拘泥于任何法定形式。 3.商事仲裁迅速及时且费用低廉。 4.商事仲裁具有必要的强制性。首先,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 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再向有关方法院提起审理该有关争议的诉讼。而且,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组成的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进行严格的审理,并作出裁决,而不像调解人那样,只有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权利。其次,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商事法律争议的合法性,承认有关仲裁机构依争议双发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做出的才觉得法律效力。 5.商事仲裁是一种最为友好的法律解决方式。 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校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有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答:错误。改为“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议需通过司法方法。() 答:错误。改“需”为“可以”。 3.ICSID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正确。该仲裁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4.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方可由ICSID进行仲裁裁决。() 答:错误。“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ICSID才会进行仲裁裁决。” 5.争议双方具有相同的国籍,ICSID可能进行仲裁裁决。() 答:正确。在双方同意,满足公约目的,本国的法律实体被视为另一国国民的情况下可能出现。 6.在我国《仲裁法》生效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已实现了统一。() 答:错误。改“已”为“仍未”。 二、填空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内容) 1.国民与国民间的争议主要因和产生。 答:合同。侵权。 2.WTO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和的一个中心环节。答:安全。可预测性。 3.WTO现行的争议解决程序采用了“”的通过方式。 答:全体一致否认。 4.国际仲裁的前提是存在着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答:仲裁协议。 5.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英文简称是。 答:ICSID。 6.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 答: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三、单项选择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一个选项) 1.DSB设立的专家小组,一般有()名成员组成。 A.3 B.4 C.5 D.6 答:A 2.DSU中规定设立的DSB所采取的程序是()。 A协商一致B反向协商一致C2/3以上多数同意D简单多数同意 答:B 3.根据我国《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果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A不受影响B随之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C视当事人的意思而定D不可一概而论答:A 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第04讲_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解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7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真权利人)所有权如何保护?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护?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盗赃物排除适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出质。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对象不动产、动产动产、财产权利动产 占有不需要需要需要意思表示一致需要需要不需要回顾与总结

《经济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 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综合练习(第18章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A.1994年8月31日 B.1995年8月31日 C.1994年9月1日 D.1995年9月1日。 2.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A)登记。A.司法行政部门 B.司法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省人民法院。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A)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裁决书自(A)起发生法律效力。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批准之日 D.公开之日。 5.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B)的意见作出裁决。A.多数人 B.首席仲裁员 C.检察院 D.法院。 6.仲裁一般(A)进行。A.不公开 B.公开 C.调节 D.判决。 7.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A)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第一审 B.第二审 C.审判监督 D.再审。 8.我国实行(A 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两审 B.一审 C.三审 D.公开。 9.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A)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15日B.10日 C.7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诉讼证据具有(AB)的基本特征。A.客观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D.强制性E.准确性。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ABCD)。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E.合并管辖。 3.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ABC)。A.第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审判监督程序 D.行政简易程序 E.执行程序。 4.民事起诉状由(ABCD)四部分组成。A.首部 B.诉讼请求 C.事实和理由 D.尾部 E.结论。 5.民事答辩状包括(ABC)三部分。A.首部 B.答辩理由C.尾部D.诉讼请求E.标题。 6.《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ABC)。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C.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D.出生地E.违法行 为发生地。 7.根据制作主体活动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ABC)。A.执法文书B.司法文书C.用法文书D.公证文书E.仲裁文书。 8.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AB)。A.灵活度不同B.效力不同C.本质不同D.强制性不同E.条件不同。 9.仲裁与审判的不同是(ABCD)。A.性质不同B.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C.审理程序不同D.审理的原则不同E.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10.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E)。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D.行政机关批准E.有具体的事实、理由。 11.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下列属于司法文书的是(ABCDE)。A提请批准逮捕书B.起诉意见书C.不批准逮捕决定书D.民事判决书E.刑事裁定书。 12.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ABCDE)。A.司法机关B.行政机关C.公民D.法人E.其他组织。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ABCDE)。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划分基本相同,都分为(ABCDE)。A.书证、物证B.视听资料、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E.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 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 (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汇编

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1)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司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2、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例题: 下列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答案:ABCDE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职能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例题: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包括:( ) A.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 B.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D.破坏选举等侵犯公利的犯罪 答案:ABCD 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2)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例题: 下列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有( ) A.侮辱罪 B.诽谤罪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虐待罪 答案:ABCD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例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D.其他案件 答案:ABC 2、地区管辖 3、专门管辖 四、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类型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例题: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公诉案件中的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与以后的不同时间段的称谓。 B.当事人当中既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又包括了法定代理人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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