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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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

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

(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就建立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创立了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设立。而国内仲裁则长期内停留于分行业管理的局面,如房屋仲裁、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等。据不完全统计,在通过仲裁法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仲裁法的颁布,使国内各类仲裁合为一体,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也合二为一,成为仲裁制度的根本大法,从而开创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新局面。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仲裁法的效力,包括地域上、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1、地域上的效力

我国的《仲裁法》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国策,港、澳、台地区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当地的仲裁法律制度。 2、时间上的效力

仲裁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仲裁法自何时生效,有无溯及力。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对此前发生的仲裁关系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内进行仲裁活动,仲裁法均适用。

4、对纠纷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对纠纷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纠纷提起仲裁适用仲裁法的规定。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以下争议另外规定:(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涉及到就业制度,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2)农业承包合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面多量广,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目前,这类纠纷的仲裁主要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次,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仲裁员组成等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最后,仲裁裁决也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执行。由于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仲裁裁决也往往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自愿原则贯穿仲裁法始终,也是仲裁本身的一大特点所在。

2、一裁终裁原

一裁终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仲裁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仲裁组织申请再次仲裁。第二,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放弃了就原纠纷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为或审或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裁终裁原则是仲裁制度准司法性的体现。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是实行独立仲裁的组织保证。此外,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回避制度等等规定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4、人民法院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但仲裁机构毕竟是民间组织,一旦涉及到强制措施,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首先要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如系违法,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来进行监督,一方面保证了合法仲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对违法仲裁予以取缔,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概述

现代的仲裁多表现为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备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名册,并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有多种模式:有的国家只设一个全国性仲裁机构,无分支机构,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有的设几个全国性仲裁机构,并且各有分支机构,如日本的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日本海事仲裁协会,分别在神户等地设有办事机构。我国的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

(一)设立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要从便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角度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收案的数目,以免设置过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从目前来看,直辖市和省会等城市经济发达,经济纠纷也较多,因此,法律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相之间是平级的。

仲裁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设立。目前,我国的仲裁委员会还需要在政府的扶植和管理下成立,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开办经费、办公费用也需要政府拨给,但仲裁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与行政机构无隶属关系。

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司法局、司法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获准登记以后,仲裁委员会始得成立。

(二)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所有人员都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从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

(一)仲裁员资格

仲裁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并且在思想道德方面要公道、正派。《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专业法律工作者;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教研工作者;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经贸工作者。

(二)仲裁员聘任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其中,兼职占多数。

四、仲裁协会

(一)仲裁协会的概念和性质

仲裁协会是仲裁的行业协会,其会员是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二)仲裁协会的职责

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为:

1、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成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并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2、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此外,根据其他行业协会的经验,仲裁协会还会组织会员参加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进行经验总结交流,以提高会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以及在维护会员的权益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第三节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实质是当事人共同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份特殊的合同。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就不能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不能单方面地撤回该约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包括三种形式。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定的合同中订立的将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仲裁条款订立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具有独立性。《仲裁法》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协议。仲裁协议书不依附于某个合同,是一项独立契约。

(三)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其他文件是指当事人除了合同以外来往的信函、电报、传真等等其他书面材料。如在这些文件中包含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即构成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否则,不构成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

(一)请求仲裁的表示

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应当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单方同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遭受欺诈、胁迫等作出与内心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也是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根据和范围。当事人只有把订在仲裁协议中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予以受理,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异议,而且即使仲裁裁决作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否则仲裁协议无法执行。对于国内仲裁,主要写明仲裁委员会所处的地点;涉外仲裁要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和所处地点,但未写明地点的允许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进行再次选择。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一旦达成,其效力就具有了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本身有效的,仍然有效,本身无效的,仍然无效。《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机关为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具体而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1、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而言,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首先要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因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取得仲裁管辖权。当事人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如果确认仲裁协议有效,该决定就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应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2、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局。

3、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同一仲裁协议的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人民法院为准。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效力——排斥起诉权

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约定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已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获取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仲裁申请。如果非法受理,则作出的仲裁裁定无效,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裁定或不予执行。

(3)对人民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首先表现为排斥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即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其次,仲裁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首要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首先要审查该裁决的合法性,主要是程序上是否有违法事项,而仲裁协议的有效直接关系到裁决的合法性。 2、无效仲裁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无效的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如仲裁协议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中国的仲裁机构只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5)违反仲裁法原则的仲裁协议。如仲裁协议约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约定违反了一裁终裁的原则。

无效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后果上视同无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重新提起仲裁,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四节仲裁程序

一、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是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或参加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如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人和被撤销人等。不管是何种称谓,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始终平等。

二、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提出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的第一步。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为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附上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的5日内,经初步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

2、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或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的,让当事人补正或补充协议;然后从重新递交之日起5日内受理;

3、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由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二)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为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另一种为独任仲裁员,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约定合议仲裁庭的,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为三方或三方以上,应当共同选择3名仲裁员,并选定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名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约定独任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之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尽管仲裁员由当事人自由选定,但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足以影响其公正性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知道的,也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由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审理

1、不公开开庭的原则。仲裁应当开庭审理。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书面审理,作出裁决。开庭分为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开庭通知。仲裁庭开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或者提前开庭。是否延期或者提前,由仲裁庭决定。

3、开庭。开庭仲裁,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仲裁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接下来是开庭调查,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新证据。开庭调查结束后,进入下一步骤,即开庭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辩论的权利,当庭辩论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辩论形式。开庭辩论通常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按先后顺序发言,然后进行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的参与之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仲裁法允许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仍然可以和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作出仲裁裁决以后,和解协议的内容就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能反悔,也不能重新提起仲裁。撤回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如果反悔,还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重新提起仲裁。

5、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自行组织调解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以后生效,当事人签收前可以后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能后悔。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6、裁决。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决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仲裁员签名及仲裁委员会盖章。其中,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也可以不签名。

(四)裁决执行

1、自愿执行

由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所以仲裁裁决也较诉讼法律文件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大部分仲裁裁决书由当事人自愿执行。

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由当事人自愿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败诉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也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仲裁裁决强制力的最终保证,也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内容。

(1)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2)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裁的原则,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裁制度体现了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体现了仲裁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特点,但不能保证实践中所有的仲裁裁决都是合法与公正的。因此,仲裁法设置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以实现对仲裁裁决的必要监督。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对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的行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法定期限是指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2、审理。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法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未发现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3、中止撤销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如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提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小结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本章所讲的仲裁,专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仲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审理、裁决执行等阶段组成,不论是哪个阶段都体现仲裁的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最后的裁决执行阶段行使必要的监督权,保证仲裁的公正合法。

我国仲裁员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现状 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对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内容 涉及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责任。 (一)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我国1995 年《仲裁法》第38 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由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法》第34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由上述法条可见,尽管《仲裁法》第38 条笼统地规定了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而并未将此法律责任明确为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不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仅有2006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涉及仲裁员的 刑事责任,而我国《仲裁法》第38 条所规定的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不应当包含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其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20 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此罪 命名为“枉法仲裁罪”。 (三)仲裁员的行业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38 条不仅仅对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仲裁员的行业责任作出了规定,即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 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除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行业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由此可见,仲裁员承担行 业责任的情形同民事责任一样,要么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要么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2 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 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 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 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 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 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 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 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 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违反《仲裁法》所规定之情形的, 不仅要被受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委员会除名,还要承担自此以后“行业禁入”的行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3.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4.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5.仲裁 6.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11.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12.仲裁的申请 13.根据中国仲裁法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有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2.有四个作用:1》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保证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3.区别:(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 同(4)审理结果不同(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4.基本内容:(1)仲裁意愿(2)仲裁事项(3)仲裁地点(4)仲裁机构(5)仲裁规则(6) 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 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D、仲裁程序 所为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

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 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and may be amended by the rest of this clause.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shall b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Hong Kong at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re shall be only one arbitrator.

仲裁法论文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是一种制度。 商事仲裁的特征是: 1.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双发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所使用的法律。 2.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商事仲裁不像上市诉讼程序那样,需要受到各 种格样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不需要拘泥于任何法定形式。 3.商事仲裁迅速及时且费用低廉。 4.商事仲裁具有必要的强制性。首先,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 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再向有关方法院提起审理该有关争议的诉讼。而且,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组成的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进行严格的审理,并作出裁决,而不像调解人那样,只有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权利。其次,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商事法律争议的合法性,承认有关仲裁机构依争议双发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做出的才觉得法律效力。 5.商事仲裁是一种最为友好的法律解决方式。 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校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有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 6 月21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 8 章 36 条。 第一章,总则(第 1-6 条);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 7-9 条);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 10-15 条);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 16-17 条);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18-27 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 28-33条); 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 34 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 35-36 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 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 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 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 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 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 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 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中国 1994年的《仲裁法》在起草过程中也参考了该示范法。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答:错误。改为“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议需通过司法方法。() 答:错误。改“需”为“可以”。 3.ICSID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正确。该仲裁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 4.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方可由ICSID进行仲裁裁决。() 答:错误。“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ICSID才会进行仲裁裁决。” 5.争议双方具有相同的国籍,ICSID可能进行仲裁裁决。() 答:正确。在双方同意,满足公约目的,本国的法律实体被视为另一国国民的情况下可能出现。 6.在我国《仲裁法》生效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已实现了统一。() 答:错误。改“已”为“仍未”。 二、填空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内容) 1.国民与国民间的争议主要因和产生。 答:合同。侵权。 2.WTO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和的一个中心环节。答:安全。可预测性。 3.WTO现行的争议解决程序采用了“”的通过方式。 答:全体一致否认。 4.国际仲裁的前提是存在着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 答:仲裁协议。 5.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英文简称是。 答:ICSID。 6.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即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 答: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三、单项选择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一个选项) 1.DSB设立的专家小组,一般有()名成员组成。 A.3 B.4 C.5 D.6 答:A 2.DSU中规定设立的DSB所采取的程序是()。 A协商一致B反向协商一致C2/3以上多数同意D简单多数同意 答:B 3.根据我国《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果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A不受影响B随之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C视当事人的意思而定D不可一概而论答:A 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合同知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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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于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壹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壹,壹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于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于磋商仲裁时的壹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和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壹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壹。 a、力争规定于我国仲裁。 b、能够规定于被告所于国仲裁。 c、规定于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于仲裁协中规定于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能够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于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于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于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壹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D、仲裁程序 所为程序(arbitration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application)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壹致。于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壹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经济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

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地点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临时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形式有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争议的实际情况。临时仲裁的主要不足就是它的有效进行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如果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容易时仲裁拖延误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示例范本

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有两种规定:一种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另一种由被告人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常见仲裁条款示例如下: (1) 规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凡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北京进行。该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OULD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SAID COMMISS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2)由被告人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的条款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被告所在国进行,或者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OULD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DEFENDANT RESIDES OR IN THE THIRD COUNTRY MUTUALL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E DECIS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国际商法第八章翻译分析

1/1/97 1 第八章 沉降的替代手段 国际商业纠纷 ?由乔纳森钟演讲 1/1/97 2 沉降的替代手段 国际商业纠纷 1.定义替代手段 2.定义国际商事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 4.海牙公约 5.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及其职能 6.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问题 7.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业仲裁 8.国际商事仲裁和CISG 9.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其他替代方法 1/1/97 3 定义替代手段 ?“另类手段”是指解决争议的非司法方法,其中替代品国际商业诉讼。 ?本章中的“另类方式”是指仲裁,协商(谈判)与和解(调解)。 1/1/97 4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 ?定义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征 ?半自治仲裁含义 ?定义商业仲裁 1/1/97 五 定义仲裁 ?仲裁的第三方解决争端的手段,其中争议各方都有自由,遵守相关法律,以确定是否,何时,何地使用这种方法,指定一名仲裁员(或仲裁员),并选择程序规则(如适用)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除非例外的是使根据相关法律。 ?仲裁既可以在一个体制基础上或在一个特设特定基础上继续进行。 1/1/97 6 仲裁的基本特征 ?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这是第三方解决争端的手段,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如协商解决争端。 1.这是解决纠纷的,而不是诉讼或调解半司法程序。 2.这是第三方争端解决一个半自治的过程中, 3.仲裁裁决是强制执行的法律。 1/1/97 7 半自治的含义 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的半自治地位被证明如下: ?提交国际仲裁,完全是基于双方的协议; ?当事人有权选择在哪里仲裁纠纷; ?当事人有自由选择仲裁员;(二) ?当事人往往可以决定的仲裁规则使用哪个或哪些; 1.总体而言,各方有自主权决定是否,在哪里以及如何进行仲裁。 1/1/97 8 定义商业仲裁 ?商事仲裁是用于仲裁纠纷或所有关系所产生的分歧,是否属于合同,商业性质的,因此排除了非商业性质的纠纷,如不引起人身伤害索赔为目的的类型的仲裁商业活动,邻里纠纷,对行政决定的纠纷,家庭纠纷等。1/1/97 9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 ?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主要公约和规则artitral ?纽约公约 ?1965年的华盛顿会议 ?示范法 1/1/97 10 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在国际层面,任何特定国家的仲裁规则,代表这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说,仲裁裁决规则下发要在第一的当地法律认可它可以在本地或在其他国家在强制执行前,纽约公约1958年。 ?缔约方的国际商业纠纷可能更愿意使用国际公约,在国际仲裁示范法,或第三国的仲裁规则,似乎是中性双方当事人均有。 1/1/97 11 重要会议 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业仲裁的法律框架包括约定,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 ?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式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和华盛顿公约是对国际商业仲裁的最重要的公约。 1/1/97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 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综合练习(第18章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A.1994年8月31日 B.1995年8月31日 C.1994年9月1日 D.1995年9月1日。 2.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A)登记。A.司法行政部门 B.司法部 C.最高人民法院 D.省人民法院。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A)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裁决书自(A)起发生法律效力。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批准之日 D.公开之日。 5.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B)的意见作出裁决。A.多数人 B.首席仲裁员 C.检察院 D.法院。 6.仲裁一般(A)进行。A.不公开 B.公开 C.调节 D.判决。 7.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A)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A.第一审 B.第二审 C.审判监督 D.再审。 8.我国实行(A 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两审 B.一审 C.三审 D.公开。 9.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A)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15日B.10日 C.7日 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诉讼证据具有(AB)的基本特征。A.客观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D.强制性E.准确性。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ABCD)。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E.合并管辖。 3.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ABC)。A.第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审判监督程序 D.行政简易程序 E.执行程序。 4.民事起诉状由(ABCD)四部分组成。A.首部 B.诉讼请求 C.事实和理由 D.尾部 E.结论。 5.民事答辩状包括(ABC)三部分。A.首部 B.答辩理由C.尾部D.诉讼请求E.标题。 6.《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ABC)。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C.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D.出生地E.违法行 为发生地。 7.根据制作主体活动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ABC)。A.执法文书B.司法文书C.用法文书D.公证文书E.仲裁文书。 8.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AB)。A.灵活度不同B.效力不同C.本质不同D.强制性不同E.条件不同。 9.仲裁与审判的不同是(ABCD)。A.性质不同B.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C.审理程序不同D.审理的原则不同E.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10.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E)。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D.行政机关批准E.有具体的事实、理由。 11.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下列属于司法文书的是(ABCDE)。A提请批准逮捕书B.起诉意见书C.不批准逮捕决定书D.民事判决书E.刑事裁定书。 12.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ABCDE)。A.司法机关B.行政机关C.公民D.法人E.其他组织。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ABCDE)。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划分基本相同,都分为(ABCDE)。A.书证、物证B.视听资料、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E.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及完善摘要: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国际交往越来越便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伴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增强和国际贸易额迅猛增长的还有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数量。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民商事仲裁。而仲裁以其高效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最为普遍的方法。不论是在仲裁中还是民事诉讼中,证据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证据是找到正确答案的唯一方法。然而证据自身不能主动说明案件真实情况,需要人们根据证据包含的信息还原案情。科学、合理的证据制度对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公正判决的做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做了详细规定。美国甚至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这样的专门立法。这种现状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高效进行,进而阻碍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国际商事仲裁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完善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概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规范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开示、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一系列准则的总和。按照不同标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第一,按照调整内容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等等;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有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等。第二,按照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评判证据程序规则和评判证据范围规则。评判证据程序的规则要求对证据的判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而评判证据范围的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判断材料是否属于证据范围,能否被仲裁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证据规则。第三,按照仲裁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本文将按照这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动态发展角度,采用与民商事诉讼证据规则比较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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