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了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
本文将从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认为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实施。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认为对方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2.当事人请求法院在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况。
四、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
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保全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4.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五、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1.保全措施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异议规定

财产保全异议规定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被对方转移、隐匿或毁损等,以确保执行目的能够顺利实现的一种法律程序。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异议情况,即执行异议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为了解决财产保全异议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首先,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之前,异议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保全措施有关的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如果异议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保全决定将继续执行;如果异议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院可以暂停或终止保全决定。
其次,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进行合法、公正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于听证时间、地点等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尽量满足合理要求。
此外,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执行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中间措施,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例如,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保证其异议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可以要求异议人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以弥补执行法院的成本损失。
最后,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结果上,如果异议人不服执行法院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上诉状应当在上诉期满前提交执行法院,并交缴上诉费用。
上诉期满后,执行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和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进行后续处理。
通过以上规定,我国法律明确了财产保全异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平衡。
最终,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结果将对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通过合理的解决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程序。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胜诉方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基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诉讼期间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有着法律基础。
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6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其次,所请求保全的标的必须是能够明确标定的财产权益。
最后,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条件,财产保全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查封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查封,以防止其侵害申请人的权益。
当案件审理完毕后,如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则可以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拍卖或者赔偿。
如果判决结果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则将解除查封。
2. 冻结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方式。
指先将当事人财产暂时冻结,待判决结果出来后,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是否执行冻结。
如果判决支持申请人,则可以将被冻结的财产用于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如果判决结果不支持申请人,则将解除冻结。
3. 其他财产保全除了以上两种方式,行政诉讼案件中还有其他的财产保全方式。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
这些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决定。
四、财产保全的审批程序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审批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财产保全的种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1、我想起诉别人还钱,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2、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判决前,由于可能出现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相应财产;3、2、我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4、答: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法院可以驳回该申请;5、6、3、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想知道法院保全的财产种类7、答: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益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8、4、我朋友欠我10万元钱,但始终没有偿还;我起诉他以后,他说没有钱偿还,但他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答:可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5、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都包括哪几类,都有什么区别答: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就是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人不得处分;扣押就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就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保全措施;6、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有什么条件答:可以;如果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7、我在法院打官司,听说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是这样吗答:根据财产性质及措施不同,期限也不一致;对不动产的首次查封不得超过2年;对动产的首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1年如车辆、设备;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首次冻结对不得超过6个月;8、我在法院的诉讼还没有结束,但是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9、我和他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我随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法院多长时间做出裁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10、我被他人起诉了,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我的存款;我对于该裁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1、我在法院打官司,为了便于执行,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如何办理手续答: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侵权与合同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
针对此类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十分必要,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涉案财产的流失和转移,也可以规避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时间拖延乃至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保全措施限制过于严格诉前财产保全程序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为繁琐,经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裁量。
有时,执行法官可能会过度强调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导致过于严格的保全措施被采取,限制涉案方的正常商业活动和生产经营。
2.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际执行中,保全措施常常会遭到涉案方的抵制和反抗,给执行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
对于无处分能力的财产,执行法官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确定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免耽误后续案件的审理进程和财产保全的效果。
3. 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要求举证较高针对不少涉案方,其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十分难以确定,这就给执行法官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举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同时,法院为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也给许多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4. 保全措施的效果难以实现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虽然能够有效地保护涉案方的财产不受损失,但其效果实现的难度却相对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若不及时发现财产,且未及时冻结,财产可能被涉案方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销毁或隐匿,就难以实现保全的目的。
二、解决建议1. 加强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当前,不少执行法官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经验和掌握程度还比较欠缺,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应当充分加强执行法官的财产保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执行法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
2. 优化保全措施的选择和执行在制定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制定。
北京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引

北京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引为规范全市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工作,提高实施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财产保全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前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保全等,本指引中的财产保全案件指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二、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应当由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执保”字案件办结后,当事人提出追加保全、续行保全、变更保全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由立案部门另编立“执保”字案号,再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执行部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以保全裁定的案号制作保全手续。
三、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保全裁定载明的财产信息或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移送的财产清单或者线索采取保全措施。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部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准许:(一)该财产线索指向的财产类型已纳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申请保全人有交易行为、使用记录等证据初步证明该财产存在;(三)财产线索指向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保险产品的,应提供该财产所在机构的名称;财产线索指向不动产、车辆的,应明确该财产所属省级行政区域;财产线索指向股权(股份)、证券的,应提供该财产所在目标公司的名称;财产线索指向公积金的,应提供被保全人公积金缴纳单位的名称,且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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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经过财产保全的措施就会限制被申请人对物的处分权,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既要考虑保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明确被申请的财产保全的范围,要保证各方的利益的平等受到保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