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保全与先予执行PPT讲解
民诉法保全与先予执行讲义(PPT 41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 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 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 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
第101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 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 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
--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30天内
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司考例题
见例题2
三、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
金钱之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动产 扣押:人民法院强制扣留财产——移动财产
2、法院审查
3、法院裁定和执行
当事人申请 法院审查
裁定先予执行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4、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申请人胜诉:
案件审理终结,在裁判中对先于执行情况予以说明
申请人败诉:执行回转
5、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性质:判决之前的预先执行 返还被申请人财产
谢谢观赏
适用条件
--须具备法定事由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转让、隐匿、挥霍财产行为,可 能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之不同
启动方式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财产保全 • 先予执行 • 比较分析 • 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规定与完善建议 • 小结与展望
01
财产保全
定义和特点
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 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 隐匿、毁损财产,在紧急情况下 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05
相关法律规定与完善建议
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 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在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 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必须符 合法定条件,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等。
先予执行是在判决前采取的临时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避免因判决后执行困难而造成损失 。
适用范围
01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
当一方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
足够的财产支付,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02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当一方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
06
小结与展望
小结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
重要意义。
输标02入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 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财产进行毁损、灭失等行 为,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汇编.ppt

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用 的一种强制手段。 • 特点:
– 1.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 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强制措施时,根 据该行为的情节轻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 5.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 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 伪证; – 6.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 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 7.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 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 或者打击报复; – 8.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 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 9.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 5、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 法院同意的; (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 销的; (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 确立的义务。
1.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2.诉讼行为保全的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 保全

第一节保全第二节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一、保全的概念民事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二、保全的种类(一)诉前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2.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强调紧急性和程序性。
(二)诉讼保全1. 诉讼保全的实质条件: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或者存在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到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
2. 诉讼保全的程序条件: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儿媳“独占”赔偿款法院“保全”解难题三、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一)保全的申请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二)保全的裁定1. 保全裁定的期限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保全裁定的复议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卷三第87,多选)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四、保全的担保(一)财产担保数额法院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课件

财产保全的措施与实施
查封
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贴 封条、上锁等措施,禁 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置。
扣押
将被保全的财产扣留在 法院指定的地点,禁止 被申请人接触或处置。
冻结
将被保全的财产账户、 资金等予以冻结,禁止 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
的处置。
拍卖
将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拍 卖,以实现申请人对财
产的权益。
03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
先予执行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裁定先予执行。
实施措施的异同
财产保全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
先予执行
包括裁定当事人先予给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或特定物,以满足申请人的紧急需要。
05
财产保全与先予 执
行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总结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04
财产保全与先予 执
行的异同点
适用阶段与目的的异同
财产保全
适用于诉讼过程中,旨在保证判 决的执行,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 隐匿财产。
先予执行
适用于诉讼开始前,目的是为了 满足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前的紧急 需要,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困难。
适用条件的异同
财产保全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定条件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欲起诉另一家公司,担心对方转移资产,遂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 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保全,并要求被告公司提供担保。最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二: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09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 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 制性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以前,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申 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一) 客体不同。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 是财产,仅适用于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 之诉,而先予执行的客体既包括财产又 包括行为,即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被告 暂先给原告一定的财产,也可根据案情 裁定被告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三)具体措施不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具体措施 则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或者强制 被告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和第 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起诉。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 (三)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
五、财产保全错误及其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先予执行,必须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提保,申请人不提供提保的,驳回申请”。 (三)执行。人民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 定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自觉履 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审判组织移交 本院的执行庭执行。
五、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申请人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 还给对方,对方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 请人应当给被申请人以经济赔偿,申请人提 供了担保的,可以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赔偿。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15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当事人来说,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送 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立即执行。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先予执行的裁 定可对其产生协助执行的义务。
诉讼保全的效力,从时间来看,一般应维 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被保全的 财物属于应予执行的,应维持到执行完毕 才失效。
对财产保全的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在接到人民法院财产 保全的裁定协助通知书以后,必须及时予 以协助执行。
五.保全错误的赔偿
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 依另一方的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 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的 临时性强制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
容(财产、行为)。
四、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申请人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利益返 还对方;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对方因 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可以用申请人提供 的财产补偿。
五、先予执行的裁定及其效力
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 的申请,在其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确有困 难的情况下作出的。
(一)时间效力
自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并维持到人 民法院将案件审理终结、判决生效时止。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
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紧急情况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
生活或生产经营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课件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执行措施的采取与解除
执行措施的采取
在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 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执行措施的解除
如果先予执行的情形消失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处理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标的物灭失 等情形。
权利
在申请人败诉或违反保全裁定时,担保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务
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救济途径与程序
复议
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 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执行异议
被申请人认为保全裁定执 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 出书面异议。
03
财产保全的担保与救济
担保方式与要求
01
02
03
现金担保
申请人需提供一定数额的 现金作为担保,通常为保 全财产价值的30%-50% 。
实物担保
申请人可以用自己或第三 人的房产、车辆等实物作 为担保。
保证人担保
申请人可以提供一位有稳 定收入、固定住所的自然 人作为保证人,并签订保 证合同。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目的
确保判决的执行,防止当事人恶 意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种类
查封
冻结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 处分。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禁止其 处分和转移。
扣押
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扣留,禁止其转移 。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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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 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 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 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 本案有关的财物。”
“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 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
申请人败诉:执行回转
5、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性质:判决之前的预先执行 返还被申请人财产 申请人赔偿损失
司考例题
见例题3
⊙﹏⊙!
民事担保行为在先, 优先于法院司法行为
保全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 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 案债务人偿还。
如果第三人要求偿付的,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 款。
四、保全的程序
1、保全申请及担保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申请书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理由、根据
2、法院审查
3、法院裁定和执行
当事人申请 法院审查
裁定先予执行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复议
4、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申请人胜诉:
案件审理终结,在裁判中对先于执行情况予以说明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具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生活无法维持;生产不能进行;生命岌岌可危)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之不同
启动方式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
--诉讼保全: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
管辖法院
--诉前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案件,在第二审法
--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30天内
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司考例题
见例题2
三、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
金钱之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非金钱之诉,涉及争议的标的物。
2、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P228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2013年10月30日
2013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 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 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 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 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的 被申请人的复议意见有理,法院撤回保全措施裁定
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的义务
五、保全的救济程序
1、保全的性质:
权利义务确定之前的预防措施
2、保全可能错误 3、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程序
申请人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依《国家赔偿法》
2、诉讼(中)保全
诉讼进行过程中,为了人民法院做出的生 效判决真正得以执行、落实,人民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 产采取保护措施。
诉讼进行中
适用条件
--须具备法定事由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转让、隐匿、挥霍财产行为,可 能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
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本身属性,属于季节性商品、易腐烂 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
查封: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动产 扣押:人民法院强制扣留财产——移动财产 冻结:限制提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保存价款:不宜长期保存——季节性商品
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通知有关权证部门,不
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
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 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 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 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
第101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 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 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院接到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 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司考例题
见例题1
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法院裁定的时间
--诉前保全: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
--诉讼保全:紧急情况,48小时内做出;
非紧急情况,由法院决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 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与先予执行
认识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和意义 保全 --种类、范围 --程序、措施 先予执行 --适用范围 --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 保全
一、保全含义
目的:
为保证生效判决得到落实、执行; 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减少或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
(财产保全申请书:名称、地址、数量、金额)
--相应担保
诉讼保全
--当事人《保全申请书》
--法院裁量是否提供。 法院责令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
2、法院审查
审查 符合条件:做出裁定保全措施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保全措施的解除
诉前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在30天内未提起诉讼
权益遭受损失。
内容:
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 保护措施。
二、保全种类
1、诉前保全
诉讼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 对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
诉讼
适用条件
--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方有转移或藏匿、销毁财 产可疑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六、行为保全
实体法规定 1、著作权纠纷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商标纠纷案件
第二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
1、理解 一方当事人生活、生产的紧迫需要
判决作出前,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对方当 事人先行兑现将来判决要履行的义务。
2、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