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保全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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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展之前,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对该财产进行转移等行为,确保诉讼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成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进行探讨,以了解其机制和作用。

一、非诉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非诉财产保全是指在未正式提起诉讼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颁布一些强制性的措施,以阻止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任何损害或保全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同时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非诉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能够证明自己在争议财产上具备法律权益,并证明存在被申请人可能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即证明申请的紧急性和必要性。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递交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财产的具体描述、财产保全的依据和请求措施等。

此外,还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和被申请人可能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3. 审查程序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争议财产的性质、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申请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与法院进行必要的沟通和配合。

4. 审查标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诉求和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判断是否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

具体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充分性、紧急性和可能性的评估。

5.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将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同意,法院将颁布财产保全决定,并指定具体的保全措施。

如不同意,法院将作出相关通知,并解释理由。

三、非诉财产保全的作用1. 保护当事人权益非诉财产保全允许申请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采取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对财产进行损害。

财产保全裁定书(精选10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精选10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一种司法文书,通常由法院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颁发,目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将涉案财产存放至法院或其他安全地点,保证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前,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

财产保全裁定书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现金、证券、房产、车辆或实物等。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常见的程序,可以帮助诉讼双方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保护诉讼财产不受被申请人非法侵占或转移。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种类财产保全裁定书根据不同类型的财产和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例如:1.扣押令:主要是指对现金、银行卡、珠宝、贵重物品等直接物进行扣押,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结束前不得处置此类财产。

扣押令涉及到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要法院传票被申请人来到法院,然后验明被扣押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即可。

2.冻结令: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冻结,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结束前不能动用这些财产。

冻结令的程序比较繁琐,需要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调查,确定涉案财产的所有人、性质、来源等信息,然后制定相应的冻结方案。

3.查封令:主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以保证涉案财产在诉讼期间不被移动或转移。

查封令需由法院派出执行人对涉案财产进行现场检查和封存。

被查封的财产在裁决生效前一般是不能出售、转让或进行其他变更的。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适用条件财产保全裁定书适用条件比较苛刻,要求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存在可能性:存在财产权纠纷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可能性。

2.证据充分: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安全存在风险。

3.时间紧迫:申请人必须证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4.损失难以弥补: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颁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否则申请人将无法获得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孙钰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近年来保险市场上新兴险种之一,是保险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又一次尝试。

不同于外国采用的保证保险承保形式,国内普遍采用责任险开展业务,因此在险种的经办过程中必然有其特殊性。

本文创新性地从保险风险的角度出发,在确定了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市场供求风险,承保风险的可保性、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最后得出了险种整体符合保险设计思想,具有可行性的结论。

一、引言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数量财产担保的制度不但给申请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被申请人留下转移财产的机会,增加了申请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可能性。

近年来,随着法院对保全申请所要提供的担保数量和形式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在保险界衍生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一新兴险种。

其主要内容是针对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申请错误责任,在保全纠纷诉讼中法院判决应当由保全申请人承担的、保险公司代投保该险种的申请人赔偿。

2016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文规定保全申请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担保合同。

目前,对诉讼保全保险的研究较多集中在业界对于条款设计、展业渠道、理赔程序的探索。

学术界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探讨该险种参与司法实践的内在合理性并对目前该险种的经营性质提出质疑,目前尚且少有学者站在保险学的角度从风险可保性和经营风险可控性来剖析该险种的可行性。

本文首先结合国内外实务经验和保险设计的内在逻辑确定对象险种的法律适用,并在此基础上,以风险为出发点,全面分析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风险可保性、经营风险,最后得出了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经营具有可行性的结论。

本文思路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然后进行险种的市场供求分析,第三步对承保风险进行可保性分析,第四步进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分析,最后得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市场广阔、风险可保、经营风险可以控制、整体可行的结论。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通过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在诉讼期间因要求财产保全而付出的保险金额提供赔偿保障的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承保该类险种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下面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应的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涉及的案件复杂多样,风险难度较高。

在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时,可能存在未获得法院批准而进行保全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责任的未能实现。

由于案件多样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面临不同的保险金额计算、保全方式选择等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加强对保险投保人的风险评估,通过充分调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诉讼案件的复杂性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筛选,确保参保申请客户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流程,制定合理的保全操作手册,确保保险责任的准确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案件风险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

一旦诉讼案件需要财产保全,保险公司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保全期间案件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赔付风险增大。

为应对这一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掌握各方动态,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保险公司还可以与相关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案件风险的管控和应对能力。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件的频繁涉及到多个地区或国家的司法管辖。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差异,使得保险公司在跨境案件承保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风险,例如国际仲裁程序、法院判决的不可执行性等。

针对这一风险,保险公司可以加强对跨境案件风险的研究和学习,深入了解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环境和实践经验。

保险公司还可以与国际调解组织和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跨境案件纠纷,降低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强风险评估与审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学习跨境案件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财产保全解冻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解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损毁或者灭失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冻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况,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冻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解冻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解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应当返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要求解冻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要求解冻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

”三、财产保全解冻的条件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解冻的第一条件是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解冻保全财产的理由和依据。

2. 保全措施不当保全措施不当是指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出保全范围,或者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 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后,被保全人有权要求解冻保全财产。

4. 被保全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被保全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支付了欠款、履行了合同等,可以申请解冻保全财产。

5. 保全措施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保全措施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措施。

以案说法谈财产保全合理性

以案说法谈财产保全合理性

以案说法谈财产保全合理性“原告诉请支付4000万元,法院却裁定保全8000万元,实际查封3.2亿元,还有被封账户上的672万不知去向。

”2月25日,本报《上海金山1263套住宅被查封的背后》一文一经刊登,随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

近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财产保全“跨越式”现象,法律界人士展开了探讨。

所谓“跨越式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存在的当事人一申请,法院即实施保全、无担保保全、超额保全、擅自划拨保全财产等现象。

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如何得到保障,如何实现对于财产保全的法律监督,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孙加瑞认为,由于时间和条件限制,法院在执行时因搞不清房地产的具体行情而多封了一些房屋,可以理解;但是,一旦被保全人提出超额查封的质疑,法院就有必要对是否超额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包括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销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来证明超额保全,有了初步证据的,如果要否定它,也应当有更权威的证据才行,不能靠“估计”来主张未超额。

“评估价格值这么多,现在行情值这么多,但将来拍卖变卖时可能没有这么多,拍卖价可能高也可能低,因此需要多封。

”一些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随即指出。

对此,孙加瑞表示,法院应当对是否超过评估价适当多封进行听证、审查。

同时,也有律师提出,保全财产的数额问题还涉及到保值增值问题。

现在很多案件的诉讼期间较长,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资产型的财产逐渐增多,比如股票账户、基金账户等,法院在保全这些财产时,不应该妨碍其保值增值,而这将是法律界面临的新课题。

但是,孙加瑞也指出,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发动外部力量的监督非常重要。

对此,有律师建议,通过判决书的上网公开及适度的审判过程的上网公开,实现公众监督,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则呼吁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财产保全监督的介入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介绍说,目前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方面的监督非常少,判决生效后人民检察院虽然可以抗诉,但是实际上并不参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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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
[摘要]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程序。

[关键词] 财产保全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

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就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保全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财产保全和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的阶段,财产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包全身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
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发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

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得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但是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

国内的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以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但是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是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才能进行,而人民法院不会依照职权进行保全。

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

国内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涉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

3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

柜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

涉外的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

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果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者驶离
港口。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国内的财产保全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而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财产遭到毁损、灭失或者变卖、转移、挥霍,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在制定现行民事诉讼法时,总结了以前的审判实践的经验,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国情而将诉前财产保
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起诉的同时提出。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是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

由此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比诉讼中财产保全严格的多的规定。

1、诉前财产保全
我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最早只适用于海事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93条使诉前保全制度最终得以确立。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保全。

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保前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
快解决纠纷。

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的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法院弱化诉前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保
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法院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

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法院从严审查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①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保全。

②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③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④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诉前保全的时间界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起诉前”的时间界定不准确。

我认为“起诉前”应理解为起诉成立之前。

因此,两种财产保全的时间临界点应该定在起诉成立这一点上,起诉成立前的财产保全称为“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成立后的财产保全称为“诉讼财产保全”。

(3)诉前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能够用担保物、担保金等及时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问题做法各异,主要分三种。

一为形式主义,只要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价值财产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交法院,甚至许多法院只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证明的复印件。

这种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
到担保的实际作用,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二为现实主义,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等额存款,或等额保证金(现金)。

此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经济负担;三为折中主义,即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价值财产证明时,要求当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证金(现金)。

2、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得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顺利执行,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诉讼保全一般没有什么大的争议。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比较
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
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还有就是提供担保不同,保全措施的解除也不同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就其目的而言,是为了解除债权人诉讼的顾虑,确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够执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防范债务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故保全、执行应当符合立法宗旨,让法律真正成为一支利剑,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赖性。

参考文献:
[1]杨荣新《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陈金逵《浅谈执前保全制度的设立》《三明审判论坛》第20期.
[3]常怡《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马罡,女,(1965.5-),辽宁盘锦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律师系。

二级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牡丹江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工党委员,巾帼维权志愿者,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牡丹江司法局理事。

马曌,女,(1971.11-),辽宁盘锦人,学历:大学,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民建委员,巾帼维权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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