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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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前保全:指在诉讼前,为防止财产权利人的财产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 执行保全:指在判决生效后,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1. 存在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权益纠纷,且纠纷具有可诉性。

2. 财产可能灭失、损毁或被转移:财产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导致灭失、损毁或被转移。

3. 申请人有申请保全的必要:申请人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4.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受理。

3. 保全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 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被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人民法院责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1. 诉前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全文(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最新-浅谈我国保全制度 精品

最新-浅谈我国保全制度 精品

浅谈我国保全制度前言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种。

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信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就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相关问题作简要探讨。

第一章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一、严格掌握财产保全条件根据事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认为,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应分别适用以下条件。

诉前保全应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应对诉前保全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并开始执行。

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48小时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诉讼保全应适用的条件: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书或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请求诉讼保全的理由、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规格、数量、价值及所在地;申请的提出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已提供了数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客观上存在着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由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一般不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制度的名词解释

保全制度的名词解释

保全制度的名词解释保全制度,这可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相当重要的概念呢。

从广义上来说,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某种权益或者避免某种损害而设置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它就像是一个保护罩。

比如说,在债务纠纷里,债权人担心债务人会偷偷转移财产,导致自己将来即使胜诉了也拿不到钱,这时候保全制度就发挥作用啦。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如果觉得合理,就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像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之类的。

这就防止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再看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情况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但是它的价值可不容小觑。

当一家公司发现有其他企业可能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时候,就可以借助保全制度。

比如某知名手机品牌发现市场上有一款山寨手机,外观和自己的产品极其相似,而且已经在大量生产准备销售了。

这个品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法院可能会要求停止生产、扣押相关的模具或者产品样本等。

这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是非常关键的,毕竟研发一款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保全制度的影子。

虽然它不像在民事诉讼中那么直接叫这个名字,但也有类似的理念。

例如,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搜查、扣押等措施,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保全证据的行为。

要是没有这样的制度,很多关键证据可能就会被破坏,那么案件的公正审判就难以实现了。

而且保全制度还有不同的分类呢。

像诉前保全,就是在起诉之前就进行的保全措施。

这种情况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马上采取措施,权益就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还有诉中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保全。

这有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做出不利于对方的行为。

保全制度的存在,是基于公平、正义以及效率的考量。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它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另一方的不正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而从效率方面来说,它避免了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因为权益的不稳定而导致的各种资源浪费。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我对财产保全制度思考与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财产保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条件,强化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强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力度,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有效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权益平衡,确保财产保全权益与被保全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平衡。

3. 提高司法效力: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严把保全权限关,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加强对财产保全审批程序的监督,加大对保全错误使用的处罚力度,提高财产保全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效果。

4.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财产保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大大提高财产保全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准确性。

5. 增加对保全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强对财产保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专业能力。

加强对财产保全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6. 完善跨境财产保全机制:针对跨境财产保全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境财产保全机制,促进财产保全工作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开展,保障公民在国际交往中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完善财产保全制度需要从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司法效力、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和监管以及跨境保全机制六个方面入手,持续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公民的财产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际中,关于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我们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利益,所以对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我们需求清楚的了解。

那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百零⼀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百零⼋条:当事⼈对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的名词解释是

财产保全的名词解释是

财产保全的名词解释是财产保全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执行结果能够有效实现,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或变动。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资产可以用来执行法院的最终判决或仲裁裁决,并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

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和有效的裁决。

在许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被告方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情况,从而逃避合法的执行程序。

因此,财产保全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法律责任。

在财产保全的范围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其中,冻结财产是最常见的措施之一。

法院可以下达冻结令,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抵押、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财产。

这样的措施有效地阻止了被执行人可能采取的逃避方式,确保资产可以用于执行判决结果。

此外,财产保全还可以包括查封、扣押、拍卖或转让财产等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或变动。

财产保全通常需要在法院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授权下进行。

当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存在确保申请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法院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被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必要的惩罚。

财产保全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进行执行。

只有在确保一方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正的裁决和判决。

财产保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的实施,能够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来规避法律责任,并保证受害人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其权益。

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为法律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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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推荐………………………………………………… 1 简论财产保全制度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下面我就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 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一定会起诉,即使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精品资料推荐………………………………………………… 1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尽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减少将来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极一面。财产保全的裁定毕竟是在判决生效前做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胜诉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事,因此如果其败诉,将无法避免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从另一方面讲,即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判决生效前就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受到强制也会影响财物效用的发挥,造成损失。因此,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规定一定的条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滥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产的内容,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因其无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所以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出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如诉讼标的物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段时间内,否则,就失去了诉讼保全的意义。

当然在例外的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判决后做出。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案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的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精品资料推荐………………………………………………… 1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二、财产保全范围的划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民诉法对财产保全范围作以上两项限制性的规定,其适用情况和侧重点是不一致的。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是特定物,但特定物已被毁损、转移的案件,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后者适用于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被毁损、转移的案件。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产与案件的关系。

如何理解“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请求”,对诉前保全申请人来说是权利请求,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来说是诉讼请求。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就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人民法院不能任意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这样规定,是因为若保全范围小于请求范围,则达不到保全目的,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全部实现;而保全范围大了,就可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其不应有的损失。当然,这种大致相等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的一定债务数额,还可以包括当事人因为诉讼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实践中,有人机械地理解这一规定,认为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请求的范围,以致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常导致碰到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而不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客观事物很复杂,应保全的财产往往与其它财产在一起不可分开,或者被告可以保全的财产大于请求范围,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1000万元,被告公有房市场价1200万元,实际价格法院无法计算,所以人民法院仍可对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不属于超标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精品资料推荐………………………………………………… 1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④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 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比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000万元作为担保。此2000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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