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研究与分析
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异同点分析

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异同点分析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分别是两个国家对于征信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两者在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律权利义务、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异同点。
下面将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一、宗旨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主要是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与严格保护金融信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促进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公平性和隐私性,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增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适用范围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范围,包括征信机构、数据共享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处理、提供活动等。
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适用于美国境内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企业和相关部门。
该法律保护了所有通过信用报告来评定个人、家庭或个体信用状况的机构和企业。
三、律权利义务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尽到保密义务,未得到信息主体同意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也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校正错误信息,并有申诉权。
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了个人对其信用报告的可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检查其自己的信用报告,并有权检查审核主页上没有贷到款项的情况。
消费者还有权得到一份充分免费的信用报告,并有权争议他们认为不正确的信息。
四、信息保护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强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征信机构应当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并加大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也强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该法规定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还规定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利。
可以看到,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在宗旨、适用范围、律权利义务、信息保护等方面表现出一些不同。
美国信用卡法案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

1.银行在下列行为前需提前告知持卡 人:提高还款利率;变更信用卡费等。 2.提高信用卡费前,银行必须给持卡人 选择注销信用卡的权利。3.将上述 CAR D 法案要求的内容规定为对账单 必备内容,并要求注明“迟延还款责任 警告”和“最低还款责任警告”内容。
CARD 法案颁布之前,美国存在较为普遍的银行片面宣 传刷卡消费的好处,信息披露不全,导致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偿 还的费用超出合理预期,加重持卡人负担,变相加速卡债积
[作者简介] 张焰,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湖北襄樊 4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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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2010 年第 4 期
政治与法律
表5
事项,如还款利率的变更及理由;二是明确银行告知方式和时
时期
特征
主要内容
间,建议提前一个账单周期以书面方式(账单)或电话方式告
诚实借贷法 约束较少 未成年人可以开立信用卡
CAR D 法案
政治与法律
《传承》2010 年第 4 期
美国信用卡法案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
□张 焰
[摘 要] 通过对美国信用卡三个法案进行摘译、比较,分析并总结美国的经验做法,为完善我国信用卡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美国信用卡法案 启示
2009 年 5 月,美国制定《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法案》(以下 简称“CARD 法案”),[1]对 1961 年《诚实借贷法》进行修正。 2010 年初,美国又制定了“信用卡法案新规则”(以下简称“新 规则”),[2]对 CARD 法案进行了修正,并将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发卡银行行为,保护持卡人正当利 益。本文在对三个法案进行摘译、比较,总结美国的经验做法, 以对完善我国信用卡立法提供参考。
(实习编辑:杨锡花)
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比较研究

8 9 1 0 1 1 1 2
1 3
1 4
中信 实 业 银 行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民生 银 行
1 资本 充 足 率 的比较 、
银 行 名 称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光大 银 行
资本充足率( 81 5 55 .4 69 1 68 - 5
51 3
资 本 充 足率 是 世界 各 国普 遍实 行 的 考核 商业 银 行经 营 安全 性 的 重要 指 标, 也是抵 御银 行 风险 的 一 道关 键防 线 。 本充 足 意 资 味 着 银 行 有 能 力防 范 超 市 场 条 件 的 意 外 金 融 动 荡 和其 他 突 发
到 81%,刚 _超 过 最 低 要求 。而 工 商 银行 、建 设 银 行分 别 为 . 5 司 l J
银行业竞争的加剧 , 商业 银 行 承 担 的 信 用 风 险 倍 增 , 质 更 为 5 4 性 , %和 6 1 距 离 8 5 %, 9 %还 有一 定 的 差距 。股份 制 银 行 平均 资 本 复 杂 。信 用 风 险 管理 成 为 商 业 银 行风 险 管 理 中 最关 键 、 最具 有 充 足 率为 7 8 , % 总体 上 也没 有超 过 8 的 最 低要 求 。 中浦 东 发 8 % 其
应 的 分析 。
407 ) 3 0 0
国国 有 银行 资 本 充足 率逐 年 有 所 改善 ,但总 体 上 仍达 不 到新 巴 塞尔 协 议的 标准 , 国 外银 行 相 比 也有很 大 差距 。 和 2 0 年 四 大 国 有 商业 银 行 的 资本 充足 率 分 别 为 农 业 银 行 01 1 4 , 商银 行 45 % 建设 银 行 3 9 , . %工 4 . , 7 .  ̄ 中国银 行 8 %。 7, 4 . 3 20 0 2年 底, 根据 英 国 ( h ak r 公 布的 全 球 1 0 家 大银 T e B n e} 00
中国与美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之比较

作者 简 介 : 陈刽 平 ( 1 9 5 1 一
) , 男. 上 海 大 学知 识产 权 学院 副 院长 、 副教授
6 1
维普资讯
央银 行 体 制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同 时 “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一 作 为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 派 出机 构 。 ” 总 行 对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集 中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 分支机构根据 总行 的授权 一 负 责 本 辖 区
二、 中 美 两 国 中央 银 行 法 律 地 位 的 比较
中 央银 行 的法 律 地 位 , 主 要 是 指 中央 银 行 在 立 法 机 关 和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之 间 所 处 的地 位 , 这 个 问 题 比 较 集 中地 表 现 为 中 央银 行 在 制 订 和 实 施 金 融货 币 政 策 时 具 有 多 大 的 独 立 眭 。 美 联储 是世界 上最具 有独立 性的 中央银行 , 主要 表 现 在 : ( 1 ) 《 联 邦储 备法 ≥ 第 4条 第 7款 规定 : “ 联 邦 储 备 理 事 会 每 年 应 向众 议 院 议 长 呈 交 其 业 务 的详 细 报 告 , 由 议 长 将 报 告 印 出供 国 会 了解 情 况 。 ” 实 践 中美 联 储 理 事 会 每 年 向 国会 呈 交 两 份 书 面 报 告 . 报 整 个 国民 经 济 情 况 和 货 币政 策 执 行 情 况 以及 第 二 年 的货 币政 策 计 划 . 国会 有 权 随 时 召 集 联 储 理 事 会 主 席 和 其 他 成 员 就 书 面报 告 的有 关 问题 进 行 讨 论 。这 表 明美 联 储 直 接 对 国会 负 责 ( 2 ) 美 联 储 理 事 会设 7名 理事 , 由总 统 提 名 , 经 参 议 员 批 准 后 再 由总 统 任命 。每 人 任 期 l 4年 , 不 碍 连 任 理 事 会 每 2年 更 换 1名 理 事 。这 样 使 总 统 在 任期 内 不 能 更 换 大 多 数 成 员 。 总 统 对 理 事 任 命 程序 结 束 后 . 就 在 法 律 上 与 理事 会 成 员 设 有 关 系 了 , 从 而 杜 绝 了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控 制 和 影 响 美 联 储 决 策机 构 的 可 能 。( 3 ) 1 9 1 3年 通 过 的《 联邦储 备法 》 规 定 理 事会 有 9名 成 员 , 其 中有 财 政 部 长 和 通 货 监 理 官 2
中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比较及启示

21 0 0年 7月
石 家 庄 学 院 学 报 Junlo S iaha gU i ri ora f hj zun nv sy i e t
Vo .2. . 11 No4
J1 0 0 u. 1 2
中美信 用 卡 业 务风 险管 理 比较 及 启 示
李 薇 , 张 健
信息 。违约 概率 是 f%~0 %] 0 10 连续 区间 上 的一个 百 分 比 . 常通 过一 套 内部 映射 程 序在 连 续 等 级 和离 通
散 级 别 之 间建 立 联 系 。 【 克 尔 ( i l) 佩 劳 丁 l 】 尼 Nc e 、 k
( eru i) 瓦 洛 特 ( l t 照 债 务 人 的 类 型 和 P r dn 和 a Wa o 按 l) 地理 位置进 行 风 险差异 分析 。 萨 ( h sa g 和德 ・ 沙 C asn )
进 行 了一 个全 景 式 的描 述 。[ 建 (0 5详 细 介 绍 5 】 陈 20 )
收稿 日期 :0 0 0 —1 2 1— 5 6 作 者 简 介 : 薇 (9 5 ) 女 , 北 石 家 庄 人 , 士 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金 融 与 投 资 管 理 研 究 。 李 18 一 , 河 硕 主
面, 改进 中国的信 用卡风 险 管理 。 关键 词 : 用 卡 ; 险 管理 ; 信 风 比较 ; 策 对
中图分类 号 : 8 F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17 (0 0 0 — 0 1 0 17 — 9 2 2 1 )4 0 2 — 4
一
、
信用卡风 险的研 究现状
功 经验 以及 目前 国际上成 熟 的 P C D A系统 化管 理和
银行卡产业发展之中美比较

近几年,中国银行卡产业总体呈快速发展态势,产业规模继续高速增长、专业化服务特征呈现、定价体系趋于合理、电子支付渠道渐显生机,这充分显现中国银行卡市场稳步发展。
然而,与成熟的美国银行卡市场相比,中国银行卡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的银行卡业务远远未达到产业化的程度。
研究中美银行卡发展之间的差异来寻找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方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中两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简介(一)美国:市场作用下形成发展起来的银行卡产业1951年美国发行了第一张现代信用卡,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各家银行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信用卡。
为解决持卡人消费的限制,美国先后成立了维萨卡和万事达卡两大国际组织,他们的授权、清算、结算功能等为信用卡的产业化发展扫平了道路。
目前在美国,信用卡、借计卡等银行卡已经取代个人支票而成为主要的个人支付手段。
不论是大型超市还是小杂货铺,都有OS 机,接受VISA 或MASTER 等标志的世界各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信用卡在美国是仅次于支票的第二大结算工具,信用卡之所以如此普及,是因为美国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信用卡运营机制。
在信用卡业务的操作流程、信用卡组织、发卡行、收单行的职责范围和设立原则、信用卡业务创利的数学模型、信用卡的营销和客户服务工作以及信用卡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另外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商户与银行的配合,健全的相关法律:如《贷款真实性法案》、《公平信贷记账法案》、《平等信贷机体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等等,都使美国银行卡产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中国银行卡发展现状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人民币长城信用卡。
二十年里,我国银行卡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我国银行卡产业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见下表),还有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用卡环境不完善。
我国银行卡的消费功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人们持卡消费的意识较差,持卡消费的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另外可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还不多,行业还不够广泛;大部分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和机具尚未实现联网通用,同城交易和异地跨行交易的成功率不高,银行卡网络的运行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信用卡是国际流行的先进支付工具,论文发表被称为现代社会的电子货币,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金融业现代化的象征。
中国被称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近几年来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
但由于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基础、业务经验还是运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面,而且受到技术水平、用卡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目前信用卡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作为一种复合型金融工具,信用卡在中美市场的差异说明信用卡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制度变迁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充分了解信用卡发展的经济环境、营销手段等,可以优化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为信用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尤其是中国加入了WTO后,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完善和发展信用卡业务,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目前,中国各家发卡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都在积极推出车行的信用卡,使得中国信用卡的发卡量、交易量和透支余额都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
同时,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不断吸引着消费者,持卡消费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新时尚。
但是,中国信用卡市场规模较小,效率较低,导致中国信用卡市场呈现出一高两低的特点,即每笔交易额高,交易量低,信用卡信贷比重低。
而阻碍中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对信用卡业务的严格管制、受理市场规模较小以及较高的通讯成本。
(二)制约因素(硬件方面)1、信用卡产品尚不规范。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发行、使用的信用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
银联2006年发行的标准卡中,借记卡1.41亿张,而信用卡只有313万张。
由于缺少个人资信、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手段,发卡银行对风险普遍抱有畏惧心理,对信用风险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这是制约信用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设备、技术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有些发卡银行电子化水平不高,通信设施不健全,加上程序设计与使用、设备、人员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商户、储蓄网点与发卡银行之间还未能完全实现联网,使一些网点业务处理处于半手工状态,当持卡人消费时,授权速度又太慢,异地用卡授权手续繁琐,不能直接授权,使持卡人长时间等候,体现不出信用卡方便、快捷的特点,影响了信用卡的形象。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作者:牛淑珍王辰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8年第05期摘要: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的中间业务,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来说,信用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对比分析并借鉴美国的一些先进做法,大力发展中国信用卡业务,以增强中国银行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从分析中美信用卡业务现状入手,对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对比,找出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信用卡业务;美国信用卡业务;比较分析信用卡是国际流行的先进支付工具,被称为现代社会的电子货币,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金融业现代化的象征。
中国被称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近几年来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
但由于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基础、业务经验还是运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面,而且受到技术水平、用卡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目前信用卡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作为一种复合型金融工具,信用卡在中美市场的差异说明信用卡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制度变迁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充分了解信用卡发展的经济环境、营销手段等,可以优化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为信用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尤其是中国加入了WTO后,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完善和发展信用卡业务,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目前,中国各家发卡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都在积极推出车行的信用卡,使得中国信用卡的发卡量、交易量和透支余额都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
同时,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不断吸引着消费者,持卡消费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新时尚。
但是,中国信用卡市场规模较小,效率较低,导致中国信用卡市场呈现出一高两低的特点,即每笔交易额高,交易量低,信用卡信贷比重低。
而阻碍中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对信用卡业务的严格管制、受理市场规模较小以及较高的通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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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信用卡——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小心你的信用卡——关于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作者刘春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北京市正在倡导银行卡刷卡无障碍的活动。
各商业银行开始了银行卡业务的比拼,如果发卡数量大,每年不算ATM机节省的成本,仅年费收入一项,银行就可以有不少的进帐。
刷卡抽奖活动更刺激了消费者使用银行卡的热情。
银行作为经营企业,追求利益和利润无可厚非。
然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对国外银行业的了解,我认为,在中国刷卡无障碍,不仅有POS机不足的硬件障碍,更重要的是要填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清除银行卡的法律障碍。
比较美国和中国信用卡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认识并解决这个问题。
一、美国银行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介绍在美国,信用卡(creditcard)、借计卡(debitcard)等银行卡已经取代个人支票而成为主要的个人支付手段。
不论是大型超市还是街边象seven-eleven这样的小杂货铺,都有POS机,接受VISA或MASTER 等标志的世界各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到加油站加油、学生交给学校的学费、买书等等,几乎所有的消费都可以用卡来付帐。
信用卡在美国之所以如此普及,不仅有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持卡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息的贷款优惠,商户与银行的配合等等经济因素,而且也有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
法律规定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法律严格限制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的比例以及向超过免息期还款的消费者征收罚款的比例等等,各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可以说,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
如果信用卡的使用未经授权,发卡人仍然有义务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
《诚信贷款法》(TruthinLendingAct)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
1976年,第一联邦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件(FirstNationalCityBankv.Mullarkey)就是一个着名的判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上迟延支付的本金、利息和案件的律师费,但被告辩称有六笔发生在1973年12月16日总额为498.63美元的支出不是被告支出的,并且,被告证明他在1974年1月23日向发卡银行报告过信用卡丢失了。
因此,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498.63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
法律做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的,不讲信用的持卡人只是少数。
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银行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
3、规定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属于利息,要符合有关利息限制的规定。
早在18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通过布朗诉海特斯一案(Brownv.Hiatts),对利息下了定义:“利息是法律允许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赔偿,用于延期还款的赔偿或由于拖延还款造成的损失”。
1897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霍尼威尔诉南方建筑贷款协会一案(Hollowellv.southernBuilding&LoanAssn.),重申了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任何超过法定利息比率的费用,无论称之为罚款、费用、应付款或利息,事实上都是利息和高利贷。
1996年2月,美国联邦货币管理局对利息一词做了明确规定:利息包括因延期付款给付债权人或未来的债权人的任何赔偿,……包括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等。
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米利诉花旗银行案件(Smileyv.Citibank(SouthDakota,N.A.))中,认为联邦货币管理局对利息的解释是合理的。
如果银行收取的信用卡年费或延期还款的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银行故意而为,则其约定收取的利息将被作为罚款被收缴,并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将依法获得约定利息两倍的赔偿。
二、中国银行卡规范的现状目前,调整中国银行卡业务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大类。
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多以持卡人预先在银行开立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账号为条件,银行之间竞争的主要是保证金、年费以及取现手续费等等,因此说,现在中国没有完全意义的信用卡。
中国银行卡的特点之一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的支出的责任。
现有的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银行卡,将持卡的风险完全推给消费者。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自行与持卡人约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的承担的权利。
这样,作为金融管理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让渡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权力。
因而,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各自发行的银行卡章程中规定挂失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如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
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中规定“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规定“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的次日24点(含)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成了中国银行业的惯例。
中国银行卡的第二个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支持银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这里透支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含有惩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因此,信用卡善意透支行为因应分三个阶段:免息期-计收贷款利息期-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期。
透支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持卡人向银行借款,因此,透支利率应按照同期银行个人贷款的利息计算。
银行应规定透支的还款期限,超过规定的透支的还款期限仍不还款,才适用逾期贷款利息亦即罚息。
第三个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对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各项收费都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对很多收费没有任何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统一标准的费用包括:①滞纳金和超限费(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②透支利息、③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作出统一收费标准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有:①银行卡的工本费、②挂失费、③年费、④境外取现费等等。
如一张信用卡的工本费,有的银行是3元,有的是5元,有的是50元;信用卡的年费,有的是每年100元,有的是200元,有的是300元,有的规定按年交,有的必须一次交两年的;境外取现费,有的银行每笔收取现金额的4%,有的收1%,有的银行不论金额,每笔交易只收3美元。
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加强法律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利益过去,中国银行业是国有企业,银行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银行的损失就是国有资产的损失。
因此,政府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主要考虑如何保护银行的利益。
这正如马克思主义法学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了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然而,随着银行业的改革开放,银行业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民间银行、外国银行不断增多。
按照WTO的要求,外资银行最终将享受国民待遇。
如果银行业的法律规范不从保护银行业的重心转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中国的消费者将处于最悲惨的境地:受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三座大山的压迫!2、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步对外开放,中国银行业与外国银行之间的竞争,不仅局限在中国境内,也不仅局限在人民币业务。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国人有机会出境,为了避免携带现金的风险和避免外汇现金随身携带的数额限制,出国人员办理国际信用卡的会越来越多。
但是,当国人走出国门,了解了世界以后,中国人转而申办外国银行卡的也会增多。
因为,中国银行业如果不改变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那么其在外汇业务方面的竞争力肯定不敌外国银行。
如果中国人都知道美国银行业的规定如此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那么申请美国信用卡的中国人肯定会增多。
并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不出国门也能办理外国的信用卡,所以准备出国的中国人,可以在国内申请外国信用卡,到了国外就取卡,免去了申请中国信用卡的麻烦。
因此,中国银行业如不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将不利于中国银行业自身。
四、结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更多地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法律或规定,不能只做行业利益的保护者,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推动银行业的发展。
在银行卡的章程和国家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对此不能一时冲动,一定要慎重,因为消费者没有义务推动银行业的发展,而应该真正享受银行的服务。
(2003年3月)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