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案例解析q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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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所得税经典案例

企业重组所得税经典案例

【例1】X公司从Y公司2007年6月购入原材料100万元(含税),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归还。

双方商定在2011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

假定:(a)X公司以现金10万元、一台债务重组日公允价值为20万元的设备(账面原值为2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计税基础为10万元)、持有的S公司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的股份(计税基础10万元)以及增发公允价值为30万元的X股份(15万股,面值1元/股,市价2元/股)清偿债务;(b)2011年X公司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c)Y公司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

【解析】:(1)在债务重组中,X公司实现设备转让所得=20-10=10(万元),实现S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10=20(万元),实现债务重组所得=100-(10+20+30+30)=100-90=10(万元),因此,实现的总所得=10+20+10=40(万元),占X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40/50=80%>50%,因此对于以现金、设备和S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部分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对于X公司实现的1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应当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因此,X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10×(10现金+20设备)/(10+20+30+30)=3.33(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10-3.33=6.67(万元),其中S公司股权和X公司股权对应的所得分别为3.33万元和3.34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尾数差异)。

因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3.33万元应当在当期一次性计缴所得税,S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3.33万元可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故:S公司股权支付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3.33=23.33(万元),计入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3.33÷5=4.67(万元),再加上设备转让所得10万元以及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3.33万元,X公司因债务重组在2011年总计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67+10+3.33=18(万元),由于X公司在2011年会计上确认了所得40万元,因此X公司当年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18=22(万元),后续4年X公司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7万元;对于Y公司实现的债务重组损失=100-90=10(万元),其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损失=10×(10+20)/(10+20+30+30)=3.33(万元),因此,Y公司在2011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为3.33万元。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企业重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资本运营方式。

企业重组能使其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其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重组过程伴随着产权和大量的资金流转移,而税收作为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影响着企业重组的成败,有时甚至会成为企业重组的直接目的。

2009年4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该通知中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通知》还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通知》规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从经济实质分析,企业重组业务都是由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和资产置换业务构成。

在具体的选择过程中,企业应结合重组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比较以各种方式重组后的纳税状况,再确定并购方案以达到节支的目的。

现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

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及相关案例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重组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常态。

无论是因为市场需求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战略的转型,还是因为股权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重估等各种原因,公司重组已经成为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在公司重组的过程中,税收筹划则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税收筹划旨在利用税法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一、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公司重组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进行生产资料、技术、市场、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实质性调整和整合,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的一种行为。

对于公司重组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结构调整资本结构是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根本。

通过资本结构调整,企业可以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价值等目标。

在税收筹划方面,资本结构调整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合理安排债务和股权的比例,减少税负。

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融资等方式来实现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目的。

2. 业务重组业务重组是指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重塑和调整。

在税收筹划方面,业务重组可以通过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调整企业的业务结构,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3. 资产重组4. 跨境重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企业跨境重组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税收筹划方面,跨境重组可以通过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法差异,降低全球税负。

通过跨境并购、重组、转移定价等方式,实现国际税收优惠和减少全球税务成本。

二、相关案例分析1. 利用资本市场重组优化资本结构某A公司在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业务规模和市值均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由于之前的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资本结构比较单一,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案例解析qsh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案例解析qsh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案例解析远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钱盛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对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重组业务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做了明确的规范,该文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特别针对于企业重组形式之一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文件亦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文),针对59号文涉及的企业重组,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藉此形成了包含上述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企业重组所得税法体系,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59号文构成企业重组所得税法体系之实体法范畴,698号文、4号文以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构成企业重组所得税法体系之程序法范畴。

1.企业重组所得税法概览1)企业重组所得税法调整的对象企业重组所得税法调整的对象为应当在中国承担纳税、备案义务的企业重组交易,具体包括居民企业相关重组交易,或非居民企业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重组交易。

2)企业重组六种形式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它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一般交易,而是重大的、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交易。

59号文对企业重组归结为如下六种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主要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2)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性税收处理案例研究

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性税收处理案例研究

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性税收处理案例探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步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集团重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营策略。

企业集团重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税收处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探究一些特殊案例,探讨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税收处理方式。

企业集团重组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股权或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个新的实体。

在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集团内部的股东们以及国家税收政策都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将通过两个实际案例,分析企业集团重组中的特殊税收处理方式。

案例一:甲公司拥有乙公司51%股权,打算将乙公司合并入甲公司,形成新的集团公司。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集团重组涉及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在这种状况下,甲公司可以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进行注销,然后将乙公司作为子公司归入甲公司集团体系。

此时,甲公司需要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条件,如新公司持股比例、合并来往价格等。

同时,甲公司需要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和业务评估,以保证新公司利益最大化。

案例二:甲公司规划将公司下属的部分业务转移至乙公司,并将乙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出售给通联公司。

在这种状况下,甲公司需要思量的是如何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负、增加利润。

起首,甲公司可以将需要转移的业务以资产出售的方式转给乙公司,甲公司获得在转移过程中的股权出售收益。

其次,甲公司可以将乙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出售给通联公司,以得到一定的资金。

这样一来,甲公司既在税收上得到了利益,又实现了资金的有效利用。

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企业集团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涉及到整个重组方案的制定、财务评估、资产转移等多个环节。

企业需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充分思量财务和经营利益,灵活运用税收政策,缩减税负,实现最优解。

此外,相关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变化,准时调整重组方案,以适应当前的税收环境。

企业集团重组的税收处理是企业进步的重要环节,直接干系到企业的利益和经营效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企业重组改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为了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手段来共同利用资源、提高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重组改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战略选择,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是一项重要的成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有着直接影响。

那么企业重组改制的税收影响和政策解读是怎样的呢?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进行详细探讨。

以A公司为例,A公司是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面临着市场需求下滑、产能过剩等问题。

为了应对市场挑战和提高效率,A公司决定与B公司进行合并,并进行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

首先,我们来分析重组改制中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

重组改制中的主要税收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产评估等方面。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改制可能会导致资产重估,从而触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调整。

例如,在合并重组过程中,A公司的原有固定资产经过评估价值上升,即出现了无形资产的形成,这将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额增加。

此外,重组后形成的新企业可能会产生财务亏损,对于财务亏损的处理也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于增值税,重组改制中的资产转让和业务调整可能会涉及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

例如,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将其原有的产品线转让给B公司,此时可能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进行增值税的计税。

同时,重组后的企业可能会产生销售额减少或者亏损,这将对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资产评估,重组改制中的企业评估工作是重要环节。

资产评估涉及到对企业整体价值和资产价值的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税收纳税义务。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往往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获得相关认可,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接下来,我们来解读相关政策。

在企业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于企业重组改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例如,在企业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合并税前亏损的抵扣、资产重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引言:企业破产重整指的是企业由于财务危机无法继续经营时,采取统一管理、调整债务及进行重组,以期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重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其中包括税务问题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一家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主的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内部管理等原因,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并且负债累累。

为了避免公司破产,该公司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案:该公司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及供应商)协商,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对债权进行重组,并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

具体的债权转股比例根据债权人的认可情况而定。

涉税处理:债务重组涉及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重组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是债务重组后公司股权变动所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转股造成了公司的股权变动,这是一个应纳税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纳税,纳税义务人是股权转让人。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状态,面临破产走向,纳税义务人无力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该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发布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在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相应的,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债权转股所取得的利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解决此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的具体金额难以计算,可以采取估算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会计经验:企业重组纳税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重组纳税处理案例分析企业重组整合日益加快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明确放宽,为企业重组整合提供了税收助力器。

以案例形式就股权收购重组方式做如下分析。

1.股权收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原文修改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原文修改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案例分析:A投资公司以10000万元投资并持有a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2014年1月1日,A公司拟转让a房地产公司60%的股权(每股市价5元,每股计税基础1元)给B公司,双方作价30000万元,B公司给A公司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5000股(每股市价5.2元,每股计税基础1元)作价金额26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4000万元。

假定该股权收购交易活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那么B公司、A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收购企业B公司购买被收购企业A公司股权的60%,已经超过50%,并且股权支付金额为86.67%[26000÷(26000+4000)],大于85%。

因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该股权收购交易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重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案例分析(再次定稿)

一个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案例所得税疑难浅析龚厚平企业重组在税收上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其它税种包括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针对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现有的文件主要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两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重组的文件。

因企业重组业务的千变万化,限于篇幅,本文依据案例讨论所得税方面内容。

例:A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企业账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亿元,公允价值为18亿元,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均为12亿元。

A公司大股东为B公司,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60%,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公允价为6亿元;A公司的其它股东为其它有限公司(以E代表),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40%,计税基础为3亿元,公允价值为4亿元。

D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的非上市公司,D公司的大股东为C公司,占A公司股份比例为40%,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亿元,公允价为24亿元;D公司的其它股东为多个自然人(以F为代表),占D公司股份比例为60%,计税基础为10亿元,公允价值为36亿元。

2011年C公司欲借壳A公司,将D公司的资产并入A公司,同时将A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出来。

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第一步: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C公司持有D 公司的等值股权(占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25%,交换后A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40%×25%=10%)。

A公司成为D公司的股东。

第二步: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

企业重组性质认定产生的涉税争议案例评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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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G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制造,主要资产包括三个生产车间。

R公司为钢铁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注册资本为68888万元人民币。

因产业重组需要,R公司拟收购G公司全部股权。

2013年8月,G公司唯一股东王某与R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王某持有的G公司100%股权转让给R公司,转让价款为11273.2万元。

在债权债务承担方面,王某与R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署前的G公司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和承担,本协议签署后的G公司债权债务由重组后的G公司承担。

在职工安置方面,双方约定G公司部分职工由王某负责解除劳动关系并妥善安置,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由重组后的G 承继。

本次重组已于2013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王某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年2月,G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本次重组进行税务检查。

经检查后认为,本次重组中,G公司重组前的债权债务由王某负担,并未一并转让,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因此,认定本次重组的整合形式属资产转让,除需缴纳所得税外,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2014年3月10日,主管税务机关G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G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及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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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案例解析远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钱盛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对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重组业务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做了明确的规范,该文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特别针对于企业重组形式之一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文件亦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文),针对59号文涉及的企业重组,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藉此形成了包含上述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企业重组所得税法体系,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59号文构成企业重组所得税法体系之实体法范畴,698号文、4号文以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构成企业重组所得税法体系之程序法范畴。

1.企业重组所得税法概览1)企业重组所得税法调整的对象企业重组所得税法调整的对象为应当在中国承担纳税、备案义务的企业重组交易,具体包括居民企业相关重组交易,或非居民企业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重组交易。

2)企业重组六种形式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它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一般交易,而是重大的、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交易。

59号文对企业重组归结为如下六种形式:(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主要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2)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3)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特征分析◆根据对相关税法文件的评估分析,可以对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特征归纳如下:★无需满足特定条件;★交易发生当年度,相关当事人确认交易应税所得和损失;★相关当事人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重组前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或结转;★重组前税收优惠可以有限制地继续享受。

◆可以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特征归纳如下:★具可选择性,即交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包括五个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涉及跨境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交易的,还需满足不同情形下的特殊条件;★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是推迟确认当事人应纳所得额或损失,但是当事人通过确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由于当事人税率不同,并非所有的重组交易采特殊性税务处理对当事人有好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即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按照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合并、分立重组前的亏损可以有限制地弥补或结转;★年度备案制,不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大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当事人才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跨境重组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五大条件的跨境重组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还同时按不同情形满足条件,才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满足上述最后一种情形条件的重组交易,执行的是与之前不同的特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居民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所得税事项的承继满足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交易,当事人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6)亏损的弥补满足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分立交易,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亏损,可有限地由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弥补,具体为: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年度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分立企业弥补的被分立企业亏损限额=被分立企业亏损额×分立企业取得的分立资产/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7)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享受对于合并、分立重组交易,不论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其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有限地继续享受,具体为:(1)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继续享受的条件合并为吸收合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继续享受合并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分立◆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继续享受的条件分立为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继续享受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优惠金额按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优惠金额=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8)分步重组实质重于形式判定分步重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9)备案要求(1)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相关重组交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人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重组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事人选择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当事人应备妥相关税务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所述,特殊性税务处理采备案制,一般性税务处理采备妥待查制。

(2)什么人参与备案相关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当事人,均需要按照4号文要求,将相关税务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备案。

(3)何时备案根据59号文规定,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4)不备案的税务后果根据59号文规定,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2008、2009年特殊税务处理如何备案根据4号文规定,该文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

故2008、2009年特殊税务处理,应当按照此文要求,应补备相关资料。

2.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债务重组(1)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形债务重组主要包含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两种重组方式:◆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形下,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例1 2009年7月,债务人A与债权人B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A以非货币资产(库存商品)偿还1300万元债务,库存商品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该等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务人A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1000-800=200万元★债务人A债务重组所得=1300-1000=300万元★债权人B债务重组损失=1300-1000=300万元★债权人B取得非货币资产(库存商品)以其公允价值1000万元为其计税基础。

◆债权转股权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例2 2009年7月,债务人A与债权人B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A以股权支付偿还1300万元债务(即债权人B成为债务人A的股东),该股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该等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务人A债务重组所得=1300-1000=300万元★债权人B债务重组损失=1300-1000=300万元★债权人B取得股权投资以其公允价值1000万元为其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形◆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例3 续例1,债务人A 2009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债务人A债务重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大于50%),且还满足如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库存商品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则,该等债务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人A债务重组所得300万元,可以在2009~2013年5年内,均匀计入(每年计入60万元)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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