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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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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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 Nationality of an individual is his quality
▪ i. The right to diplomatic protection abroad is
an essential attribute of nationality. We have already seen that in questions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it is regarded as a vital right of each state that it should be entitled to protect its subjects abroad.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ents at birth.
▪ (2) Nationality by birth place ▪ Nationality maybe acquired by birth
according to the territory of birth.
of being a subject of a certain state.
1.2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of nationality
▪ It is always material to know of which state a
particular person is a national. The reason is that nationality has various important incidents at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3.不承认双重国籍 3.不承认双重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 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申 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二、国籍丧失
申请退籍
自愿丧失
选择国籍 选择国籍
收养、认领 结婚
事实导致
非法任职或服役
非自愿丧失
留居一定期限
剥夺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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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 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 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 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 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采取纯粹的双 系血统主义。此时, 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 实践,对于高某此时的国籍状况, 实践,对于高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 正确? 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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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必要条件 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必要条件
1. 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侵害 2. 保护国国籍继续原则 保护国国籍继续原则 持续国籍:损害发生——提出求偿 持续国籍:损害发生 提出求偿 实际国籍 双重或多重国籍: 双重或多重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on basis of birth) 2.出生地主义标准(jus soli, right of the territory),是以出 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 规定,只要在其领土内出生就具有该国国籍,而不论出生 者的父母是ionality law in continental Europe is historically based upon the Napoleonic Code which established that for purposes of nationality, that of the father was primary. For many years, therefore, in Europe and in former European colonies, women could 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born in wedlock. ❖ 双系血统原则: Many of these laws have since been changed, with the Arab states being an exception. In some Arab states, women married to foreigners can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二、关于国籍的立法 关于国籍的立法称为国籍法,它的内容包括规定个人国籍 的取得、丧失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其他实体:除了自然人外,其他实体如法人、公司等也具有国籍和居留权,其权 利和义务也受到国际法的规定。
自然人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定义和 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权利和 义务
自然人法律保护 的国际法和国内 法规定
自然人法律保护 的实践案例
法人的法律保护
法人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 产权等
法律责任:法人需承担的法律 义务和责任
国际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 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 所
自然人的法权利与义务 法人的法律责任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其他实体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作 为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行为承担责 任
国际组织责任:国 际组织作为国际法 主体,对其国际行 为承担责任
个人责任:个人作 为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行为承担责 任
跨国公司责任:跨 国公司作为国际法 主体,对其国际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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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 上的个人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国际法上个人的定义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和居留权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概念:指具有自然生理特征的人,包括儿童、成人、老人等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其他实体的定义
自然人:具有自然生理特征的人,包括儿童、青年、成年人等 法人: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包括公司、政府、国际组织等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包括合伙、社团、协会等 外国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等

试谈国际法上的个人(ppt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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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籍
3. The Comedown of Nationality
(1) 自愿丧失国籍 申请推籍; 因自愿入籍而丧失原国籍
(2) 非自愿丧失国籍 因婚姻、收养或被剥夺而丧失国籍
第一节 国籍
4. Th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double nationality) ❒ 多重国籍 (multiple nationality)
阻止出境 ❒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 经济和贸易领域 ❒ 例外
差别待遇(discriminative treatment)
A. 中国对于拜恩斯的侵吞营业款的行为没有管辖权. B. B国向A国就拜恩斯洗钱犯罪请求引渡,如果成功,也可以将其
引渡给中国. C. 中国可以派出办案人员,在合法进入A国后缉拿拜恩斯 D. 中国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拜恩斯,然后申请A国执行该判决.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2.Asylum 概念:又被称为领土庇护,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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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遭受追溯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 和居留,给予保护,并且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规则:不引渡、允许其入境、给予其安全居留和保护。
依据:庇护国的国内法
效果:受庇护者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地位相同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on basis of birth) ❖ 1.血统主义标准(jus sanguinis, or blood rule),
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 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 ❖ 单系血统原那么 ❖ Nationality law in continental Europe is historically based upon the Napoleonic Code which established that for purposes of nationality, that of the father was primary. For many years, therefore, in Europe and in former European colonies, women could 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born in wedlock.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 四、国籍的丧失(the loss of nationality) ❖ 自愿解除国籍 ❖ 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 ❖ 剥夺国籍 ❖ The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 states that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and that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课件4章

国际法课件4章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的一般规定 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只能是政治犯。 不得给与庇护:普通刑事罪犯 ;国际罪行的罪犯 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 使庇护权。 3. 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 (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 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 (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 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 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①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四)普遍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 (二)外国人的居留 (三)外国人的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节 外交保护

3、用尽当地救济。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2.侨民被“拒绝司法”; 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利益被剥夺; 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 行为; 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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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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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 (一)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 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二)确定国籍的意义: • 1、对国家的意义:
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 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 的依据。
• 2 、对个人的意义: 他可以享受和承担国籍国国民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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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哈利出生在甲国,其父亲为乙国人,母亲拥有 丙丁双重国籍,甲乙两国均实行出生地主义, 丙国实行单系血统主义,丁国实行双系血统主 义,则哈利伯特可能拥有下列什么国籍?( )
• A.甲国国籍 B.乙国国籍 C.丙国国籍 D.丁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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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籍的丧失
• (一)自愿丧失国籍 •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 • • 由于剥夺而丧失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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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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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
• (一)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
• (二)不承认双重国籍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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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 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 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 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 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 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 C.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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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 (一)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国籍) • 1.产生原因 • 2.危害 • 3.解决方式 :选择条款、不承认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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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 • 1.产生原因 • 2.危害 • 3.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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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
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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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
•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 1.自愿申请入籍。 • 2.由于婚姻入籍。 • 3.由于收养入籍。 • 4.由于认知入籍。 • 5.由于领土变更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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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
•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国籍) • 1.血统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 • 2.出生地主义 • 3. 混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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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关 于原始国籍的相关规定
•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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